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易字第168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亦凡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 官 王惟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