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9,重附民,74,2022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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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74號
原 告 雅典那鐘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金青
訴訟代理人 方金寶律師
馮基源律師
被 告 台灣欣恆美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謝正杰(原名謝正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易字第572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易字第572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就上開刑事案件經本院審理後,業諭知無罪在案,茲因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解怡蕙
法 官 李陸華
法 官 楊世賢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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