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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45號
原 告 錢林慧敏
錢畇嘉
被 告 林鷺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尚諭
法 官 王秀慧
法 官 蘇珍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亭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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