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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附民緝字第2號
原 告 黃淑鈴
被 告 劉進財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趙耘寧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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