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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62號
原 告 程長春
程怡禎
被 告 陳頂仁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審交易字第491號(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09年度審交簡字第24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趙耘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啟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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