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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交易字第1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信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49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信文因過失傷害案件,前於民國111年1月26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1年2月23日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星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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