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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72號
原 告 谷美娟
訴訟代理人 康立平律師
被 告 廖國良
上列被告廖國良因本院109年度審交易字第492 號(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09年度審交簡字第259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谷美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廖晉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萬可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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