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9,重附民,38,2020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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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95號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38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黃金昌律師
被 告 鄭文逸


訴訟代理人 陳重言律師
翁英琇律師
被 告 張湘羚


鄒興華
林振興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17號、109年度金重訴字第12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彭慶文
法 官 何孟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心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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