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9,審簡上,58,2020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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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簡上字第58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瑞祥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毀損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所為之108年度審簡字第2115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08年度偵字第12337號、108年度偵字第14047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案被告陳瑞祥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廖晉賦

法 官 趙耘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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