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38號
原 告 陳威全
陶韵涵
被 告 許佑齊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審交易字第32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余欣璇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