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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家銘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60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家銘因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6055號),本院前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簽請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嗣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經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解怡蕙
法 官 李佳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温偲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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