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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崇淵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陳新佳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邱崇淵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林鈺珍
法 官 姚念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程于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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