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甲○○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各別竊盜犯意,於如附表一
- 二、甲○○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聯絡,於如附表一
- 三、嗣上揭被害人發覺遭竊而報警處理,經警調取監視器畫面循
- 四、案經附表一各被害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臺
- 理由
-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 二、首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
- 三、論罪科刑:
- (一)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毀越門扇、牆垣或安全設備
- (二)被告前因犯竊盜4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
- (三)爰審酌被告時值青壯,四肢健全,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所
- (四)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至3犯行各竊取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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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易字第69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成全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4504號、第773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參罪,所處之刑及沒收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事 實
一、甲○○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各別竊盜犯意,於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時間、地點,各以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方式,分別竊取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被害人所有之如附表一編號1、3之物品得手逃逸。
二、甲○○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聯絡,於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方式,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小高」之成年男性,共同竊取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被害人所有之如附表一編號2之物品得手逃逸。
三、嗣上揭被害人發覺遭竊而報警處理,經警調取監視器畫面循線追查,因而查悉上情。
四、案經附表一各被害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又本件所引屬於審判外陳述之傳聞證據,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第159條第1項關於傳聞法則規定之限制,依法有證據能力,均合先敘明。
二、首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偵一卷第7頁至第10頁、第64頁至第66頁、第76頁至第78頁、偵二卷第7頁至第8頁、審易卷第55頁、第67頁、第83頁、第85頁),核與附表一編號1告訴代理人乙○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指述、附表一編號2告訴人丙○○於警詢時指述之內容一致(見偵一卷第11頁至第13頁、第15頁至第16頁、第63頁至第64頁、審易卷第55頁、第67頁至第68頁、偵二卷第13頁至第15頁),並有與其等所述相符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攝得被告為附表一編號1犯行之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6張(見偵一卷第27頁)、攝得被告及「小高」為附表一編號2犯行之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10張(見偵一卷第29頁至第31頁)、攝得被告為附表一編號3犯行之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11張(見偵二卷第15頁至第27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勘驗筆錄(見偵一卷第77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作為認定事實之依據,綜此,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各次犯行均堪認定,俱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毀越門扇、牆垣或安全設備竊盜罪,稱「毀」,係指毀損之行為,稱「越」則指踰越或超越,「毀」與「越」不以兼有為限,若有其一即克當之;
至「其他安全設備」,乃指門扇牆垣以外,依社會通常觀念足認為防盜之一切設備而言。
如電網、門鎖以及窗戶等是(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454號、55年台上字第547號判例、86年度台上字第1778號判決意旨參照)。
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踰越牆垣竊盜罪;
就附表一編號3所為,係犯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踰越門窗竊盜罪。
被告與「小高」就附表一編號2犯行,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所犯上開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被告前因犯竊盜4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11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下稱甲案);
又因犯竊盜2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審易字第279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下稱乙案),上開甲、乙二案接續執行,於107年11月2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嗣於108年9月12日保護管束屆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是被告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3罪,均為累犯。
經審酌被告受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理應生警惕作用,期待其返回社會後能因此自我控管,詎其未生警惕,於前開案件執行完畢再為相同罪質之本案3次加重竊盜犯行,足見前開案件有期徒刑執行之成效不彰,其對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惡性非輕,因認有加重其刑之必要,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均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時值青壯,四肢健全,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所需,因缺錢花用,竟起歹念任意竊取他人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法益,嚴重破壞社會治安,誠應非難;
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全部犯行,未與附表一各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其等損失,然已歸還附表二所示之書籍予附表一編號1被害人;
兼衡被告各次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害,暨其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國中肄業之最高學歷,從事接單外送工作,收入不定,需扶養80歲母親等語(見審易卷第86頁)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刑。
又被告所犯本件3罪間,屬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本院衡諸所犯各罪之罪名,犯罪時間之密接程度,暨竊取物品之種類、價值等情,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至3犯行各竊取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物,核屬其犯罪所得,除附表一編號1犯行所竊取之附表二書籍部分外,其餘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於被告所對應之罪之主文內宣告沒收、追徵。
至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犯行竊取如附表二所示書籍187本,業經被告返還予附表一編號1被害人,有歸還清冊在卷可稽(見審訴卷第89頁至第91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被告於本案所犯各罪而應沒收、追徵之物,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並無定執行刑之問題,而應併執行之,故無庸在主文之應執行刑項下再次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47條第1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1條第5款、第40條之2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鴻濤提起公訴,檢察官黃紋綦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附表一:
編號 行竊時間 被害人即遭竊物品所有人 竊取物品 竊取方式 主文 行竊地點 1 108年10月8日凌晨1時3分許 國防部參謀本部資通電軍指揮部 包含附表二所示書籍在內之6大包不詳物品、鋁門(含紗窗)2面等物。
甲○○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左列時間、地點,翻越左列眷舍圍牆,徒手竊取左列被害人所有之左列物品得手。
甲○○犯踰越牆垣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即左列竊取之物(扣除附表二所示書籍部分)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右列被害人管領之位於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之無人居住眷舍 2 108年10月11日凌晨2時33分許 國防部參謀本部資通電軍指揮部 5大袋具有財產價值之不詳物品、鐵製水槽2個、四方形水槽桶2個、2個鐵盤、鋁門(已拆解)1面、長型柱體狀物品數根等物。
甲○○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小高」之男子,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聯絡,於左列時間、地點,翻越左列眷舍圍牆,徒手竊取被害人所有之左列物品得手。
甲○○共同犯踰越牆垣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即左列竊取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右列被害人管領之位於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之無人居住眷舍 3 108年11月8日凌晨3時10分許 丙○○ 14吋砂輪機1台、電動槌子打石機1台、手持砂輪機2台、電動起子2台。
甲○○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左列時間、地點,鑽過該處工地大門下方縫隙,徒手竊取被害人所有之左列物品得手。
甲○○犯踰越門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即左列竊取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對面之工地 附表二:
編號 書名 數量(本) 1 上網全技能350招 1 2 遠離貧窮 1 3 萬國旗世界分國博覽 1 4 健康小偏方 1 5 中國的書法 1 6 潘金蓮 1 7 FrontPage,2000實務(中文版) 1 8 電腦當機不求人 1 9 新靈糧詩選 1 10 怎麼讀聖經 1 11 活下去 1 12 海內外青年女作家詩選 1 13 老人對社會家庭應如何適應 1 14 汽車技工筆試精選 1 15 短詩、短語、短歌 1 16 法律常識 1 17 復興崗講詞集 1 18 回首故國情 1 19 人間傳奇 1 20 企業管理題解 1 21 人性、權力、政術 1 22 科學飼料及其配製 1 23 老人的休閒活動 1 24 汽車材料學 1 25 中國與美國 1 26 神州見聞 1 27 力學白話句解 1 28 民俗藝術的維護 1 29 圖解機械名詞辭典 1 30 機械元件手冊 1 31 讀書指導 1 32 國學常識大索隱 1 33 現代男人 1 34 健盧隨筆 1 35 智慧在其中 1 36 三民主義與其他主義之比較研究 1 37 台灣一百位名人傳 1 38 春秋日食集證 1 39 白強日記 1 40 水彩畫法 1 41 今古奇觀 1 42 普門品聞記 1 43 喻世明言 1 44 警示通言 1 45 醒世恆言 1 46 三字經百家姓千字文弟子規、千家詩 1 47 舒婷的詩 1 48 墨子解說 1 49 韓非子 1 50 學生英漢小詞典 1 51 農民曆通鑑 1 52 台北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 1 53 初拓顏真卿家廟碑(上) 1 54 初拓顏真卿家廟碑(下) 1 55 金瓶梅詞話 10 56 大任 30 57 江西文獻 17 58 傳家之寶 1 59 中正紀念堂文物圖錄 1 60 詩詞欣賞 1 61 辭海 1 62 玉曆、寶鈔 1 63 (民法)試題精解講座 1 64 法律學概論 1 65 政治學概論 1 66 中華民國憲法精解 1 67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新制 1 68 三民主義 1 69 國稅通訊 2 70 忠貞怨血 1 71 時報周刊 1 72 古今名人筆記選 1 73 更年期保健手冊 1 74 中國男人 1 75 講義 1 76 應用文 1 77 國稅通訊 9 78 一盞明燈 1 79 九十年代 1 80 吾愛吾家 1 81 貨物稅法令彙編 1 82 雲想與山茶 1 83 九州生氣恃風雷 1 84 中國婦女黨黨綱 1 85 講義 1 86 少年維持之煩惱 1 87 稅捐稽徵法令會編 1 88 稅務縱橫談 1 89 中外雜誌 1 90 稅務 5 91 問情是何物 1 92 出世入世 1 93 最新交際大全 1 94 現代詩歌 1 95 易理與策略運用 1 96 處世教育 1 97 家庭萬用手冊 1 98 給女人的悄悄話 1 99 幸福家庭 1 100 智慧的魅力 1 101 成語故事 1 102 財稅概論 1 103 藝術美學探索 1 104 最新英語讀本 1 105 中國4500個偏方 1 106 16牌麻雀必勝戰法 1 107 洞玄子房中術 1 108 給青年們 1 109 訂增孔學通詮 1 110 學生國音辭典 1 111 學生新字典 1 112 長青手冊 1 113 講義 1 114 政治學概論 1 115 生風集 1 116 人生智慧 智慧人生 1 117 阿彌陀經白話解釋 1 118 天下第一奇書 1 119 快樂的泉源 1 120 靜思一得 1 合計 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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