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9,審易,756,2020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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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易字第75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皓銘


選任辯護人 吳宜珊律師
楊久弘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調偵字第373號),核與繫屬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12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相牽連(同一被告涉犯數罪)。
被告具狀聲請將本案移送由士林地院合併審判,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7日函詢士林地院是否同意合併審理本案,經該院函覆同意本案移至該院審理,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將本件移送於士林地院合併審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歐陽儀
法 官 余欣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彥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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