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110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焦燕翔
選任辯護人 吳尚昆律師
葉思慧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魏小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