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9,訴,120,202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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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19號


109年度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俊毅


選任辯護人 郭德田律師
紀卉芸律師
被 告 陳宗瑋


選任辯護人 詹人豪法扶律師
被 告 翁子棋



黃孟亮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2045號、第12942號)、追加起訴(108年度偵字第18466號,109年度偵字第155號、第15567號、第15772號、第16220號、第17381號、第19384號、第19385號、第19386號、第19387號、第19389號、第19391號、第19797號、第20286號、第21451號、第23721號、第23851號、第26796號,109年度蒞追字第2號)及移送併辦(108年度偵字第15772 號、第19389號、第21451號、第23721號、第23851號,109年度偵字第3791號、第3792號、第3793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2244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2984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提起公訴(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9845號),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判中案號:108年度審金訴字第168號)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規定,於民國108年10月30日裁定移送本院合併審判;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提起公訴(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1426號)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108年度偵字第17381號、第19385號、第19797號),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判中案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52號)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規定,於108年12月27日裁定移送本院合併審判,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提起公訴(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2244號),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審判中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23號)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規定,於109年6月22日裁定移送本院合併審判,經本院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9年9月23日下午2點30分在本院第15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馨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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