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9,審交附民,428,2020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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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28號
原 告 陳菊英



被 告 李建志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昌
被 告 宇陞汽車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 000號法定代理人 賴明陽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李建志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審交易字第3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陳菊英於本院109年度審交易字第382號被告李建志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廖晉賦

法 官 趙耘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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