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64號
原 告 許天祥
許晴
許全
許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慧婷律師
陳柏元律師
邱馨嫻律師
被 告 石軒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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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石慶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審交訴字第35號(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09年度審交簡字第250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趙耘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啟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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