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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緝字第16號
原 告 劉標生
被 告 鮑鴻智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易緝字第2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至原告對被告陳彥宇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被告陳彥宇業經本院通緝,應待被告陳彥宇之刑事案件經通緝到案審理終結後,再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英豪
法 官 張敏玲
法 官 陳冠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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