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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易字第171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汪純安
選任辯護人 林永頌律師
嚴心吟律師
被 告 湯曜宗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46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均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即告訴人汪純安、湯曜宗於民國109年4月6日某時許,在社群網站臉書粉絲專頁「蔡依林Jolin Tsai」同日之公開貼文(下稱系爭貼文)留言區起紛爭,被告汪純安乃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同日16時52分許,在不特定之人得共見共聞下,公然以暱稱「Layla Wang」留言標註被告湯曜宗,辱稱:「原來你就是傳說中的無學歷gay嗎?」,足以貶損被告湯曜宗之人格及社會評價,被告湯曜宗見狀不甘受辱,亦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同日17時許,以暱稱「湯曜宗(湯蜜亞)」留言標註被告汪純安,辱稱:「原來妳就是傳說中胸小沒長腦的香爐呀」,足以貶損被告汪純安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汪純安、湯曜宗各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即告訴人汪純安、湯曜宗互相告訴對方公然侮辱案件,依刑法第314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被告2人達成和解,當庭由被告湯曜宗先向被告汪純安道歉,再由被告汪純安向被告湯曜宗道歉,雙方並同時拋棄因本案所生一切民事求償權利,再互相撤回公然侮辱之告訴,有本院109年8月25日審理筆錄以及被告2人所提出撤回告訴聲請書各1份在卷可稽。
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光萱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韻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呂政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楊湘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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