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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51號
原 告 興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煥輝
被 告 覃庭莉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陳錦雯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琬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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