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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58號
原 告 曾尹暄
被 告 葉建堯
上列被告因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就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係在民國109年8月19日等情,有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收狀戳可佐;
而被告對原告所犯過失傷害刑事案件,本院已於109年8月18日以109年度審交簡字第238號判決。
原告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呂政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楊湘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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