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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原訴字第4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君志
選任辯護人 蔡學誼律師
被 告 簡溢宏
選任辯護人 曾韋綸律師
劉建成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5096號、109年度偵字第15097號、109年度偵字第15098號、109年度偵字第31161號、110年度偵字第40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君志、簡溢宏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簡溢宏則係宇陽會計師事務所名義負責人,並由被告林君志仲介其擔任查核公司資本額之簽證會計師。
而同案被告賴志欽、鄭文賓(賴志欽、鄭文賓另行審結)原於民國102年間成立輕適能運動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輕適能顧問公司),共同經營「輕適能運動空間」之健身房品牌,自107年間起,為擴大經營渠等健身事業,與同案被告吳佳倫(本院另行審結)、被告林君志、同案被告曾柏鈞(本院另行審結)共同計畫成立亞洲動能世代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洲動能公司)為集團總公司,由賴志欽擔任集團營運長、吳佳倫擔任執行長、鄭文賓擔任品牌經營部總監、被告林君志及曾柏鈞則為財務顧問,為募集資金以快速擴增營業據點,謀議使亞洲動能公司及輕適能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輕適能投資公司)短期內達到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下同)1億元以上,俾符合公司股票上市櫃門檻以達募資之目的,並計畫於新竹市、臺中市及臺南市等縣市設立分店,每間分店雖分別為獨立之公司,然各該公司均為亞洲動能公司集團旗下「輕適能運動空間」、「LOGA」及「動文創」等3個健身品牌(下稱亞洲動能集團)之分店。
於亞洲動能集團中,賴志欽為亞洲動能公司、輕適能投資公司負責人;
吳佳倫為全面強健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面強健投資公司)、全面強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面強健公司)及全面運動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面運動公司)負責人;
鄭文賓為動諮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動諮公司)、富士康運動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士康公司)負責人,渠等均係公司法第8條第1項所稱之公司負責人,亦屬商業會計法第4條規範之商業負責人;
另由王偉嶺(另為不起訴處分)掛名為傑翔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傑翔公司)負責人,王湯正(另為不起訴處分)掛名為安傑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傑公司)、智迪亞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智迪亞公司)、暉祐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暉祐公司)、全面崴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面崴創公司)及運漢運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運漢公司)等公司之名義負責人;
被告簡溢宏則由被告林君志仲介為該集團擔任查核公司資本額之簽證會計師,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所稱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惟被告簡溢宏雖身為會計師,卻聽命於未具會計師資格之被告林君志,甚至由被告林君志逕代行會計師職務。
渠等均明知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不得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且不得借用資金為虛偽繳足股款之證明,且知不得於股東繳納股款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竟共同基於違反公司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利用不正當方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犯意聯絡,於106年8月間至108年10月間,以將前揭集團內各公司每月營收集中匯至擬辦理增資所設立之公司之銀行帳戶,或向有犯意聯絡之被告林君志及曾柏鈞調借款項,嗣取得存款證明後,隨即於當日或數日內將款項匯回至被告林君志、曾柏鈞等所指定帳戶,或匯回各分公司原有銀行帳戶內,藉此虛偽資金到位方式快速擴充亞洲動能公司及旗下各公司資本額,以下就渠等各次犯行分述如下:㈠輕適能投資公司(輕適能運動空間總部)被告林君志、被告簡溢宏、賴志欽、鄭文賓、吳佳倫、曾柏鈞共同基於違反公司法、以不正當方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賴志欽擔任輕適能投資公司之負責人,於設立、增資登記時為下列犯行,令輕適能投資公司資本額擴增至9,501萬2,480元,然設立及各次增資均未實際出資,而係以亞洲動能集團內資金集中並重複調度:⒈於106年8月8日自吳佳倫彰化商業銀行(下稱:彰化商銀)帳戶、賴志欽彰化商銀帳戶、鄭文賓彰化商銀帳戶、曾柏均彰化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天使創新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為謝喻詠,曾柏鈞為最大股東,下稱天使創新公司)帳戶,分別匯款100萬元、745萬2,530元、900萬元、87萬7,470元、117萬元(共1,950萬元)至輕適能投資公司設於板信商業銀行(下稱: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作繳納股款證明,並據以製作內容不實之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等會計事項文書,以製造出資作為設立登記資本額之外觀,復將上開不實文書交由不知情之會計師韓景山製作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完成公司法第7條所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再於同年8月18日、8月23日、8月31日,陸續將上開資本款項匯出至賴志欽設於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及鄭文賓設於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星星運動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星星運動公司)設於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共襄創投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共襄公司,曾柏鈞為最大股東)設於彰化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而未用於輕適能投資公司之經營。
復填製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發起人名簿等,並以上開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等文件,表明輕適能投資公司應收股款均已收足,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申請設立登記,使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106年8月17日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掌之輕適能投資公司登記案卷內並核准輕適能投資公司之設立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⒉於107年5月18日自天使創新公司帳戶,匯款500萬元至輕適能投資公司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作繳納股款證明,並據以製作內容不實之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會計事項文書,以製造出資作為增資資本額之外觀,復將上開不實文書交由不知情之會計師韓景山製作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完成公司法第7條所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於107年6月7日將上開增資款匯出至富士康公司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而未用於輕適能投資公司之經營,並由渠等填製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等,以上開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等文件,表明輕適能投資公司應收股款均已收足,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申請增資變更登記,使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107年6月7日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掌之輕適能投資公司登記案卷內並核准輕適能投資公司之增資變更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⒊於108年3月14日自亞洲動能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500萬元至輕適能投資公司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作繳納股款證明,並據以製作內容不實之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會計事項文書,以製造出資作為增資資本額之外觀,旋於108年3月15日將上開增資款分別匯出至星星運動公司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輕適能顧問公司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富士康公司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全面崴創公司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運漢公司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動諮公司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而未用於輕適能投資公司之經營,被告林君志所介紹之會計師被告簡溢宏竟仍於同日製作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完成公司法第7條所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
復由渠等填製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等,並以上開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等文件,表明輕適能投資公司應收股款均已收足,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申請增資變更登記,使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108年3月26日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掌之輕適能投資公司登記案卷內並核准輕適能投資公司之增資變更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⒋於108年3月22日自亞洲動能公司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606萬元至輕適能投資公司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作繳納股款證明,並據以製作內容不實之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會計事項文書,以製造出資作為增資資本額之外觀,復將上開不實文書交由被告林君志所介紹之會計師被告簡溢宏製作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完成公司法第7條所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嗣於108年3月25日將上開增資款分別匯出至星星運動公司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富士康公司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全面崴創公司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運漢公司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動諮公司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而未用於輕適能投資公司之經營,復由渠等填製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等,並以上開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等文件,表明輕適能投資公司應收股款均已收足,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申請增資變更登記,使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108年4月3日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掌之輕適能投資公司登記案卷內並核准輕適能投資公司之增資變更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⒌於108年4月15日自亞洲動能公司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447萬6,000元至輕適能投資公司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作繳納股款證明,並據以製作內容不實之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會計事項文書,以製造出資作為增資資本額之外觀,旋於108年4月16日將上開增資款分別匯出至星星運動公司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輕適能顧問公司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富士康公司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全面崴創公司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運漢公司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而未用於輕適能投資公司之經營,被告林君志所介紹之會計師被告簡溢宏竟仍於108年4月17日製作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完成公司法第7條所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
復由渠等填製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等,並以上開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等文件,表明輕適能投資公司應收股款均已收足,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申請增資變更登記,使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108年5月16日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掌之輕適能投資公司登記案卷內並核准輕適能投資公司之增資變更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⒍於108年5月31日自亞洲動能公司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444萬元至輕適能投資公司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作繳納股款證明,並據以製作內容不實之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會計事項文書,以製造出資作為增資資本額之外觀,旋於108年6月3日將上開款項匯出至星星運動公司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輕適能顧問公司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富士康公司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而未用於輕適能投資公司之經營,被告林君志所介紹之會計師被告簡溢宏竟仍於同日製作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完成公司法第7條所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
復由渠等填製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等,並以上開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等文件,表明輕適能投資公司應收股款均已收足,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申請增資變更登記,使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108年6月17日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掌之輕適能投資公司登記案卷內並核准輕適能投資公司之增資變更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⒎於108年7月8日自賴志欽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700萬元至亞洲動能公司設於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於108年7月9日自亞洲動能公司上開台新商銀帳戶,匯款700萬元至輕適能投資公司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作繳納股款證明,並據以製作內容不實之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會計事項文書,以製造出資作為增資資本額之外觀,旋於108年7月10日將上開700萬元匯回至賴志欽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而未用於輕適能投資公司之經營,被告林君志所介紹之會計師被告簡溢宏竟仍於同日製作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完成公司法第7條所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
復由渠等填製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等,並以上開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等文件,表明輕適能投資公司應收股款均已收足,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申請增資變更登記,使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108年7月17日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掌之輕適能投資公司登記案卷內並核准輕適能投資公司之增資變更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⒏於108年7月31日自亞洲動能公司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1,138萬元至輕適能投資公司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作繳納股款證明,並據以製作內容不實之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會計事項文書,以製造出資作為增資資本額之外觀,旋於108年8月1日將上開款項匯出至星星運動公司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輕適能顧問公司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運漢公司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富士康公司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而未用於輕適能投資公司之經營,被告林君志所介紹之會計師被告簡溢宏竟仍於同日製作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完成公司法第7條所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
復由渠等填製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等,並以上開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等文件,表明輕適能投資公司應收股款均已收足,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申請增資變更登記,使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108年8月6日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掌之輕適能投資公司登記案卷內並核准輕適能投資公司之增資變更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⒐於108年8月14日自亞洲動能公司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694萬2,480元至輕適能投資公司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作繳納股款證明,並據以製作內容不實之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會計事項文書,以製造出資作為增資資本額之外觀,旋於108年8月15日將上開增資款匯出至賴志欽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而未用於輕適能投資公司之經營,被告林君志所介紹之會計師被告簡溢宏竟仍於108年8月25日製作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完成公司法第7條所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
復由渠等填製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等,並以上開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等文件,表明輕適能投資公司應收股款均已收足,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申請增資變更登記,使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108年9月9日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掌之輕適能投資公司登記案卷內並核准輕適能投資公司之增資變更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⒑由被告林君志於108年9月25日,自其所經營之永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設於合作金庫銀行(下稱合庫商銀)南勢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1,000萬元至藍天麟之合庫商銀南勢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自藍天麟上開帳戶匯款1,000萬元至亞洲動能公司上開板信商銀帳戶,再匯至輕適能控股公司設於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作繳納股款證明,並據以製作內容不實之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等會計事項文書,以製造出資作為增資登記資本額之外觀,並旋於同日將增資款1,000萬元輾轉匯回被告林君志之合庫商銀世貿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而未用於輕適能投資公司之經營,復於108年9月26日將上開不實文書交由被告林君志所介紹之會計師被告簡溢宏製作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完成公司法第7條所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後,由渠等填製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等,並以上開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等文件,表明輕適能投資公司應收股款均已收足,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申請增資變更登記,使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108年10月4日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掌之輕適能投資公司登記案卷內並核准輕適能投資公司之增資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⒒於108年10月3日,由被告林君志自其所經營之宇陽全球股份有限公司設於合庫商銀世貿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1,500萬元至藍天麟之合庫商銀南勢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自藍天麟上開帳戶匯款1,500萬元至亞洲動能公司上開板信商銀帳戶,復自亞洲動能公司上開板信商銀帳戶匯款1,500萬元至輕適能投資公司設於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作繳納股款證明,並據以製作內容不實之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等會計事項文書,以製造出資作為增資登記資本額之外觀,並旋於同日將增資款1,500萬元,匯回被告林君志之合庫商銀世貿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而未用於輕適能投資公司之經營,復於同日將上開不實文書交由被告林君志所介紹之會計師被告簡溢宏製作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完成公司法第7條所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後,由渠等填製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等,並以上開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等文件,表明輕適能投資公司應收股款均已收足,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申請增資變更登記,使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108年10月5日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掌之輕適能投資公司登記案卷內並核准輕適能投資公司之增資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㈡富士康公司部分(輕適能運動空間新竹分店):賴志欽、鄭文賓、吳佳倫、曾柏鈞、被告林君志、被告簡溢宏共同基於違反公司法、以不正當方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鄭文賓擔任富士康公司之負責人,於107年6月7日自輕適能投資公司設於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470萬元至富士康公司設於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本次設立登記金額總數為700萬元,另230萬元則由股東蕭介文、宋遠哲及魏志帆實際出資),充作繳納股款證明,並據以製作內容不實之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等會計事項文書,以製造出資作為設立登記資本額之外觀,復將上開不實文書交由被告林君志所介紹之會計師被告簡溢宏製作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完成公司法第7條所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再於107年6月13日將上開470萬元匯回至輕適能投資公司設於板信商銀前揭帳戶,而未用於富士康公司之經營。
復填製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發起人名簿等,並以上開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等文件,表明富士康公司應收股款均已收足,向主管機關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設立登記,使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107年6月26日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掌之富士康公司登記案卷內並核准富士康公司之設立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㈢亞洲動能公司部分(亞洲動能集團總公司):被告林君志、被告簡溢宏、賴志欽、鄭文賓、吳佳倫、曾柏鈞共同基於違反公司法、以不正當方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賴志欽擔任亞洲動能公司之負責人,於設立及增資登記時為下列犯行,令亞洲動能公司資本額擴增至1億2,902萬2,480元,然各次增資均未實際出資,而係將亞洲動能集團內資金集中並重複調度,或係由曾柏鈞、被告林君志出借資金,各次情形如下:⒈於107年6月29日自輕適能投資公司設於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400萬元至亞洲動能公司設於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作繳納股款證明,並據以製作內容不實之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等會計事項文書,以製造出資作為設立登記資本額之外觀,復將上開不實文書交由被告林君志所介紹之會計師被告簡溢宏製作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完成公司法第7條所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後,再於同年7月3日將上開400萬元匯出至賴志欽設於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及鄭文賓設於同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而未用於亞洲動能公司之經營。
復填製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發起人名簿等,並以上開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等文件,表明亞洲動能公司應收股款均已收足,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申請設立登記,使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107年7月24日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掌之亞洲動能公司登記案卷內並核准亞洲動能公司之設立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本次渠等雖製造400萬元之金流,惟僅以40萬元資本額設立登記)。
⒉於107年7月27日自吳佳倫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賴志欽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分別匯款100萬元、380萬元(共計480萬元)至亞洲動能公司設於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作繳納股款證明,並據以製作內容不實之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等會計事項文書,以製造出資作為增資變更登記資本額之外觀,於同年8月2日將上開480萬元分別匯出至吳佳倫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賴志欽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而未用於亞洲動能公司之經營。
被告林君志所介紹之會計師被告簡溢宏竟仍於107年8月5日製作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以完成公司法第7條所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
復由渠等填製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等,並以上開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等文件,表明亞洲動能公司應收股款均已收足,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申請增資變更及資本總額為5,000萬元之登記,使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107年8月27日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掌之亞洲動能公司登記案卷內並核准亞洲動能公司之增資變更、資本總額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⒊於107年8月2日自曾柏鈞新光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7年8月9日自天使創新公司帳戶,分別匯款87萬7,470元、617萬元(共計704萬7,470元)至亞洲動能公司設於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作繳納股款證明,並據以製作內容不實之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等會計事項文書,以製造作為發行新股變更登記資本額之外觀,惟旋於107年8月13日,將上開款項分別匯出至共襄公司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謝喻詠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7年8月15日再匯至曾柏鈞上開新光商銀帳戶),而未用於亞洲動能公司之經營。
被告林君志所介紹之會計師被告簡溢宏竟仍於107年8月23日製作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以完成公司法第7條所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由渠等填製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等,並以上開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等文件,表明亞洲動能公司應收股款均已收足,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申請增資變更登記,使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107年9月27日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掌之亞洲動能公司登記案卷內並核准亞洲動能公司之增資變更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⒋於107年10月16日自鄭文賓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560萬5,060元至亞洲動能公司設於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作繳納股款證明,並據以製作內容不實之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等會計事項文書,以製造出資作為增資登記資本額之外觀,復將上開不實文書交由被告林君志所介紹之會計師被告簡溢宏製作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完成公司法第7條所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後,旋於同年10月17日將上開增資款,匯出309萬元至輕適能控股公司設於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匯出248萬6,060元至趣動能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趣動能公司)設於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而未用於亞洲動能公司之經營。
復由渠等填製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等,並以上開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等文件,表明亞洲動能公司應收股款均已收足,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申請增資變更登記,使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107年10月25日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掌之亞洲動能公司登記案卷內並核准亞洲動能公司之增資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⒌於107年10月25日、26日,分別自鄭文賓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吳佳倫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分別匯款360萬元、256萬元、384萬元(共1,000萬元)至亞洲動能公司設於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作繳納股款證明,並據以製作內容不實之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等會計事項文書,以製造出資作為增資登記資本額之外觀,復將上開不實文書交由被告林君志所介紹之會計師被告簡溢宏製作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完成公司法第7條所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後,旋於同年10月29日將上開1,000萬元增資款匯至全面強健投資公司設於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而未用於亞洲動能公司之經營。
復由渠等填製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等,並以上開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等文件,表明亞洲動能公司應收股款均已收足,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申請增資變更登記,使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107年11月9日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掌之亞洲動能公司登記案卷內並核准亞洲動能公司之增資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⒍於107年11月20日自賴志欽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星星運動公司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輕適能顧問公司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動諮公司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全面強健公司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趣動能公司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運漢公司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共計匯款1,200萬元至亞洲動能公司設於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作繳納股款證明,並據以製作內容不實之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等會計事項文書,以製造作為發行新股變更登記資本額之外觀,惟旋於107年11月21日,將上開款項匯出至全面強健投資公司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而未用於亞洲動能公司之經營,被告林君志所介紹之會計師被告簡溢宏竟仍於同日製作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以完成公司法第7條所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由渠等填製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等,並以上開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等文件,表明亞洲動能公司應收股款均已收足,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申請增資變更登記,使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107年12月7日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掌之亞洲動能公司登記案卷內並核准亞洲動能公司之增資變更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⒎於107年12月12日自賴志欽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853萬元至亞洲動能公司設於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作繳納股款證明,並據以製作內容不實之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等會計事項文書,以製造作為發行新股變更登記資本額之外觀,惟旋於107年12月13日,將850萬元匯出至輕適能投資公司設於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而未用於亞洲動能公司之經營,被告林君志所介紹之會計師被告簡溢宏竟仍於同日製作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以完成公司法第7條所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由渠等填製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等,並以上開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等文件,表明亞洲動能公司應收股款均已收足,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申請增資變更登記,使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108年1月2日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掌之亞洲動能公司登記案卷內並核准亞洲動能公司之增資變更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⒏於107年12月25日自賴志欽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400萬元至亞洲動能公司設於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作繳納股款證明,並據以製作內容不實之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等會計事項文書,以製造作為發行新股變更登記資本額之外觀,惟旋於107年12月26日,將上開款項匯出至全面強健投資公司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而未用於亞洲動能公司之經營,被告林君志所介紹之會計師被告簡溢宏竟仍於同日製作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以完成公司法第7條所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由渠等填製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等,並以上開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等文件,表明亞洲動能公司應收股款均已收足,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申請增資變更登記,使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108年1月9日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掌之亞洲動能公司登記案卷內並核准亞洲動能公司之增資變更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⒐於108年2月26日自賴志欽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359萬9,950元至亞洲動能公司設於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作繳納股款證明,並據以製作內容不實之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等會計事項文書,以製造作為發行新股變更登記資本額之外觀,惟旋於108年2月27日,將上開款項匯出至輕適能投資公司設於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而未用於亞洲動能公司之經營,被告林君志所介紹之會計師被告簡溢宏竟仍於同日製作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以完成公司法第7條所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由渠等填製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等,並以上開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等文件,表明亞洲動能公司應收股款均已收足,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申請增資變更登記,使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108年3月20日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掌之亞洲動能公司登記案卷內並核准亞洲動能公司之增資變更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⒑於108年3月13日自賴志欽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500萬元至亞洲動能公司設於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作繳納股款證明,並據以製作內容不實之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等會計事項文書,以製造作為發行新股變更登記資本額之外觀,惟旋於108年3月14日,將上開款項匯出至輕適能投資公司設於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而未用於亞洲動能公司之經營,被告林君志所介紹之會計師被告簡溢宏竟仍於同日製作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以完成公司法第7條所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由渠等填製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等,並以上開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等文件,表明亞洲動能公司應收股款均已收足,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申請增資變更登記,使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108年4月2日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掌之亞洲動能公司登記案卷內並核准亞洲動能公司之增資變更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此部分金流與輕適能投資公司編號⒊部分相關)。
⒒於108年3月21日自吳佳倫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606萬元至亞洲動能公司設於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作繳納股款證明,並據以製作內容不實之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等會計事項文書,以製造作為發行新股變更登記資本額之外觀,惟旋於108年3月22日,將上開款項匯出至輕適能投資公司設於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而未用於亞洲動能公司之經營,被告林君志所介紹之會計師被告簡溢宏竟仍於同日製作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以完成公司法第7條所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由渠等填製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等,並以上開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等文件,表明亞洲動能公司應收股款均已收足,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申請增資變更登記,使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108年4月16日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掌之亞洲動能公司登記案卷內並核准亞洲動能公司之增資變更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此部分金流與輕適能投資公司編號⒋部分相關)。
⒓於108年4月12日自賴志欽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447萬6,000元至亞洲動能公司設於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作繳納股款證明,並據以製作內容不實之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等會計事項文書,以製造作為發行新股變更登記資本額之外觀,惟旋於108年4月15日,將上開款項匯出至輕適能投資公司設於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而未用於亞洲動能公司之經營,被告林君志所介紹之會計師被告簡溢宏竟仍於108年4月16日製作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以完成公司法第7條所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由渠等填製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等,並以上開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等文件,表明亞洲動能公司應收股款均已收足,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申請增資變更登記,使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108年4月23日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掌之亞洲動能公司登記案卷內並核准亞洲動能公司之增資變更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此部分金流與輕適能投資公司編號⒌部分相關)。
⒔於108年5月30日自賴志欽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444萬4,000元至亞洲動能公司設於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作繳納股款證明,並據以製作內容不實之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等會計事項文書,以製造作為發行新股變更登記資本額之外觀,惟旋於108年5月31日,將上開款項匯出至輕適能投資公司設於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而未用於亞洲動能公司之經營,被告林君志所介紹之會計師被告簡溢宏竟仍於同日製作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以完成公司法第7條所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由渠等填製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等,並以上開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等文件,表明亞洲動能公司應收股款均已收足,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申請增資變更登記,使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108年6月19日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掌之亞洲動能公司登記案卷內並核准亞洲動能公司之增資變更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此部分金流與輕適能投資公司編號⒍部分相關)。
⒕於108年7月8日自賴志欽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700萬元至亞洲動能公司設於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作繳納股款證明,並據以製作內容不實之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等會計事項文書,以製造作為發行新股變更登記資本額之外觀,惟旋於108年7月9日,將上開款項匯出至輕適能投資公司設於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而未用於亞洲動能公司之經營,被告林君志所介紹之會計師被告簡溢宏竟仍於同日製作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以完成公司法第7條所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上開增資款再於108年7月10日匯回賴志欽上開帳戶。
復由渠等填製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等,並以上開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等文件,表明亞洲動能公司應收股款均已收足,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申請增資變更登記,使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108年7月19日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掌之亞洲動能公司登記案卷內並核准亞洲動能公司之增資變更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此部分金流與輕適能投資公司編號⒎部分相同)。
⒖於108年7月30日自賴志欽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1,138萬元至亞洲動能公司設於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作繳納股款證明,並據以製作內容不實之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等會計事項文書,以製造作為發行新股變更登記資本額之外觀,惟旋於108年7月31日,將上開款項匯出至輕適能投資公司設於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而未用於亞洲動能公司之經營,被告林君志所介紹之會計師被告簡溢宏竟仍於同日製作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以完成公司法第7條所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由渠等填製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等,並以上開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等文件,表明亞洲動能公司應收股款均已收足,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申請增資變更登記,使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108年8月12日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掌之亞洲動能公司登記案卷內並核准亞洲動能公司之增資變更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此部分金流與輕適能投資公司編號⒏部分相關)。
⒗於108年8月13日,自賴志欽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吳佳倫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分別匯款160萬元、790萬元(共950萬元)至亞洲動能公司設於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作繳納股款證明,並據以製作內容不實之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等會計事項文書,以製造作為發行新股變更登記資本額之外觀,惟旋於108年8月14日,將上開款項匯出至輕適能投資公司設於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而未用於亞洲動能公司之經營,被告林君志所介紹之會計師被告簡溢宏竟仍於108年8月20日製作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以完成公司法第7條所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由渠等填製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等,並以上開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等文件,表明亞洲動能公司應收股款均已收足,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申請增資變更登記,使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108年8月29日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掌之亞洲動能公司登記案卷內並核准亞洲動能公司之增資變更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此部分金流與輕適能投資公司編號⒐部分相關)、(本次渠等雖製造950萬元之金流,惟僅增資登記95萬元)。
⒘於108年9月19日,自吳佳倫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21萬元至亞洲動能公司設於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由被告林君志於108年9月25日,自其所經營之永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設於合庫商銀南勢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1,000萬元至藍天麟之合庫商銀南勢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自藍天麟上開帳戶匯款1,000萬元至亞洲動能公司上開板信商銀帳戶,充作繳納股款證明,並據以製作內容不實之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等會計事項文書,以製造出資作為增資登記資本額之外觀,並旋於同日將增資款1,000萬元,匯至輕適能控股公司設於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此筆款項於同日輾轉流回被告林君志之合庫商銀世貿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而未用於亞洲動能公司之經營,復於同日將上開不實文書交由被告林君志所介紹之會計師被告簡溢宏製作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完成公司法第7條所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後,由渠等填製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等,並以上開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等文件,表明亞洲動能公司應收股款均已收足,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申請增資變更登記,使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108年10月1日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掌之亞洲動能公司登記案卷內並核准亞洲動能公司之增資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此部分金流與輕適能投資公司編號⒑部分相同)。
⒙於108年10月3日,由被告林君志自其所經營之宇陽全球股份有限公司設於合庫商銀世貿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1,500萬元至藍天麟之合庫商銀南勢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自藍天麟上開帳戶匯款1,500萬元至亞洲動能公司上開板信商銀帳戶,充作繳納股款證明,並據以製作內容不實之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等會計事項文書,以製造出資作為增資登記資本額之外觀,並旋於同日將增資款1,500萬元,匯至輕適能投資公司設於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並於同日匯入被告林君志之合庫商銀世貿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而未用於亞洲動能公司之經營,復於同日將上開不實文書交由被告林君志所介紹之會計師被告簡溢宏製作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完成公司法第7條所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後,由渠等填製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等,並以上開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等文件,表明亞洲動能公司應收股款均已收足,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申請增資變更登記,使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108年10月14日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掌之亞洲動能公司登記案卷內並核准亞洲動能公司之增資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此部分金流與輕適能投資公司編號⒒部分相同)。
㈣運漢公司(輕適能運動空間萬芳分店):被告林君志、被告簡溢宏、賴志欽、鄭文賓、吳佳倫、共同基於違反公司法、以不正當方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王湯正擔任運漢公司之負責人,於107年8月15日自輕適能投資公司設於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290萬元至運漢公司設於板信商銀帳號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作繳納股款證明,並據以製作內容不實之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等會計事項文書,以製造出資作為增資資本額之外觀,復將上開不實文書交由被告林君志所介紹之會計師被告簡溢宏製作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完成公司法第7條所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後,旋於107年8月17日將上開290萬元匯回至前揭輕適能投資公司設於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而未用於運漢公司之經營。
復由渠等填製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等,並以上開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等文件,表明運漢公司應收股款均已收足,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申請增資變更登記,使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107年9月17日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掌之運漢公司登記案卷內並核准運漢公司之增資變更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㈤全面強健公司(LOGA和平分店)被告林君志、被告簡溢宏、賴志欽、鄭文賓、吳佳倫共同基於違反公司法、以不正當方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吳佳倫擔任全面強健公司之負責人,於增資登記時為下列犯行:⒈於107年9月11日自全面強健投資公司設於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300萬元至全面強健公司設於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作繳納股款證明,並據以製作內容不實之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等會計事項文書,以製造出資作為增資資本額之外觀,旋於107年9月13日將上開300萬元匯出至輕適能投資公司設於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而未用於全面強健公司之經營,被告林君志所介紹之會計師被告簡溢宏竟仍於107年9月14日製作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完成公司法第7條所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
復由渠等填製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等,並以上開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等文件,表明全面強健公司應收股款均已收足,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申請增資變更登記,使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107年11月5日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掌之全面強健公司登記案卷內並核准全面強健公司之增資變更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⒉於107年10月31日由全面強健投資公司設於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600萬元至全面強健公司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作繳納股款證明,並據以製作內容不實之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等會計事項文書,以製造出資作為增資資本額之外觀,復將上開不實文書交由被告林君志所介紹之會計師被告簡溢宏製作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完成公司法第7條所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後,旋於同年11月2日將上開600萬元分別匯出至星星運動公司設於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輕適能顧問公司設於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0000號、富士康公司設於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趣動能公司設於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而未作全面強健公司營運之用。
復由渠等填製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等,並以上開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等文件,表明全面強健公司應收股款均已收足,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申請增資變更登記,使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107年11月27日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掌之全面強健公司登記案卷內並核准全面強健公司之增資變更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㈥全面強健投資公司(LOGA總部)被告林君志、被告簡溢宏、賴志欽、鄭文賓、吳佳倫共同基於違反公司法、以不正當方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吳佳倫擔任全面強健投資公司之負責人,於增資登記時為下列犯行,令全面強健投資公司資本額於短期內擴增至3,401萬元,然各次增資均未實際出資,而係以亞洲動能集團內資金集中並重複調度:⒈於107年9月20日自亞洲動能公司設於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400萬元至全面強健投資公司設於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作繳納股款證明,並據以製作內容不實之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會計事項文書,以製造出資作為增資資本額之外觀,復將上開不實文書交由被告林君志所介紹之會計師被告簡溢宏製作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完成公司法第7條所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旋於107年9月25日將上開400萬元匯出至全面強健公司設於板信商銀00000000000000號帳戶,而未用於全面強健投資公司之經營。
復由渠等填製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等,並以上開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等文件,表明全面強健投資公司應收股款均已收足,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申請增資變更登記,使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107年10月8日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掌之全面強健投資公司登記案卷內並核准全面強健投資公司之增資變更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⒉於107年10月29日自亞洲動能公司設於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1,000萬元至全面強健投資公司設於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作繳納股款證明,並據以製作內容不實之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會計事項文書,以製造出資作為增資資本額之外觀,復將上開不實文書交由被告林君志所介紹之會計師被告簡溢宏製作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完成公司法第7條所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旋於107年10月30日將上開1,000萬元分別匯出至全面強健公司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輕適能投資公司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全面運動公司彰化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而未用於全面強健投資公司之經營。
復由渠等填製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等,並以上開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等文件,表明全面強健投資公司應收股款均已收足,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申請增資變更登記,使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107年11月30日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掌之全面強健投資公司登記案卷內並核准全面強健投資公司之增資變更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⒊於107年11月21日自亞洲動能公司設於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1,000萬元至全面強健投資公司設於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作繳納股款證明,並據以製作內容不實之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會計事項文書,以製造出資作為增資資本額之外觀,旋於107年11月22日將上開1,200萬元匯出至全面運動公司彰化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而未用於全面強健投資公司之經營,被告林君志所介紹之會計師被告簡溢宏竟仍於同日製作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完成公司法第7條所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
復由渠等填製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等,並以上開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等文件,表明全面強健投資公司應收股款均已收足,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申請增資變更登記,使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107年12月4日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掌之全面強健投資公司登記案卷內並核准全面強健投資公司之增資變更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⒋於107年12月26日自亞洲動能公司設於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400萬元至全面強健投資公司設於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作繳納股款證明,並據以製作內容不實之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會計事項文書,以製造出資作為增資資本額之外觀,旋於107年12月27日將上開400萬元匯出至全面崴創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稱:國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而未用於全面強健投資公司之經營,被告林君志所介紹之會計師被告簡溢宏竟仍於同日製作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完成公司法第7條所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
復由渠等填製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等,並以上開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等文件,表明全面強健投資公司應收股款均已收足,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申請增資變更登記,使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108年1月18日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掌之全面強健投資公司登記案卷內並核准全面強健投資公司之增資變更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⒌於108年3月19日自亞洲動能公司設於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400萬元至全面強健投資公司設於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作繳納股款證明,並據以製作內容不實之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會計事項文書,以製造出資作為增資資本額之外觀,旋於108年3月20日將上開400萬元匯出至全面崴創公司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而未用於全面強健投資公司之經營,被告林君志所介紹之會計師被告簡溢宏竟仍於同日製作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完成公司法第7條所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
復由渠等填製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等,並以上開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等文件,表明全面強健投資公司應收股款均已收足,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申請增資變更登記,使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108年4月9日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掌之全面強健投資公司登記案卷內並核准全面強健投資公司之增資變更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㈦全面運動公司(LOGA仁愛分店)被告林君志、被告簡溢宏、賴志欽、鄭文賓、吳佳倫共同基於違反公司法、以不正當方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吳佳倫擔任全面運動公司之負責人,於107年11月22日自全面強健投資公司設於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1,200萬元至全面運動公司彰化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作繳納股款證明,並據以製作內容不實之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等會計事項文書,以製造出資作為增資資本額之外觀,旋於107年11月23日將上開1,200萬元分別匯出至輕適能投資公司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輕適能顧問公司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趣動能公司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動諮公司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全面崴創公司國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而未用於全面運動公司之經營,被告林君志所介紹之會計師被告簡溢宏竟仍於同日製作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完成公司法第7條所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
復由渠等填製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等,並以上開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等文件,表明全面運動公司應收股款均已收足,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申請增資變更登記,使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107年12月7日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掌之全面運動公司登記案卷內並核准全面運動公司之增資變更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㈧全面崴創公司(LOGA臺南永康分店)被告林君志、被告簡溢宏、賴志欽、鄭文賓、吳佳倫共同基於違反公司法、以不正當方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王湯正擔任全面崴創公司之負責人,於增資登記時為下列犯行:⒈於108年1月2日自全面強健投資公司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400萬元至全面崴創公司國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充作繳納股款證明,並據以製作內容不實之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會計事項文書,以製造出資作為增資資本額之外觀,復將上開不實文書交由被告林君志所介紹之會計師被告簡溢宏製作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完成公司法第7條所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旋於108年1月3日將上開400萬元匯出至趣動能公司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而未用於全面崴創公司之經營。
復由渠等填製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等,並以上開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等文件,表明全面崴創公司應收股款均已收足,向主管機關臺南市政府申請增資變更登記,使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108年2月11日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掌之全面崴創公司登記案卷內並核准全面崴創公司之增資變更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⒉於108年3月20日自全面強健投資公司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400萬元至全面崴創公司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作繳納股款證明,並據以製作內容不實之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會計事項文書,以製造出資作為增資資本額之外觀,旋於108年3月21日將上開400萬元匯出至吳佳倫之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而未作為全面崴創公司營運之用,被告林君志所介紹之會計師被告簡溢宏竟仍於同日製作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完成公司法第7條所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
復由渠等填製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等,並以上開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等文件,表明全面崴創公司應收股款均已收足,向主管機關臺南市政府申請增資變更登記,使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108年4月11日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掌之全面崴創公司登記案卷內並核准全面崴創公司之增資變更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此部分金流與全面強健投資公司編號⒌部分相同)。
㈨傑翔公司:被告林君志、被告簡溢宏、賴志欽、鄭文賓、吳佳倫共同基於違反公司法、以不正當方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王偉嶺擔任傑翔公司之負責人,於增資登記時為下列犯行:⒈於108年7月11日自賴志欽之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匯款700萬元至傑翔公司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作繳納股款證明,並據以製作內容不實之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等會計事項文書,以製造出資作為增資資本額之外觀,旋於108年7月12日將上開700萬元全數匯出,而未用於傑翔公司之經營,被告林君志所介紹之會計師被告簡溢宏竟仍於同日,製作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完成公司法第7條所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
復由渠等填製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等,並以上開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等文件,表明傑翔公司應收股款均已收足,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申請增資變更登記,使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108年8月12日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掌之傑翔公司登記案卷內並核准傑翔公司之增資變更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⒉於108年7月26日自吳佳倫之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700萬元至傑翔公司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作繳納股款證明,並據以製作內容不實之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會計事項文書,以製造出資作為增資資本額之外觀,復將上開不實文書交由被告林君志所介紹之會計師被告簡溢宏,於108年8月1日製作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完成公司法第7條所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嗣於108年8月13日將上開700萬元全數匯回至吳佳倫上開台新商銀帳戶,而未用於傑翔公司之經營。
復由渠等填製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等,並以上開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等文件,表明傑翔公司應收股款均已收足,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申請增資變更登記,使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108年9月3日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掌之傑翔公司登記案卷內並核准傑翔公司之增資變更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⒊於108年8月15日自賴志欽之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950萬元至傑翔公司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作繳納股款證明,並據以製作內容不實之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等會計事項文書,以製造出資作為增資資本額之外觀,旋於108年8月16日將上開950萬元全數匯出至輕適能投資公司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而未用於傑翔公司之經營,被告林君志所介紹之會計師被告簡溢宏竟仍於108年9月18日,製作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完成公司法第7條所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
復由渠等填製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等,並以上開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等文件,表明傑翔公司應收股款均已收足,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申請增資變更登記,使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108年10月2日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掌之傑翔公司登記案卷內並核准傑翔公司之增資變更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㈩安傑公司:被告林君志、被告簡溢宏、賴志欽、鄭文賓、吳佳倫共同基於違反公司法、以不正當方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王湯正擔任安傑公司之負責人,於增資登記時為下列犯行:⒈由被告林君志於108年9月25日,自其所經營之永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設於合庫商銀南勢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1,000萬元至藍天麟之合庫商銀南勢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自藍天麟上開帳戶匯款1,000萬元至亞洲動能公司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匯至輕適能控股公司設於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將其中301萬元匯至安傑公司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作繳納股款證明,並據以製作內容不實之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等會計事項文書,以製造出資作為增資資本額之外觀,旋於同日將上開301萬元匯回至被告林君志之合庫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而未用於安傑公司之經營。
被告林君志所介紹之會計師被告簡溢宏竟仍於108年9月26日,製作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完成公司法第7條所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
復由渠等填製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等,並以上開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等文件,表明安傑公司應收股款均已收足,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申請增資變更登記,使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108年10月5日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掌之安傑公司登記案卷內並核准安傑公司之增資變更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此部分金流與輕適能投資公司編號⒑部分相同)。
⒉由被告林君志於108年10月1日,自其所經營之永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設於合庫商銀南勢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1,500萬元至藍天麟之合庫商銀南勢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於同日自藍天麟之合庫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將其中500萬元匯至安傑公司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作繳納股款證明,並據以製作內容不實之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等會計事項文書,以製造出資作為增資資本額之外觀,旋於同日將上開500萬元匯回至被告林君志之合庫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而未用於安傑公司之經營。
被告林君志所介紹之會計師被告簡溢宏竟仍於108年10月2日,製作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完成公司法第7條所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
復由渠等填製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等,並以上開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等文件,表明安傑公司應收股款均已收足,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申請增資變更登記,使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108年10月14日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掌之安傑公司登記案卷內並核准安傑公司之增資變更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智迪亞公司:被告林君志、被告簡溢宏、賴志欽、鄭文賓、吳佳倫共同基於違反公司法、以不正當方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王湯正擔任智迪亞公司之負責人,由被告林君志於108年10月1日,自其所經營之永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設於合庫商銀南勢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1,500萬元至藍天麟之合庫商銀南勢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於同日自藍天麟之合庫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將其中500萬元匯至500萬元至智迪亞公司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作繳納股款證明,並據以製作內容不實之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等會計事項文書,以製造出資作為增資資本額之外觀,旋於同日將上開500萬元匯回至被告林君志之合庫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而未用於智迪亞公司之經營,被告林君志所介紹之會計師被告簡溢宏竟仍於108年10月2日,製作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完成公司法第7條所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
復由渠等填製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等,並以上開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等文件,表明智迪亞公司應收股款均已收足,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申請增資變更登記,使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108年10月4日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掌之智迪亞公司登記案卷內並核准智迪亞公司之增資變更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此部分金流與安傑公司編號⒉部分相關)。
暉祐公司:被告林君志、被告簡溢宏、賴志欽、鄭文賓、吳佳倫共同基於違反公司法、以不正當方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王湯正擔任暉祐公司之負責人,由被告林君志於108年10月1日,自其所經營之永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設於合庫商銀南勢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1,500萬元至藍天麟之合庫商銀南勢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於同日自藍天麟之合庫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將其中500萬元匯至暉祐公司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作繳納股款證明,並據以製作內容不實之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等會計事項文書,以製造出資作為增資資本額之外觀,並於同日將上開500萬元匯回至被告林君志之合庫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而未用於暉祐公司之經營。
被告林君志所介紹之會計師被告簡溢宏竟仍於108年10月2日,製作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完成公司法第7條所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
復由渠等填製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等,並以上開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等文件,表明暉祐公司應收股款均已收足,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申請增資變更登記,使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108年10月5日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掌之暉祐公司登記案卷內並核准暉祐公司之增資變更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等語。
因認被告林君志、簡溢宏(下合稱被告2人)均違反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罪嫌、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10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
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
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
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且毋庸於判決理由內,特別說明其證據能力之有無(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4761號判決意旨參照),本判決被告無罪所引用之證據,因本院審理結果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詳下述),茲不予特別說明證據能力之有無,逕採為證據使用。
三、次按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
再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使無法形成有罪之確信,即不得據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816號、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決可參。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2人違反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4條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等罪嫌,無非以被告2人之供述、同案被告賴志欽、吳佳倫之證述、證人黃瀞玉之證述、被告林君志扣案手機內之通訊軟體截圖、同案被告吳佳倫扣案手機內之通訊軟體截圖為其依據。
惟查:㈠訊據被告2人固不否認有起訴書所載之客觀事實(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被告2人未參與外),然堅詞否認有何違反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罪嫌、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犯行。
而:1.被告林君志辯稱:亞洲動能公司係由被告賴志欽、吳佳倫及鄭文賓直接持股,其等於000年0月間因有創投公司有意投資,故其等欲為組織架構調整,故吳佳倫向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諮詢後,該會計師事務所建議吳佳倫等由股東以個別控制之公司之方式,間接持有亞洲動能公司,吳佳倫再諮詢被告林君志如何間接持股,被告林君志遂給予吳佳倫二種建議,分別為直接拿股權作價投資成立新公司,或是以股權買賣方式辦理,即透過原本持有亞洲動能公司股份之股東出資成立新公司或增資集團中之原有公司,再以新公司所取得之資金向原本持有亞洲動能公司股份之股東買入亞洲動能公司股份,且被告林君志亦有在簡報上註明「股權移轉、現金流量及帳務處理須同步一致」,又由被告扣案手機內之通訊軟體之對話紀錄,被告亦確實向吳佳倫等人說明如何合法增資或移轉股權,至於吳佳倫等人是否確實有依被告林君志之諮詢內容為之,並非被告林君志所能遇見或控制。
另被告林君志亦無指揮被告簡溢宏之情事,亦非公司法或商業會計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商業負責人,故被告林君志並無起訴書所載之犯意或犯行。
2.被告簡溢宏辯稱:被告2人先前因工作認識,後於000年00月間,不具會計師資格之被告林君志以每月5,000元之代價,向被告簡溢宏租借其會計師牌照,故宇陽會計師事務所之銀行印鑑章、會計師印鑑章均由被告林君志保管,被告林君志並承諾所有簽證,惟本案被告簡溢宏並未授權被告林君志或授權他人使用會計師印鑑,被告簡溢宏對本案亦全不知情,而無從與其他共犯有任何犯意聯絡,且由通訊軟體對話之群組中並無被告簡溢宏,亦徵被告簡溢宏並未參與本案犯行。
㈡經查,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外之起訴書所載客觀事實,為被告2人所不爭執,核與證人王湯正(見偵字第4074號卷二第131-137、150-152、156-157、159頁、偵字第15098號卷第68-70、74-75、77頁、偵字第15096號卷第106-108、112-113頁、偵字第15097號卷第108-110、114-115、117頁、偵字第31161號卷第176-178、182-183、185頁)、王偉嶺(見偵字第4074號卷二第123-130、154-155、159-161頁、偵字第15096號卷第110-111、115-117頁、偵字第15097號卷第112-113、117-119頁、偵字第15098號卷第72-73、77-79頁、偵字第31161號卷第180-181、185-187頁)、張倩瑋(見偵字第4074號卷二第141-146、152-153、157-159頁、偵字第15096號卷第108-109、113-115頁、偵字第15097號卷第110-111、115-117頁、偵字第15098號卷第70-71、75-77頁、偵字第31161號卷第178-179、183-185頁)、證人即同案被告賴志欽(見偵字第15096號卷第3-27、55-60、89-92頁、審原訴字卷第163-168頁、本院卷一第229-238、111-122頁、本院卷二第189-193頁)、吳佳倫(見偵字第15097號卷第3-13、57-65、89-92頁、審原訴字卷第163-168頁、本院卷一第255-265頁、本院卷二第111-122頁)、鄭文賓(見偵字第4074號卷二第49-55、69-72、93-96頁、審原訴字卷第163-168頁、本院卷一第185-193頁、本院卷二第111-122頁)、曾柏鈞(見偵字第4074號卷二第97-105、161-164頁、偵字第15096號卷第117-120頁、偵字第15097號卷第119-122頁、偵字第15098號卷第79-82頁、偵字第31161號卷第187-190頁、審原訴字卷第163-168頁、本院卷一第167-174頁、本院卷二第247-256頁)證述內容大致相合,並有輕適能投資公司106年8月8日、107年5月22日、108年3月15日、108年3月23日、108年4月17日、108年6月3日、108年7月10日、108年8月1日、108年8月25日、108年9月26日、108年10月3日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存摺影本、106年8月17日設立登記表、107年6月8日、108年3月26日、108年4月3日、108年5月16日、108年6月17日、108年7月17日、108年8月6日、108年9月9日、108年10月4日、108年10月5日變更登記表、106年8月8日公司章程、董事會議事錄、發起人名冊、發起人會議事錄、107年5月14日公司章程、董事會議事錄、股東臨時會議事錄、107年5月30日董事會議事錄、股東臨時會議事錄、108年3月4日、108年3月11日、108年4月5日、108年5月20日公司章程、董事會議事錄、108年7月9日公司章程、108年6月29日董事會議事錄、108年7月21日、108年8月13日、108年9月14日、108年9月22日公司章程、董事會議事錄、臺北市政府106年8月17日府產業商字第10657600600號、107年6月8日府產業商字第10750047410號、108年3月26日府產業商字第10847894510號、108年4月3日府產業商字第10848224510號、108年5月16日府產業商字第10848960610號、108年6月17日府產業商字第10850774300號、108年7月17日府產業商字第10852042500號、108年8月6日府產業商字第10852699400號、108年9月9日府產業商字第10853630600號、108年10月4日府產業商字第10854634500號、108年10月5日府產業商字第10854835500號函(見偵字第4074號卷一第55-56、77-79、143-145、159-160、209-211、247-248、275-276、295-297、304、306、308、311-314、377-381頁、偵字第4074號卷二第63-64、173-175、177-185、189-299頁、偵字第4074號卷三第235-238、249-252、442-447、460、466、479、488、504、526、542、550、558頁、偵字第31161號卷第129-133頁)、動諮公司107年2月23日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107年3月9日設立登記表、107年2月23日公司章程、董事會議事錄、發起人名冊、發起人會議事錄、臺北市政府107年3月9日府產業商字第10747051800號函(見偵字第4074號卷一第62、75、277-278、387-388、475-476、495-496頁、偵字第4074號卷二第301-312頁)、富士康公司107年6月7日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07年6月26日設立登記表、107年6月7日公司章程、董事會議事錄、發起人名簿、發起人會議事錄、經濟部107年6月26日經授中字第10733362210號函(見偵字第4074號卷一第152、155頁、偵字第4074號卷二第65-67、315-328頁、偵字第4074號卷三第463、477-478、481-482、493-494、521-522、539-540頁)、亞洲動能公司107年6月29日、107年8月5日、107年8月23日、107年10月16日、107年10月26日、107年11月21日、107年12月13日、107年12月26日、108年2月27日、108年3月14日、108年3月22日、108年4月16日、108年5月31日、108年7月9日、108年7月31日、108年8月20日、108年9月26日、108年10月3日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存摺影本、匯款傳票、股東名簿、107年7月24日設立登記表、107年8月27日、107年9月27日、107年10月25日、107年11月9日、107年12月7日、108年1月2日、108年1月9日、108年3月20日、108年4月2日、108年4月16日、108年4月23日、108年6月19日、108年7月19日、108年8月12日、108年8月20日、108年10月1日、108年10月14日變更登記表、107年6月29日公司章程、董事會議事錄、發起人名簿、發起人會議、107年7月25日公司章程、董事會議事錄、股東臨時會議事錄、107年8月2日董事會議事錄、股東臨時會議事錄、107年10月1日、107年10月19日、107年11月9日、107年11月30日董事會議事錄、107年12月17日、108年2月15日、108年3月2日、108年3月10日、108年4月2日、108年5月19日、108年6月28日、108年7月20日、108年8月10日、108年9月14日、108年9月26日公司章程、董事會議事錄、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臺北市政府107年7月24日府產業商字第10751395220號、107年8月27日府產業商字第10752758310號、107年9月27日府產業商字第10753428030號、107年10月25日府產業商字第10755069400號、107年11月9日府產業商字第10755582700號、107年12月7日府產業商字第10756467610號、108年1月2日府產業商字第10757130710號、108年1月9日府產業商字第10845329200號、108年3月20日府產業商字第10847274610號、108年4月2日府產業商字第10847894200號、108年4月16日府產業商字第10848380300號、108年4月23日府產業商字第10848960700號、108年6月19日府產業商字第10350774500號、108年7月19日府產業商字第10852042210號、108年8月12日府產業商字第10852699200號、108年8月29日府產業商字第10853248720號、108年10月1日府產業商字第10854634200號、108年10月14日府產業商字第10854835810號函(見偵字第4074號卷一第215-216、218-219、272、354、356、358、361、363、365、368、370、372、375-376頁、偵字第4074號卷二第59、73-83、331-561頁、偵字第4074號卷三第233-234、247-248、336-338、349、360、362、364、372、374、380、382、388、390、396、398、408、422、470、492、510、530、546頁、偵字第31161號卷第39-42、117-119、121、124-128頁、偵字第15096號卷第37、41頁)、運漢公司107年8月16日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板信商銀帳號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07年9月17日變更登記表、107年8月10日公司章程、董事會議事錄、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臺北市政府107年9月17日府產業商字第10753233720號函(見偵字第4074號卷一第288、292、391-392頁、偵字第4074號卷三第3-15、483-484、497-498、517-518頁)、全面強健公司107年10月31日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07年11月5日、107年11月27日變更登記表、107年9月3日、107年10月19日公司章程、董事會議事錄、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臺北市政府107年11月5日府產業商字第10754093910號、107年11月27日府產業商字第10755687110號函(見偵字第4074號卷一第201、395、239-240頁、偵字第4074號卷三第17-44、581頁)、全面強健投資公司107年9月21日、107年10月29日、107年11月22日、107年12月27日、108年3月20日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107年10月8日、107年11月30日、107年12月4日、108年1月18日、108年4月9日變更登記表、107年9月13日、107年10月18日、107年11月9日、107年12月17日、108年3月8日公司章程、董事會議事錄、臺北市政府107年10月8日府產業商字第10754493600號、107年11月30日府產業商字第10755686910號、107年12月4日府產業商字第10756457710號、108年1月18日府產業商字第10845329010號、108年4月9日府產業商字第10848224700號函(見偵字第4074號卷一第172-173、189、192、194、196、198、204-205、241-242、244、270-271頁、偵字第4074號卷三第45-103頁、偵字第15096號卷第39頁)、全面運動公司107年11月23日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彰化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107年12月7日變更登記表、107年11月12日公司章程、董事會議事錄、臺北市政府107年12月7日府產業商字第10756506020號函(見偵字第4074號卷一第223、225-226、264、267-268頁、偵字第4074號卷三第105-119頁)、全面崴創公司108年1月2日、108年3月21日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國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號、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108年2月11日、108年4月11日變更登記表、107年12月22日、108年3月9日公司章程、董事會議事錄、臺南市政府108年2月11日府經工商字第10800271130號、108年4月11日府經工商字第10800312570號函(見偵字第4074號卷一第166、168、170、177-178、228、230、282頁、偵字第4074號卷三第121-139、486、502、524頁)、傑翔公司108年7月21日、108年8月1日、108年9月18日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108年8月12日、108年9月3日、108年10月2日變更登記表、108年7月10日、108年7月20日、108年9月6日公司章程、董事會議事錄、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臺北市政府108年8月12日府產業商字第10852286820號、108年9月3日府產業商字第10853011410號、108年10月2日府產業商字第10854232610號函(見偵字第4074號卷一第124、126、128、130-131頁、偵字第4074號卷三第153-187、572、575、584頁、偵字第31161號卷第35-36頁)、安傑公司108年9月26日、108年10月2日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08年10月5日、108年10月14日變更登記表、108年9月14日董事會議事錄、108年9月20日公司章程、董事會議事錄、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臺北市政府108年10月5日府產業商字第10854634410號、108年10月14日府產業商字第10854881100號函(見偵字第4074號卷一第38、41、44頁、偵字第4074號卷三第189-209、254、268、556頁、偵字第31161號卷第103-105、109、113頁)、智迪亞公司108年10月2日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108年10月4日變更登記表、108年9月20日董事會議事錄、臺北市政府108年10月4日府產業商字第10854803000號函(見偵字第4074號卷一第90、92頁、偵字第4074號卷三第211-217、270頁、偵字第31161號卷第84-85頁)、暉祐公司108年10月2日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108年10月5日變更登記表、108年9月20日董事會議事錄、臺北市政府108年10月5日府產業商字第10854802800號函(見偵字第4074號卷一第106-107、110頁、偵字第4074號卷三第219-225、272頁、偵字第31161號卷第92-93、100頁)、趣動能公司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第4074號卷一第180-182頁、偵字第4074號卷三第345-346頁)、輕適能顧問公司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見偵字第4074號卷一第279-280、315-317、385-386、389-390、393-394頁、偵字第4074號卷三第473-474、511-514、519-520、531-536頁)、星星運動公司設於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第4074號卷三第449、471-472、499-500、515-516、537-538頁)、被告賴志欽之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見偵字第4074號卷一第65、135-136頁、偵字第4074號卷三第331-332、367-368、375-377、383-384、391-392、399-400、451、547-548頁)、被告吳佳倫之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見偵字第4074號卷一第83-84、175-176頁、偵字第4074號卷三第357-358、403、413、579頁)、被告鄭文賓之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第4074號卷二第61-62、85-88頁、偵字第4074號卷三第333-334、341-342、353-354、453頁)、被告曾柏鈞之新光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表及匯款傳票(見偵字第4074號卷一第69-71頁)、林君志之合庫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及匯款收據(見偵字第4074號卷一第51-52、99-100、117-118頁、偵字第4074號卷二第23-28、45-46、47-48頁、偵字第4074號卷三第239-240、255-256、273-274、565頁、偵字第15098號卷第23-28頁、偵字第31161號卷第87-88、97-98、111-112頁)、藍天麟之合庫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及匯款傳票(見偵字第4074號卷一第47-48、95-96、113-114頁、偵字第4074號卷三第229、231、243、245、259、261-265、417、427頁、偵字第31161號卷第95頁)、宇陽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之合庫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第4074號卷三第227頁)、永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合庫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第4074號卷三第241、257頁)、共襄公司之彰化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第4074號卷三第457頁)、林君志、吳佳倫、簡溢宏之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字第4074號卷一第449-452、454-456、458、467-469、471頁)、林君志與簡溢宏之LINE對話紀錄(見偵字第4074號卷一第459-464頁、偵字第4074號卷二第29-34頁、偵字第31161號卷第43-77、159-160頁、審原訴字卷第307-309頁、本院卷一第199-218頁)、與證人黃瀞玉之LINE對話紀錄(見偵字第4074號卷二第35-37頁)、扣案手機內LINE群組對話紀錄(見偵字第4074號卷二第39-41頁)、與謝耀焜律師之LINE對話紀錄(見偵字第4074號卷二第43頁)、被告吳佳倫與被告曾柏鈞之LINE對話紀錄(見偵字第4074號卷一第473-485頁、偵字第4074號卷二第109-122頁)、與謝喻詠之LINE對話紀錄(見偵字第15097號卷第21-22頁)、證人王偉嶺之國泰商銀108年7月8日匯款傳票(見偵字第4074號卷一第138頁)、陳克紹之元大銀行108年7月8日匯款傳票(見偵字第4074號卷一第140頁)、亞洲動能公司及旗下各公司一覽表(見偵字第15096號卷第43-46頁)、投資公司架構圖1張(見偵字第15097號卷第19頁)、被告吳佳倫、鄭文賓、賴志欽3人於Line群組之對話截圖影本(見審原訴字卷第189-201頁)、本院110年刑保1855號、110年刑保1856號、110年刑保1857號、110年刑保1858號扣押物清單(見本院卷一第87、91、95、99頁)、法務部調查局111年9月2日調資伍字第11103277490號函暨函覆鑑定報告1份(見本院卷二第25-35頁)在卷可稽,應可先予認定。
㈢次查,同案被告賴志欽、吳佳倫、鄭文賓之證述內容略以:1.同案被告賴志欽證稱:林君志則是吳佳倫介紹的會計師,任職於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由於當時我們想讓公司上市櫃及各地分店公司設立登記事宜,就請林君志提供建議及協助規劃;
當時吳佳倫介紹林君志為亞洲動能公司集團做公司架構調整的規劃建議,後來林君志向我們介紹宇陽會計師事務所,由宇陽會計師事務所協助本公司製作合併報表,以利之後辦理上市櫃,因此後續增資的資本額查核報告書都是由字陽會計師事務所辦理簽證,但細節都是由吳佳倫和林君志去談的,其並不清楚,但林君志有建議公司要到一定金額後才可以上市,他幫我們作組織的調整,各子公司是以控股公司來作控制,並調整各子公司的股權比例。
後來由於亞洲動能公司集團預計於108年9月間陸續成立安傑顧問公司、暉祐顧問公司及智迪亞顧問公司,作為輕適能運動空間未來的分店,但因為當時亞洲動能公司集團手邊已經沒有可運用的資金,所以透過吳佳倫向林君志商借1,500萬元作為安傑顧問公司、暉祐顧問公司及智迪亞顧問公司等公司設立的驗資款,不實驗資之方法印象中是曾柏鈞先提到的,亞洲動能公司集團在107年後辦理增資變更登記的資本額查核報告書,都是由宇陽會計師事務所簡溢宏會計師負責,但是我沒有看過簡溢宏會計師本人,也沒有他的聯絡方式(偵字第15096號卷第4-5、7、18-19、59頁、本院卷一第230-231頁、本院卷二第115-118頁)。
2.同案被告吳佳倫證稱:林君志是資誠的稅務顧問,當時原本找他來是為了募資,請他提供一些建議,因為我們要設立新公司,要請會計師、記帳士作公司登記,原本是曾柏鈞配合的方姓會計師在作,後來有加盟我們的人發現他不是真的會計師,跑來跟我們講,我有跟林君志講這個事,林君志就介紹宇陽的會計師給我們配合,又嗣後因有IPO需求,故有由林君志向他人借款,故有款項由林君志帳戶匯出後嗣後又匯回之情形,係因驗資款是向透過林君志向金主借貸的,至於金主係何人其不清楚,且該筆借貸也沒有借貸利息,也沒簽立借據及本票,林君志純粹幫忙,而全面訓練公司、亞洲動能公司、輕適能顧問公司於108年9月、10月間都是由林君志幫忙調度資金以希望能夠IPO。
而透過林君志向金主借貸資金以供傑翔、安傑、暉祐、智迪亞、全面訓練公司、亞洲動能公司、輕適能顧問公司以供驗資的款項借貸期間,上開公司銀行存摺及大小章都由輕適能集團的財務陳昱伶及張倩瑋保管,並沒有交給金主,且上開公司驗資事宜,雖係由會計師簡溢宏出具資本查核報告書,但簡溢宏不知道上開款項係借貸而來,簡溢宏只會看驗資戶當日的餘額證明是否有符合驗資金額,我們也只會付他驗資的服務費,簡溢宏是林君志的朋友。
另是曾柏鈞提出來的方式是賴志欽跟鄭文賓先投資輕適能投資控股公司,去購買輕適能運動顧問公司的股權,那時曾柏鈞是金主,有協助我們輕適能投資控股公司的錢,此方式要執行時有和賴志欽、鄭文賓討論過,那時還沒有跟林君志、簡溢宏談過用不實驗資的方式,那時輕適能投資控股公司的外部會計人員是曾柏鈞介紹的,林君志、簡溢宏是後來牽涉到宇陽會計事務所時才有關係,我們沒有讓林君志、簡溢宏知道我們是在做不實驗資,林君志是做我們公司架構、個人稅務的諮詢,如果營業稅申報比較慢,會請林君志協助催促簡溢宏,但其沒有跟簡溢宏接觸過等語(偵字第15097號卷第9-11、63-65頁偵字第15097號卷第63-65頁、本院卷二第114-115、117-120頁)。
3.同案被告鄭文賓證稱:不實驗資是吳佳倫在我跟賴志欽開會時,吳佳倫說可以用本件不實驗資的,當時林君志、曾柏鈞、簡溢宏我都沒有見過,吳佳倫一開始在說架構時,我就有問他這樣做是不是合法的,如果合法我沒有意見,後來在108年9月時,我有再問他亞洲控股資本額這麼大,沒有問題嗎,吳佳倫只跟我說很多公司都這樣做,後來在108年底我也有去問律師,他們跟我說這樣做是違法的。
林君志有跟他見過一、二次面,第一次是打招呼,第二次是討論一些公司避稅的事,據我所知他沒有在公司擔任任何職務,其我從頭到尾都沒看過簡溢宏等語(偵字第4074號卷二第96、186-187頁本院卷二第115頁)。
4.故互核上開同案被告之證述內容,互核大致相符,均證稱被告2人並未參與本案不實驗資之犯行,被告林君志僅係處理本案各公司之組織架構調整、稅務問題或上市事宜,或者基於同案被告吳佳倫友人之身分協助借款,另被告簡溢宏則均不認識,故被告2人是否確有本案起訴書所載犯行,並非無疑。
㈣又證人即宇陽會計師事務所之人員黃瀞玉雖證稱:起訴書所載本案各公司辦理情形,係由簡溢宏給其客戶的負責人的聯絡方式,其再與客戶聯絡,取得負責人的身分證影本、公司預查名稱,流程完之後,其會將名稱預查的電子核准函交給客戶去銀行開戶,由客戶將銀行的存摺及翻開第一頁即有蓋銀行戳章的那一面、資金明細及餘額證明等資料提供,客戶會請其交給簡溢宏。
而其在109年5月間接到自稱是亞洲動能公司等13間公司的一名男性員工要跟我要當初公司辦理設立及增資登記的所有文件電子檔,其隔天就打電話將這件事告知簡溢宏,簡溢宏就跟其說那就把資料都給他,後來其就打電話通知該員工來拿電子檔,但詳細的時間不記得了,總之他就來事務所將電子檔複製,並存在他們提供的硬碟裡拿走,當時他是直接操作簡溢宏的電腦,而其在旁邊看,之後(詳細時間不記得)簡溢宏就打電話叫其把那些電子檔都删掉,其就依他的指示照做。
又其會將資本查核報告書先傳給林君志,林君志看完沒有問題,要其套印後送出,林君志說他會跟簡溢宏看跟告知簡溢宏,所以其沒有特別跟簡溢宏說這件事。
另簡溢宏之前有跟其講過每間公司都要問資金來源到底是誰存入的,之後其都會問公司的人,資金來源要是股東、股東的朋友或同事的朋友等語(偵字第31161號卷第155頁、偵字第15096號卷第94-95頁)。
然由其證述內容觀之,僅能證明被告2人有處理本案各公司之會計事宜,但並無從證明被告2人如何有起訴書所載之犯行,或者與同案被告賴志欽、吳佳倫、鄭文賓、曾柏鈞等人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之情事。
另證人雖有證稱被告簡溢宏有將本案相關資料刪除之情事,然刪除資料之原因多端,並不能據以推論被告簡溢宏對本案犯行即有知情。
㈤又由被告2人間之LINE對話紀錄中,被告林君志會將本案公司之相關資料以檔案傳送方式予被告簡溢宏,被告簡溢宏則會簽名後回傳檔案,若因有立刻送件需求,被告林君志會先行套印送出後告知被告簡溢宏,被告簡溢宏則表示同意被告林君志送件之情況,有上開對話紀錄可參(偵字第4074號卷一第462-463頁)。
又上開對話紀錄中,被告簡溢宏雖有表示「我內容沒有看唷,直接簽名了」、「只是輕適能有點怪怪而已」、「如果資金到位一切ok~就麻煩你套印了」,然至多僅係牽涉被告簡溢宏是否盡其查核義務,然並無從逕以認定被告2人即有不實驗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犯行。
另同案被告吳佳倫、曾柏鈞之LINE對話紀錄中,吳佳倫固然有表示「假增資而已不是」、「放心,設公司的錢一毛都不會動用到的」(偵字第4074號卷一第111、118頁),然該對話紀錄僅為同案被告吳佳倫、曾柏鈞間彼此之對話,未見被告2人有所參與,自亦無從推論被告2人知悉不實驗資之情事。
㈥再參以被告林君志所提出之簡報資料及對話紀錄,被告林君志確實係以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名義出具簡報,簡報內容為說明投資架構、稅負方式以及投資架構調整,而對話紀錄則係與同案被告吳佳倫討論公司負責人應由何人擔任,或討論公司持股方式,均未提及被告2人對於本案不實驗資等情事有知悉或參與的情況,有上開資料可佐(本院卷二第233-244頁),均與被告林君志前揭辯解相合,亦與共同被告賴志欽、吳佳倫證述一致,堪信被告2人前揭辯解,尚非全屬無據。
㈦而被告簡溢宏之辯護人固於書狀內記載被告簡溢宏就公司法第9條部分坦承涉犯幫助犯云云,然書狀內之記載為「恐因過失及重大過失而涉幫助之犯嫌予以認罪」,惟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犯罪,為故意犯,縱使行為人有過失或重大過失,亦無從認為與幫助故意可等同視之,依罪刑法定主義,仍不構成犯罪。
則被告簡溢宏就本案與其餘共犯間並無違反公司法第9條第1項刑事犯罪構成要件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既經本院說明如上,被告自亦無從構成上開規定之幫助犯。
㈧另被告林君志聲請傳喚證人賴志欽、吳佳倫、簡溢宏、黃瀞玉,被告簡溢宏聲請傳喚證人黃瀞玉,以及調閱其他資料部分,惟依據本案卷證,本案事證業已明確,均如前述,上開證據調查均不影響本院上開之判斷,故本院認並無傳喚或調查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被告2人否認犯行,且並無其他任何證據可佐證被告2人具有違反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罪嫌、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犯行,是檢察官所舉之證據所為訴訟上之證明,於通常一般人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尚未達於可確信其真實之程度,而公訴人既無法為充足之舉證,無從說服本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揆諸首揭說明及判例意旨,被告2人犯罪尚屬不能證明,自應為被告2人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趙德韻
法 官 林記弘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洪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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