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9,重附民,52,202405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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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52號
原 告 黃品碩(原名李詠宸)

徐笠欽

梁善媛
洪克毅
陳宜疄
黃柏霖
黃采筠
江品溱
賴芳英
陳敏文
陳心彤
邱怡芬
陳建崧
許復星
張雅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翊森律師
被 告 李牧耘
張弘毅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金重訴字第12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宗淦
法 官 程欣儀
法 官 林幸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玟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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