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9,審易,997,2020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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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易字第99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宸菲


呂元碩


上 二 人
選任辯護人 陳立曄律師
吳品嫺律師
陳君沛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調偵字第8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均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再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亦為同法第307條所明定。

三、查本件告訴人石明玉告訴被告林宸菲、呂元碩二人妨害名譽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二人所涉犯之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告訴人已於民國109年8月3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告訴人所出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1頁),依照上開說明,本件被告二人所涉加重誹謗罪嫌,爰均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名駒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余欣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曾彥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調偵字第864號
被 告 林宸菲 女 2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4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
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呂元碩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3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
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宸菲、呂元碩均明知渠等並無實際前往石明玉即大創奕企業社所經營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綿綿mimitea」飲料店消費,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於民國108年9月5日下午8時之前某時,以行動電話或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後,以附表所示臉書或GOOGLE帳號登入臉書網站或GOOGLE地圖評論系統,在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臉書粉絲專頁「綿綿mimitea」或GOOGLE地圖評論網頁上,撰寫刊登如附表所示虛構且不利「綿綿mimitea飲料店」之情節及評價,使不特定網友皆得輕易瀏覽而共同見聞,以此方式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綿綿mimitea飲料店」名譽之事。
嗣石明玉於108年9月5日下午8時許,瀏覽網路發現附表所示內容,始悉上情。
二、案經石明玉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林宸菲之供述 被告林宸菲坦承有撰擬及刊登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內容之事實。
2 被告呂元碩之供述 被告呂元碩坦承有撰擬及刊登如附表編號4至5所示內容之事實。
3 證人即告訴人石明玉之證述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4 如附表所示內容之網頁截圖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林宸菲、呂元碩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檢 察 官 徐名駒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韋如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編號 姓名 時間 內容 上傳帳號 1 林宸菲 108年9月5日下午8時之前某時許 留言稱「飲料裡竟然有蒼蠅,品館也太差了吧!一星都不想給」及3個表情符號 臉書帳號「Feifei Lin」 2 林宸菲 108年9月5日下午8時之前某時許 留言稱「難喝」及評價一星 GOOGLE帳號「林宸菲」 3 林宸菲 108年9月5日下午8時之前某時許 留言稱「一分都不想給」及評價一星 GOOGLE帳號「fifi Lin」 4 呂元碩 108年9月5日下午8時之前某時許 留言稱「不推」及評價一星 GOOGLE帳號「Nathan Lyu」 5 呂元碩 108年9月5日下午8時之前某時許 留言稱「你們珍奶是隔夜的嗎?超硬又沒味道,店員態度可以在差一點」及表情符號、評價一星 GOOGLE帳號「呂元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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