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0,原訴,46,202403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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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原訴字第4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志欽



選任辯護人 楊擴擧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吳佳倫



選任辯護人 謝曜焜律師
惠嘉盈律師
被 告 鄭文賓



曾柏鈞


選任辯護人 洪士傑律師
陳冠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5096號、109年度偵字第15097號、109年度偵字第15098號、109年度偵字第31161號、110年度偵字第40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志欽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間內接受法治教育肆場次。

吳佳倫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間內接受法治教育肆場次。

鄭文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間內接受法治教育肆場次。

曾柏鈞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間內接受法治教育參場次。

扣案公司存摺貳本、電腦主機捌台、公司文件壹本【賴志欽處扣得】、文件資料貳本、會議記錄柒張、輕適能投資公司資料肆箱、亞洲動能公司資料壹箱、行動電話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吳佳倫處扣得】均沒收。

事 實

一、賴志欽、鄭文賓原於民國102年間成立輕適能運動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輕適能顧問公司),共同經營「輕適能運動空間」之健身房品牌,自107年間起,為擴大經營渠等健身事業,與吳佳倫、曾柏鈞共同計畫成立亞洲動能世代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洲動能公司)為集團總公司,由賴志欽擔任集團營運長、吳佳倫擔任執行長、鄭文賓擔任品牌經營部總監、林君志(林君志部分另行審結)及曾柏鈞則為財務顧問,為募集資金以快速擴增營業據點,謀議使亞洲動能公司及輕適能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輕適能投資公司)短期內達到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下同)1億元以上,俾符合公司股票上市櫃門檻以達募資之目的,並計畫於新竹市、臺中市及臺南市等縣市設立分店,每間分店雖分別為獨立之公司,然各該公司均為亞洲動能公司集團旗下「輕適能運動空間」、「LOGA」及「動文創」等3個健身品牌(下稱亞洲動能集團)之分店。

於亞洲動能集團中,賴志欽為亞洲動能公司、輕適能投資公司負責人;

吳佳倫為全面強健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面強健投資公司)、全面強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面強健公司)及全面運動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面運動公司)負責人;

鄭文賓為動諮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動諮公司)、富士康運動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士康公司)負責人,渠等均係公司法第8條第1項所稱之公司負責人,亦屬商業會計法第4條規範之商業負責人;

另由王偉嶺(另為不起訴處分)掛名為傑翔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傑翔公司)負責人,王湯正(另為不起訴處分)掛名為安傑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傑公司)、智迪亞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智迪亞公司)、暉祐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暉祐公司)、全面崴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面崴創公司)及運漢運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運漢公司)等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並由不知情之林君志、簡溢宏(簡溢宏部分另行審結)處理會計事務。

渠等均明知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不得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且不得借用資金為虛偽繳足股款之證明,竟共同基於違反公司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利用不正當方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犯意聯絡,於106年8月間至108年10月間,以將前揭集團內各公司每月營收集中匯至擬辦理增資所設立之公司之銀行帳戶,或向曾柏鈞或不知情之林君志調借款項,嗣取得存款證明後,隨即於當日或數日內將款項匯回至林君志、曾柏鈞等所指定帳戶,或匯回各分公司原有銀行帳戶內,藉此虛偽資金到位方式快速擴充亞洲動能公司及旗下各公司資本額,以下就渠等各次犯行分述如下:㈠輕適能投資公司(輕適能運動空間總部)賴志欽、鄭文賓、吳佳倫、曾柏鈞共同基於違反公司法、以不正當方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賴志欽擔任輕適能投資公司之負責人,於設立、增資登記時為下列犯行,令輕適能投資公司資本額擴增至9,501萬2,480元,然設立及各次增資均未實際出資,而係以亞洲動能集團內資金集中並重複調度:⒈於106年8月8日自吳佳倫彰化商業銀行(下稱:彰化商銀)帳戶、賴志欽彰化商銀帳戶、鄭文賓彰化商銀帳戶、曾柏均彰化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天使創新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為謝喻詠,曾柏鈞為最大股東,下稱天使創新公司)帳戶,分別匯款100萬元、745萬2,530元、900萬元、87萬7,470元、117萬元(共1,950萬元)至輕適能投資公司設於板信商業銀行(下稱: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作繳納股款證明,並據以製作內容不實之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等會計事項文書,以製造出資作為設立登記資本額之外觀,復將上開不實文書交由不知情之會計師韓景山製作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完成公司法第7條所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再於同年8月18日、8月23日、8月31日,陸續將上開資本款項匯出至賴志欽設於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及鄭文賓設於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星星運動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星星運動公司)設於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共襄創投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共襄公司,曾柏鈞為最大股東)設於彰化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而未用於輕適能投資公司之經營。

復填製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發起人名簿等,並以上開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等文件,表明輕適能投資公司應收股款均已收足,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申請設立登記,使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106年8月17日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掌之輕適能投資公司登記案卷內並核准輕適能投資公司之設立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⒉於107年5月18日自天使創新公司帳戶,匯款500萬元至輕適能投資公司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作繳納股款證明,並據以製作內容不實之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會計事項文書,以製造出資作為增資資本額之外觀,復將上開不實文書交由不知情之會計師韓景山製作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完成公司法第7條所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於107年6月7日將上開增資款匯出至富士康公司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而未用於輕適能投資公司之經營,並由渠等填製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等,以上開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等文件,表明輕適能投資公司應收股款均已收足,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申請增資變更登記,使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107年6月7日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掌之輕適能投資公司登記案卷內並核准輕適能投資公司之增資變更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⒊於108年3月14日自亞洲動能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500萬元至輕適能投資公司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作繳納股款證明,並據以製作內容不實之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會計事項文書,以製造出資作為增資資本額之外觀,旋於108年3月15日將上開增資款分別匯出至星星運動公司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輕適能顧問公司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富士康公司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全面崴創公司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運漢公司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動諮公司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而未用於輕適能投資公司之經營,林君志所介紹之會計師簡溢宏於同日製作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完成公司法第7條所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

復由渠等填製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等,並以上開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等文件,表明輕適能投資公司應收股款均已收足,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申請增資變更登記,使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108年3月26日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掌之輕適能投資公司登記案卷內並核准輕適能投資公司之增資變更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⒋於108年3月22日自亞洲動能公司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606萬元至輕適能投資公司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作繳納股款證明,並據以製作內容不實之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會計事項文書,以製造出資作為增資資本額之外觀,復將上開不實文書交由林君志所介紹之會計師簡溢宏製作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完成公司法第7條所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嗣於108年3月25日將上開增資款分別匯出至星星運動公司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富士康公司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全面崴創公司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運漢公司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動諮公司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而未用於輕適能投資公司之經營,復由渠等填製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等,並以上開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等文件,表明輕適能投資公司應收股款均已收足,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申請增資變更登記,使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108年4月3日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掌之輕適能投資公司登記案卷內並核准輕適能投資公司之增資變更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⒌於108年4月15日自亞洲動能公司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447萬6,000元至輕適能投資公司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作繳納股款證明,並據以製作內容不實之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會計事項文書,以製造出資作為增資資本額之外觀,旋於108年4月16日將上開增資款分別匯出至星星運動公司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輕適能顧問公司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富士康公司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全面崴創公司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運漢公司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而未用於輕適能投資公司之經營,林君志所介紹之會計師簡溢宏於108年4月17日製作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完成公司法第7條所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

復由渠等填製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等,並以上開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等文件,表明輕適能投資公司應收股款均已收足,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申請增資變更登記,使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108年5月16日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掌之輕適能投資公司登記案卷內並核准輕適能投資公司之增資變更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⒍於108年5月31日自亞洲動能公司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444萬元至輕適能投資公司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作繳納股款證明,並據以製作內容不實之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會計事項文書,以製造出資作為增資資本額之外觀,旋於108年6月3日將上開款項匯出至星星運動公司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輕適能顧問公司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富士康公司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而未用於輕適能投資公司之經營,林君志所介紹之會計師簡溢宏於同日製作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完成公司法第7條所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

復由渠等填製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等,並以上開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等文件,表明輕適能投資公司應收股款均已收足,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申請增資變更登記,使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108年6月17日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掌之輕適能投資公司登記案卷內並核准輕適能投資公司之增資變更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⒎於108年7月8日自賴志欽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700萬元至亞洲動能公司設於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於108年7月9日自亞洲動能公司上開台新商銀帳戶,匯款700萬元至輕適能投資公司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作繳納股款證明,並據以製作內容不實之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會計事項文書,以製造出資作為增資資本額之外觀,旋於108年7月10日將上開700萬元匯回至賴志欽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而未用於輕適能投資公司之經營,林君志所介紹之會計師簡溢宏於同日製作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完成公司法第7條所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

復由渠等填製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等,並以上開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等文件,表明輕適能投資公司應收股款均已收足,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申請增資變更登記,使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108年7月17日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掌之輕適能投資公司登記案卷內並核准輕適能投資公司之增資變更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⒏於108年7月31日自亞洲動能公司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1,138萬元至輕適能投資公司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作繳納股款證明,並據以製作內容不實之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會計事項文書,以製造出資作為增資資本額之外觀,旋於108年8月1日將上開款項匯出至星星運動公司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輕適能顧問公司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運漢公司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富士康公司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而未用於輕適能投資公司之經營,林君志所介紹之會計師簡溢宏於同日製作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完成公司法第7條所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

復由渠等填製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等,並以上開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等文件,表明輕適能投資公司應收股款均已收足,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申請增資變更登記,使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108年8月6日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掌之輕適能投資公司登記案卷內並核准輕適能投資公司之增資變更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⒐於108年8月14日自亞洲動能公司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694萬2,480元至輕適能投資公司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作繳納股款證明,並據以製作內容不實之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會計事項文書,以製造出資作為增資資本額之外觀,旋於108年8月15日將上開增資款匯出至賴志欽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而未用於輕適能投資公司之經營,林君志所介紹之會計師簡溢宏於108年8月25日製作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完成公司法第7條所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

復由渠等填製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等,並以上開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等文件,表明輕適能投資公司應收股款均已收足,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申請增資變更登記,使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108年9月9日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掌之輕適能投資公司登記案卷內並核准輕適能投資公司之增資變更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⒑由林君志於108年9月25日,自其所經營之永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設於合作金庫銀行(下稱合庫商銀)南勢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1,000萬元至藍天麟之合庫商銀南勢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自藍天麟上開帳戶匯款1,000萬元至亞洲動能公司上開板信商銀帳戶,再匯至輕適能控股公司設於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作繳納股款證明,並據以製作內容不實之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等會計事項文書,以製造出資作為增資登記資本額之外觀,並旋於同日將增資款1,000萬元輾轉匯回林君志之合庫商銀世貿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而未用於輕適能投資公司之經營,復於108年9月26日將上開不實文書交由林君志所介紹之會計師簡溢宏製作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完成公司法第7條所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後,由渠等填製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等,並以上開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等文件,表明輕適能投資公司應收股款均已收足,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申請增資變更登記,使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108年10月4日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掌之輕適能投資公司登記案卷內並核准輕適能投資公司之增資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⒒於108年10月3日,由林君志自其所經營之宇陽全球股份有限公司設於合庫商銀世貿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1,500萬元至藍天麟之合庫商銀南勢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自藍天麟上開帳戶匯款1,500萬元至亞洲動能公司上開板信商銀帳戶,復自亞洲動能公司上開板信商銀帳戶匯款1,500萬元至輕適能投資公司設於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作繳納股款證明,並據以製作內容不實之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等會計事項文書,以製造出資作為增資登記資本額之外觀,並旋於同日將增資款1,500萬元,匯回林君志之合庫商銀世貿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而未用於輕適能投資公司之經營,復於同日將上開不實文書交由林君志所介紹之會計師簡溢宏製作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完成公司法第7條所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後,由渠等填製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等,並以上開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等文件,表明輕適能投資公司應收股款均已收足,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申請增資變更登記,使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108年10月5日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掌之輕適能投資公司登記案卷內並核准輕適能投資公司之增資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㈡動諮公司部分(「動文創」):賴志欽、鄭文賓、吳佳倫、曾柏鈞共同基於違反公司法、以不正當方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鄭文賓擔任動諮公司之負責人,於107年2月23日自吳佳倫設於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賴志欽設於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輕適能投資公司設於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及曾柏鈞設於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下稱:新光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總計匯款100萬元至動諮公司設於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作繳納股款證明,並據以製作內容不實之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等會計事項文書,以製造出資作為設立登記資本額之外觀,復將上開不實文書交由不知情之會計師韓景山製作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完成公司法第7條所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填製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發起人名冊等,並以上開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等文件,表明動諮公司應收股款均已收足,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申請設立登記,使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107年3月9日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掌之動諮公司登記案卷內並核准動諮公司之設立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嗣於同年4月3日將上開100萬元匯出至輕適能投資公司設於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而未用於動諮公司之經營。

㈢富士康公司部分(輕適能運動空間新竹分店)::賴志欽、鄭文賓、吳佳倫、曾柏鈞共同基於違反公司法、以不正當方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鄭文賓擔任富士康公司之負責人,於107年6月7日自輕適能投資公司設於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470萬元至富士康公司設於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本次設立登記金額總數為700萬元,另230萬元則由股東蕭介文、宋遠哲及魏志帆實際出資),充作繳納股款證明,並據以製作內容不實之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等會計事項文書,以製造出資作為設立登記資本額之外觀,復將上開不實文書交由林君志所介紹之會計師簡溢宏製作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完成公司法第7條所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再於107年6月13日將上開470萬元匯回至輕適能投資公司設於板信商銀前揭帳戶,而未用於富士康公司之經營。

復填製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發起人名簿等,並以上開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等文件,表明富士康公司應收股款均已收足,向主管機關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設立登記,使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107年6月26日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掌之富士康公司登記案卷內並核准富士康公司之設立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㈣亞洲動能公司部分(亞洲動能集團總公司):賴志欽、鄭文賓、吳佳倫、曾柏鈞共同基於違反公司法、以不正當方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賴志欽擔任亞洲動能公司之負責人,於設立及增資登記時為下列犯行,令亞洲動能公司資本額擴增至1億2,902萬2,480元,然各次增資均未實際出資,而係將亞洲動能集團內資金集中並重複調度,或係由曾柏鈞、林君志出借資金,各次情形如下:⒈於107年6月29日自輕適能投資公司設於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400萬元至亞洲動能公司設於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作繳納股款證明,並據以製作內容不實之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等會計事項文書,以製造出資作為設立登記資本額之外觀,復將上開不實文書交由林君志所介紹之會計師簡溢宏製作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完成公司法第7條所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後,再於同年7月3日將上開400萬元匯出至賴志欽設於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及鄭文賓設於同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而未用於亞洲動能公司之經營。

復填製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發起人名簿等,並以上開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等文件,表明亞洲動能公司應收股款均已收足,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申請設立登記,使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107年7月24日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掌之亞洲動能公司登記案卷內並核准亞洲動能公司之設立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本次渠等雖製造400萬元之金流,惟僅以40萬元資本額設立登記)。

⒉於107年7月27日自吳佳倫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賴志欽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分別匯款100萬元、380萬元(共計480萬元)至亞洲動能公司設於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作繳納股款證明,並據以製作內容不實之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等會計事項文書,以製造出資作為增資變更登記資本額之外觀,於同年8月2日將上開480萬元分別匯出至吳佳倫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賴志欽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而未用於亞洲動能公司之經營。

林君志所介紹之會計師簡溢宏於107年8月5日製作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以完成公司法第7條所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

復由渠等填製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等,並以上開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等文件,表明亞洲動能公司應收股款均已收足,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申請增資變更及資本總額為5,000萬元之登記,使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107年8月27日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掌之亞洲動能公司登記案卷內並核准亞洲動能公司之增資變更、資本總額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⒊於107年8月2日自曾柏鈞新光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7年8月9日自天使創新公司帳戶,分別匯款87萬7,470元、617萬元(共計704萬7,470元)至亞洲動能公司設於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作繳納股款證明,並據以製作內容不實之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等會計事項文書,以製造作為發行新股變更登記資本額之外觀,惟旋於107年8月13日,將上開款項分別匯出至共襄公司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謝喻詠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7年8月15日再匯至曾柏鈞上開新光商銀帳戶),而未用於亞洲動能公司之經營。

林君志所介紹之會計師簡溢宏於107年8月23日製作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以完成公司法第7條所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由渠等填製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等,並以上開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等文件,表明亞洲動能公司應收股款均已收足,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申請增資變更登記,使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107年9月27日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掌之亞洲動能公司登記案卷內並核准亞洲動能公司之增資變更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⒋於107年10月16日自鄭文賓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560萬5,060元至亞洲動能公司設於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作繳納股款證明,並據以製作內容不實之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等會計事項文書,以製造出資作為增資登記資本額之外觀,復將上開不實文書交由林君志所介紹之會計師簡溢宏製作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完成公司法第7條所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後,旋於同年10月17日將上開增資款,匯出309萬元至輕適能控股公司設於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匯出248萬6,060元至趣動能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趣動能公司)設於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而未用於亞洲動能公司之經營。

復由渠等填製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等,並以上開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等文件,表明亞洲動能公司應收股款均已收足,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申請增資變更登記,使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107年10月25日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掌之亞洲動能公司登記案卷內並核准亞洲動能公司之增資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⒌於107年10月25日、26日,分別自鄭文賓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吳佳倫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分別匯款360萬元、256萬元、384萬元(共1,000萬元)至亞洲動能公司設於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作繳納股款證明,並據以製作內容不實之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等會計事項文書,以製造出資作為增資登記資本額之外觀,復將上開不實文書交由林君志所介紹之會計師簡溢宏製作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完成公司法第7條所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後,旋於同年10月29日將上開1,000萬元增資款匯至全面強健投資公司設於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而未用於亞洲動能公司之經營。

復由渠等填製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等,並以上開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等文件,表明亞洲動能公司應收股款均已收足,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申請增資變更登記,使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107年11月9日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掌之亞洲動能公司登記案卷內並核准亞洲動能公司之增資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⒍於107年11月20日自賴志欽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星星運動公司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輕適能顧問公司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動諮公司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全面強健公司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趣動能公司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運漢公司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共計匯款1,200萬元至亞洲動能公司設於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作繳納股款證明,並據以製作內容不實之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等會計事項文書,以製造作為發行新股變更登記資本額之外觀,惟旋於107年11月21日,將上開款項匯出至全面強健投資公司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而未用於亞洲動能公司之經營,林君志所介紹之會計師簡溢宏於同日製作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以完成公司法第7條所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由渠等填製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等,並以上開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等文件,表明亞洲動能公司應收股款均已收足,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申請增資變更登記,使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107年12月7日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掌之亞洲動能公司登記案卷內並核准亞洲動能公司之增資變更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⒎於107年12月12日自賴志欽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853萬元至亞洲動能公司設於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作繳納股款證明,並據以製作內容不實之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等會計事項文書,以製造作為發行新股變更登記資本額之外觀,惟旋於107年12月13日,將850萬元匯出至輕適能投資公司設於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而未用於亞洲動能公司之經營,林君志所介紹之會計師簡溢宏於同日製作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以完成公司法第7條所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由渠等填製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等,並以上開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等文件,表明亞洲動能公司應收股款均已收足,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申請增資變更登記,使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108年1月2日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掌之亞洲動能公司登記案卷內並核准亞洲動能公司之增資變更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⒏於107年12月25日自賴志欽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400萬元至亞洲動能公司設於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作繳納股款證明,並據以製作內容不實之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等會計事項文書,以製造作為發行新股變更登記資本額之外觀,惟旋於107年12月26日,將上開款項匯出至全面強健投資公司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而未用於亞洲動能公司之經營,林君志所介紹之會計師簡溢宏於同日製作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以完成公司法第7條所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由渠等填製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等,並以上開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等文件,表明亞洲動能公司應收股款均已收足,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申請增資變更登記,使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108年1月9日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掌之亞洲動能公司登記案卷內並核准亞洲動能公司之增資變更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⒐於108年2月26日自賴志欽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359萬9,950元至亞洲動能公司設於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作繳納股款證明,並據以製作內容不實之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等會計事項文書,以製造作為發行新股變更登記資本額之外觀,惟旋於108年2月27日,將上開款項匯出至輕適能投資公司設於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而未用於亞洲動能公司之經營,林君志所介紹之會計師簡溢宏於同日製作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以完成公司法第7條所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由渠等填製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等,並以上開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等文件,表明亞洲動能公司應收股款均已收足,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申請增資變更登記,使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108年3月20日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掌之亞洲動能公司登記案卷內並核准亞洲動能公司之增資變更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⒑於108年3月13日自賴志欽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500萬元至亞洲動能公司設於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作繳納股款證明,並據以製作內容不實之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等會計事項文書,以製造作為發行新股變更登記資本額之外觀,惟旋於108年3月14日,將上開款項匯出至輕適能投資公司設於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而未用於亞洲動能公司之經營,林君志所介紹之會計師簡溢宏於同日製作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以完成公司法第7條所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由渠等填製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等,並以上開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等文件,表明亞洲動能公司應收股款均已收足,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申請增資變更登記,使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108年4月2日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掌之亞洲動能公司登記案卷內並核准亞洲動能公司之增資變更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此部分金流與輕適能投資公司編號⒊部分相關)。

⒒於108年3月21日自吳佳倫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606萬元至亞洲動能公司設於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作繳納股款證明,並據以製作內容不實之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等會計事項文書,以製造作為發行新股變更登記資本額之外觀,惟旋於108年3月22日,將上開款項匯出至輕適能投資公司設於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而未用於亞洲動能公司之經營,林君志所介紹之會計師簡溢宏於同日製作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以完成公司法第7條所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由渠等填製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等,並以上開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等文件,表明亞洲動能公司應收股款均已收足,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申請增資變更登記,使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108年4月16日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掌之亞洲動能公司登記案卷內並核准亞洲動能公司之增資變更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此部分金流與輕適能投資公司編號⒋部分相關)。

⒓於108年4月12日自賴志欽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447萬6,000元至亞洲動能公司設於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作繳納股款證明,並據以製作內容不實之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等會計事項文書,以製造作為發行新股變更登記資本額之外觀,惟旋於108年4月15日,將上開款項匯出至輕適能投資公司設於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而未用於亞洲動能公司之經營,林君志所介紹之會計師簡溢宏於108年4月16日製作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以完成公司法第7條所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由渠等填製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等,並以上開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等文件,表明亞洲動能公司應收股款均已收足,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申請增資變更登記,使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108年4月23日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掌之亞洲動能公司登記案卷內並核准亞洲動能公司之增資變更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此部分金流與輕適能投資公司編號⒌部分相關)。

⒔於108年5月30日自賴志欽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444萬4,000元至亞洲動能公司設於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作繳納股款證明,並據以製作內容不實之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等會計事項文書,以製造作為發行新股變更登記資本額之外觀,惟旋於108年5月31日,將上開款項匯出至輕適能投資公司設於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而未用於亞洲動能公司之經營,林君志所介紹之會計師簡溢宏於同日製作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以完成公司法第7條所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由渠等填製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等,並以上開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等文件,表明亞洲動能公司應收股款均已收足,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申請增資變更登記,使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108年6月19日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掌之亞洲動能公司登記案卷內並核准亞洲動能公司之增資變更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此部分金流與輕適能投資公司編號⒍部分相關)。

⒕於108年7月8日自賴志欽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700萬元至亞洲動能公司設於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作繳納股款證明,並據以製作內容不實之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等會計事項文書,以製造作為發行新股變更登記資本額之外觀,惟旋於108年7月9日,將上開款項匯出至輕適能投資公司設於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而未用於亞洲動能公司之經營,林君志所介紹之會計師簡溢宏於同日製作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以完成公司法第7條所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上開增資款再於108年7月10日匯回賴志欽上開帳戶。

復由渠等填製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等,並以上開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等文件,表明亞洲動能公司應收股款均已收足,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申請增資變更登記,使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108年7月19日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掌之亞洲動能公司登記案卷內並核准亞洲動能公司之增資變更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此部分金流與輕適能投資公司編號⒎部分相同)。

⒖於108年7月30日自賴志欽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1,138萬元至亞洲動能公司設於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作繳納股款證明,並據以製作內容不實之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等會計事項文書,以製造作為發行新股變更登記資本額之外觀,惟旋於108年7月31日,將上開款項匯出至輕適能投資公司設於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而未用於亞洲動能公司之經營,林君志所介紹之會計師簡溢宏於同日製作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以完成公司法第7條所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由渠等填製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等,並以上開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等文件,表明亞洲動能公司應收股款均已收足,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申請增資變更登記,使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108年8月12日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掌之亞洲動能公司登記案卷內並核准亞洲動能公司之增資變更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此部分金流與輕適能投資公司編號⒏部分相關)。

⒗於108年8月13日,自賴志欽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吳佳倫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分別匯款160萬元、790萬元(共950萬元)至亞洲動能公司設於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作繳納股款證明,並據以製作內容不實之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等會計事項文書,以製造作為發行新股變更登記資本額之外觀,惟旋於108年8月14日,將上開款項匯出至輕適能投資公司設於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而未用於亞洲動能公司之經營,林君志所介紹之會計師簡溢宏於108年8月20日製作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以完成公司法第7條所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由渠等填製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等,並以上開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等文件,表明亞洲動能公司應收股款均已收足,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申請增資變更登記,使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108年8月29日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掌之亞洲動能公司登記案卷內並核准亞洲動能公司之增資變更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此部分金流與輕適能投資公司編號⒐部分相關)、(本次渠等雖製造950萬元之金流,惟僅增資登記95萬元)。

⒘於108年9月19日,自吳佳倫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21萬元至亞洲動能公司設於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由林君志於108年9月25日,自其所經營之永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設於合庫商銀南勢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1,000萬元至藍天麟之合庫商銀南勢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自藍天麟上開帳戶匯款1,000萬元至亞洲動能公司上開板信商銀帳戶,充作繳納股款證明,並據以製作內容不實之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等會計事項文書,以製造出資作為增資登記資本額之外觀,並旋於同日將增資款1,000萬元,匯至輕適能控股公司設於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此筆款項於同日輾轉流回林君志之合庫商銀世貿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而未用於亞洲動能公司之經營,復於同日將上開不實文書交由林君志所介紹之會計師簡溢宏製作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完成公司法第7條所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後,由渠等填製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等,並以上開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等文件,表明亞洲動能公司應收股款均已收足,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申請增資變更登記,使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108年10月1日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掌之亞洲動能公司登記案卷內並核准亞洲動能公司之增資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此部分金流與輕適能投資公司編號⒑部分相同)。

⒙於108年10月3日,由林君志自其所經營之宇陽全球股份有限公司設於合庫商銀世貿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1,500萬元至藍天麟之合庫商銀南勢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自藍天麟上開帳戶匯款1,500萬元至亞洲動能公司上開板信商銀帳戶,充作繳納股款證明,並據以製作內容不實之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等會計事項文書,以製造出資作為增資登記資本額之外觀,並旋於同日將增資款1,500萬元,匯至輕適能投資公司設於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並於同日匯入林君志之合庫商銀世貿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而未用於亞洲動能公司之經營,復於同日將上開不實文書交由林君志所介紹之會計師簡溢宏製作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完成公司法第7條所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後,由渠等填製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等,並以上開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等文件,表明亞洲動能公司應收股款均已收足,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申請增資變更登記,使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108年10月14日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掌之亞洲動能公司登記案卷內並核准亞洲動能公司之增資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此部分金流與輕適能投資公司編號⒒部分相同)。

㈤運漢公司(輕適能運動空間萬芳分店):賴志欽、鄭文賓、吳佳倫共同基於違反公司法、以不正當方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王湯正擔任運漢公司之負責人,於107年8月15日自輕適能投資公司設於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290萬元至運漢公司設於板信商銀帳號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作繳納股款證明,並據以製作內容不實之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等會計事項文書,以製造出資作為增資資本額之外觀,復將上開不實文書交由林君志所介紹之會計師簡溢宏製作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完成公司法第7條所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後,旋於107年8月17日將上開290萬元匯回至前揭輕適能投資公司設於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而未用於運漢公司之經營。

復由渠等填製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等,並以上開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等文件,表明運漢公司應收股款均已收足,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申請增資變更登記,使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107年9月17日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掌之運漢公司登記案卷內並核准運漢公司之增資變更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㈥全面強健公司(LOGA和平分店)賴志欽、鄭文賓、吳佳倫共同基於違反公司法、以不正當方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吳佳倫擔任全面強健公司之負責人,於增資登記時為下列犯行:⒈於107年9月11日自全面強健投資公司設於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300萬元至全面強健公司設於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作繳納股款證明,並據以製作內容不實之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等會計事項文書,以製造出資作為增資資本額之外觀,旋於107年9月13日將上開300萬元匯出至輕適能投資公司設於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而未用於全面強健公司之經營,林君志所介紹之會計師簡溢宏於107年9月14日製作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完成公司法第7條所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

復由渠等填製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等,並以上開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等文件,表明全面強健公司應收股款均已收足,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申請增資變更登記,使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107年11月5日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掌之全面強健公司登記案卷內並核准全面強健公司之增資變更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⒉於107年10月31日由全面強健投資公司設於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600萬元至全面強健公司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作繳納股款證明,並據以製作內容不實之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等會計事項文書,以製造出資作為增資資本額之外觀,復將上開不實文書交由林君志所介紹之會計師簡溢宏製作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完成公司法第7條所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後,旋於同年11月2日將上開600萬元分別匯出至星星運動公司設於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輕適能顧問公司設於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0000號、富士康公司設於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趣動能公司設於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而未作全面強健公司營運之用。

復由渠等填製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等,並以上開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等文件,表明全面強健公司應收股款均已收足,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申請增資變更登記,使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107年11月27日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掌之全面強健公司登記案卷內並核准全面強健公司之增資變更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㈦全面強健投資公司(LOGA總部)賴志欽、鄭文賓、吳佳倫共同基於違反公司法、以不正當方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吳佳倫擔任全面強健投資公司之負責人,於增資登記時為下列犯行,令全面強健投資公司資本額於短期內擴增至3,401萬元,然各次增資均未實際出資,而係以亞洲動能集團內資金集中並重複調度:⒈於107年9月20日自亞洲動能公司設於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400萬元至全面強健投資公司設於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作繳納股款證明,並據以製作內容不實之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會計事項文書,以製造出資作為增資資本額之外觀,復將上開不實文書交由林君志所介紹之會計師簡溢宏製作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完成公司法第7條所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旋於107年9月25日將上開400萬元匯出至全面強健公司設於板信商銀00000000000000號帳戶,而未用於全面強健投資公司之經營。

復由渠等填製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等,並以上開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等文件,表明全面強健投資公司應收股款均已收足,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申請增資變更登記,使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107年10月8日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掌之全面強健投資公司登記案卷內並核准全面強健投資公司之增資變更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⒉於107年10月29日自亞洲動能公司設於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1,000萬元至全面強健投資公司設於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作繳納股款證明,並據以製作內容不實之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會計事項文書,以製造出資作為增資資本額之外觀,復將上開不實文書交由林君志所介紹之會計師簡溢宏製作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完成公司法第7條所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旋於107年10月30日將上開1,000萬元分別匯出至全面強健公司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輕適能投資公司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全面運動公司彰化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而未用於全面強健投資公司之經營。

復由渠等填製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等,並以上開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等文件,表明全面強健投資公司應收股款均已收足,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申請增資變更登記,使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107年11月30日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掌之全面強健投資公司登記案卷內並核准全面強健投資公司之增資變更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⒊於107年11月21日自亞洲動能公司設於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1,000萬元至全面強健投資公司設於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作繳納股款證明,並據以製作內容不實之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會計事項文書,以製造出資作為增資資本額之外觀,旋於107年11月22日將上開1,200萬元匯出至全面運動公司彰化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而未用於全面強健投資公司之經營,林君志所介紹之會計師簡溢宏於同日製作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完成公司法第7條所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

復由渠等填製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等,並以上開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等文件,表明全面強健投資公司應收股款均已收足,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申請增資變更登記,使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107年12月4日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掌之全面強健投資公司登記案卷內並核准全面強健投資公司之增資變更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⒋於107年12月26日自亞洲動能公司設於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400萬元至全面強健投資公司設於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作繳納股款證明,並據以製作內容不實之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會計事項文書,以製造出資作為增資資本額之外觀,旋於107年12月27日將上開400萬元匯出至全面崴創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稱:國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而未用於全面強健投資公司之經營,林君志所介紹之會計師簡溢宏竟仍於同日製作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完成公司法第7條所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

復由渠等填製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等,並以上開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等文件,表明全面強健投資公司應收股款均已收足,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申請增資變更登記,使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108年1月18日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掌之全面強健投資公司登記案卷內並核准全面強健投資公司之增資變更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⒌於108年3月19日自亞洲動能公司設於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400萬元至全面強健投資公司設於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作繳納股款證明,並據以製作內容不實之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會計事項文書,以製造出資作為增資資本額之外觀,旋於108年3月20日將上開400萬元匯出至全面崴創公司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而未用於全面強健投資公司之經營,林君志所介紹之會計師簡溢宏於同日製作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完成公司法第7條所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

復由渠等填製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等,並以上開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等文件,表明全面強健投資公司應收股款均已收足,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申請增資變更登記,使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108年4月9日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掌之全面強健投資公司登記案卷內並核准全面強健投資公司之增資變更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㈧全面運動公司(LOGA仁愛分店)賴志欽、鄭文賓、吳佳倫共同基於違反公司法、以不正當方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吳佳倫擔任全面運動公司之負責人,於107年11月22日自全面強健投資公司設於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1,200萬元至全面運動公司彰化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作繳納股款證明,並據以製作內容不實之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等會計事項文書,以製造出資作為增資資本額之外觀,旋於107年11月23日將上開1,200萬元分別匯出至輕適能投資公司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輕適能顧問公司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趣動能公司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動諮公司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全面崴創公司國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而未用於全面運動公司之經營,林君志所介紹之會計師簡溢宏於同日製作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完成公司法第7條所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

復由渠等填製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等,並以上開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等文件,表明全面運動公司應收股款均已收足,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申請增資變更登記,使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107年12月7日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掌之全面運動公司登記案卷內並核准全面運動公司之增資變更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㈨全面崴創公司(LOGA臺南永康分店)賴志欽、鄭文賓、吳佳倫共同基於違反公司法、以不正當方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王湯正擔任全面崴創公司之負責人,於增資登記時為下列犯行:⒈於108年1月2日自全面強健投資公司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400萬元至全面崴創公司國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充作繳納股款證明,並據以製作內容不實之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會計事項文書,以製造出資作為增資資本額之外觀,復將上開不實文書交由林君志所介紹之會計師簡溢宏製作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完成公司法第7條所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旋於108年1月3日將上開400萬元匯出至趣動能公司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而未用於全面崴創公司之經營。

復由渠等填製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等,並以上開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等文件,表明全面崴創公司應收股款均已收足,向主管機關臺南市政府申請增資變更登記,使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108年2月11日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掌之全面崴創公司登記案卷內並核准全面崴創公司之增資變更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⒉於108年3月20日自全面強健投資公司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400萬元至全面崴創公司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作繳納股款證明,並據以製作內容不實之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會計事項文書,以製造出資作為增資資本額之外觀,旋於108年3月21日將上開400萬元匯出至吳佳倫之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而未作為全面崴創公司營運之用,林君志所介紹之會計師簡溢宏於同日製作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完成公司法第7條所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

復由渠等填製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等,並以上開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等文件,表明全面崴創公司應收股款均已收足,向主管機關臺南市政府申請增資變更登記,使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108年4月11日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掌之全面崴創公司登記案卷內並核准全面崴創公司之增資變更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此部分金流與全面強健投資公司編號⒌部分相同)。

㈩傑翔公司:賴志欽、鄭文賓、吳佳倫共同基於違反公司法、以不正當方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王偉嶺擔任傑翔公司之負責人,於增資登記時為下列犯行:⒈於108年7月11日自賴志欽之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匯款700萬元至傑翔公司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作繳納股款證明,並據以製作內容不實之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等會計事項文書,以製造出資作為增資資本額之外觀,旋於108年7月12日將上開700萬元全數匯出,而未用於傑翔公司之經營,林君志所介紹之會計師簡溢宏於同日製作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完成公司法第7條所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

復由渠等填製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等,並以上開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等文件,表明傑翔公司應收股款均已收足,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申請增資變更登記,使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108年8月12日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掌之傑翔公司登記案卷內並核准傑翔公司之增資變更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⒉於108年7月26日自吳佳倫之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700萬元至傑翔公司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作繳納股款證明,並據以製作內容不實之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會計事項文書,以製造出資作為增資資本額之外觀,復將上開不實文書交由林君志所介紹之會計師簡溢宏,於108年8月1日製作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完成公司法第7條所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嗣於108年8月13日將上開700萬元全數匯回至吳佳倫上開台新商銀帳戶,而未用於傑翔公司之經營。

復由渠等填製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等,並以上開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等文件,表明傑翔公司應收股款均已收足,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申請增資變更登記,使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108年9月3日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掌之傑翔公司登記案卷內並核准傑翔公司之增資變更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⒊於108年8月15日自賴志欽之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950萬元至傑翔公司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作繳納股款證明,並據以製作內容不實之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等會計事項文書,以製造出資作為增資資本額之外觀,旋於108年8月16日將上開950萬元全數匯出至輕適能投資公司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而未用於傑翔公司之經營,林君志所介紹之會計師簡溢宏於108年9月18日製作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完成公司法第7條所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

復由渠等填製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等,並以上開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等文件,表明傑翔公司應收股款均已收足,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申請增資變更登記,使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108年10月2日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掌之傑翔公司登記案卷內並核准傑翔公司之增資變更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安傑公司:賴志欽、鄭文賓、吳佳倫共同基於違反公司法、以不正當方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王湯正擔任安傑公司之負責人,於增資登記時為下列犯行:⒈由林君志於108年9月25日,自其所經營之永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設於合庫商銀南勢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1,000萬元至藍天麟之合庫商銀南勢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自藍天麟上開帳戶匯款1,000萬元至亞洲動能公司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匯至輕適能控股公司設於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將其中301萬元匯至安傑公司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作繳納股款證明,並據以製作內容不實之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等會計事項文書,以製造出資作為增資資本額之外觀,旋於同日將上開301萬元匯回至林君志之合庫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而未用於安傑公司之經營。

林君志所介紹之會計師簡溢宏於108年9月26日,製作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完成公司法第7條所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

復由渠等填製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等,並以上開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等文件,表明安傑公司應收股款均已收足,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申請增資變更登記,使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108年10月5日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掌之安傑公司登記案卷內並核准安傑公司之增資變更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此部分金流與輕適能投資公司編號⒑部分相同)。

⒉由林君志於108年10月1日,自其所經營之永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設於合庫商銀南勢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1,500萬元至藍天麟之合庫商銀南勢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於同日自藍天麟之合庫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將其中500萬元匯至安傑公司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作繳納股款證明,並據以製作內容不實之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等會計事項文書,以製造出資作為增資資本額之外觀,旋於同日將上開500萬元匯回至林君志之合庫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而未用於安傑公司之經營。

林君志所介紹之會計師簡溢宏竟仍於108年10月2日,製作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完成公司法第7條所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

復由渠等填製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等,並以上開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等文件,表明安傑公司應收股款均已收足,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申請增資變更登記,使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108年10月14日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掌之安傑公司登記案卷內並核准安傑公司之增資變更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智迪亞公司:賴志欽、鄭文賓、吳佳倫共同基於違反公司法、以不正當方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王湯正擔任智迪亞公司之負責人,由林君志於108年10月1日,自其所經營之永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設於合庫商銀南勢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1,500萬元至藍天麟之合庫商銀南勢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於同日自藍天麟之合庫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將其中500萬元匯至500萬元至智迪亞公司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作繳納股款證明,並據以製作內容不實之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等會計事項文書,以製造出資作為增資資本額之外觀,旋於同日將上開500萬元匯回至林君志之合庫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而未用於智迪亞公司之經營,林君志所介紹之會計師簡溢宏竟仍於108年10月2日,製作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完成公司法第7條所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

復由渠等填製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等,並以上開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等文件,表明智迪亞公司應收股款均已收足,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申請增資變更登記,使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108年10月4日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掌之智迪亞公司登記案卷內並核准智迪亞公司之增資變更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此部分金流與安傑公司編號⒉部分相關)。

暉祐公司:賴志欽、鄭文賓、吳佳倫共同基於違反公司法、以不正當方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王湯正擔任暉祐公司之負責人,由林君志於108年10月1日,自其所經營之永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設於合庫商銀南勢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1,500萬元至藍天麟之合庫商銀南勢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於同日自藍天麟之合庫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將其中500萬元匯至暉祐公司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作繳納股款證明,並據以製作內容不實之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等會計事項文書,以製造出資作為增資資本額之外觀,並於同日將上開500萬元匯回至林君志之合庫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而未用於暉祐公司之經營。

林君志所介紹之會計師簡溢宏於108年10月2日,製作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完成公司法第7條所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

復由渠等填製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等,並以上開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等文件,表明暉祐公司應收股款均已收足,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申請增資變更登記,使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108年10月5日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掌之暉祐公司登記案卷內並核准暉祐公司之增資變更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下稱市調處)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被告賴志欽、吳佳倫、鄭文賓、曾柏鈞(下稱被告4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 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審判程序。

又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 、第161條之3 、第163條之1 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均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4人於本院審理時就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見本院卷一第230-232、256-259、186-187頁、本院卷二第113、248-249、251、426、433頁),核與證人黃瀞玉(見偵字第15096號卷第93-96頁、偵字第15097號卷第95-98頁、偵字第15098號卷第55-58頁、偵字第31161號卷第165-168、149-157頁)、王湯正(見偵字第4074號卷二第131-137、150-152、156-157、159頁、偵字第15098號卷第68-70、74-75、77頁、偵字第15096號卷第106-108、112-113頁、偵字第15097號卷第108-110、114-115、117頁、偵字第31161號卷第176-178、182-183、185頁)、王偉嶺(見偵字第4074號卷二第123-130、154-155、159-161頁、偵字第15096號卷第110-111、115-117頁、偵字第15097號卷第112-113、117-119頁、偵字第15098號卷第72-73、77-79頁、偵字第31161號卷第180-181、185-187頁)、張倩瑋(見偵字第4074號卷二第141-146、152-153、157-159頁、偵字第15096號卷第108-109、113-115頁、偵字第15097號卷第110-111、115-117頁、偵字第15098號卷第70-71、75-77頁、偵字第31161號卷第178-179、183-185頁)、證人林君志(見偵字第4074號卷二第3-21頁、偵字第15098號卷第3-21、31-34、45-48頁、審原訴字卷第163-168頁、本院卷一第119-131頁、本院卷二第247-256頁)、簡溢宏(見偵字第31161號卷第3-29頁、偵字第15096號卷第99-104頁、偵字第15097號卷第101-106頁、偵字第15098號卷第61-66頁、偵字第31161號卷第137-142頁、審原訴字卷第163-168頁、本院卷一第135-143頁、本院卷二第247-256頁)、賴志欽(見偵字第15096號卷第3-27、55-60、89-92頁、審原訴字卷第163-168頁、本院卷一第229-238、111-122頁、本院卷二第189-193頁)、吳佳倫(見偵字第15097號卷第3-13、57-65、89-92頁、審原訴字卷第163-168頁、本院卷一第255-265頁、本院卷二第111-122頁)、鄭文賓(見偵字第4074號卷二第49-55、69-72、93-96頁、審原訴字卷第163-168頁、本院卷一第185-193頁、本院卷二第111-122頁)、曾柏鈞(見偵字第4074號卷二第97-105、161-164頁、偵字第15096號卷第117-120頁、偵字第15097號卷第119-122頁、偵字第15098號卷第79-82頁、偵字第31161號卷第187-190頁、審原訴字卷第163-168頁、本院卷一第167-174頁、本院卷二第247-256頁)證述內容大致相合,並有輕適能投資公司106年8月8日、107年5月22日、108年3月15日、108年3月23日、108年4月17日、108年6月3日、108年7月10日、108年8月1日、108年8月25日、108年9月26日、108年10月3日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存摺影本、106年8月17日設立登記表、107年6月8日、108年3月26日、108年4月3日、108年5月16日、108年6月17日、108年7月17日、108年8月6日、108年9月9日、108年10月4日、108年10月5日變更登記表、106年8月8日公司章程、董事會議事錄、發起人名冊、發起人會議事錄、107年5月14日公司章程、董事會議事錄、股東臨時會議事錄、107年5月30日董事會議事錄、股東臨時會議事錄、108年3月4日、108年3月11日、108年4月5日、108年5月20日公司章程、董事會議事錄、108年7月9日公司章程、108年6月29日董事會議事錄、108年7月21日、108年8月13日、108年9月14日、108年9月22日公司章程、董事會議事錄、臺北市政府106年8月17日府產業商字第10657600600號、107年6月8日府產業商字第10750047410號、108年3月26日府產業商字第10847894510號、108年4月3日府產業商字第10848224510號、108年5月16日府產業商字第10848960610號、108年6月17日府產業商字第10850774300號、108年7月17日府產業商字第10852042500號、108年8月6日府產業商字第10852699400號、108年9月9日府產業商字第10853630600號、108年10月4日府產業商字第10854634500號、108年10月5日府產業商字第10854835500號函(見偵字第4074號卷一第55-56、77-79、143-145、159-160、209-211、247-248、275-276、295-297、304、306、308、311-314、377-381頁、偵字第4074號卷二第63-64、173-175、177-185、189-299頁、偵字第4074號卷三第235-238、249-252、442-447、460、466、479、488、504、526、542、550、558頁、偵字第31161號卷第129-133頁)、動諮公司107年2月23日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107年3月9日設立登記表、107年2月23日公司章程、董事會議事錄、發起人名冊、發起人會議事錄、臺北市政府107年3月9日府產業商字第10747051800號函(見偵字第4074號卷一第62、75、277-278、387-388、475-476、495-496頁、偵字第4074號卷二第301-312頁)、富士康公司107年6月7日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07年6月26日設立登記表、107年6月7日公司章程、董事會議事錄、發起人名簿、發起人會議事錄、經濟部107年6月26日經授中字第10733362210號函(見偵字第4074號卷一第152、155頁、偵字第4074號卷二第65-67、315-328頁、偵字第4074號卷三第463、477-478、481-482、493-494、521-522、539-540頁)、亞洲動能公司107年6月29日、107年8月5日、107年8月23日、107年10月16日、107年10月26日、107年11月21日、107年12月13日、107年12月26日、108年2月27日、108年3月14日、108年3月22日、108年4月16日、108年5月31日、108年7月9日、108年7月31日、108年8月20日、108年9月26日、108年10月3日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存摺影本、匯款傳票、股東名簿、107年7月24日設立登記表、107年8月27日、107年9月27日、107年10月25日、107年11月9日、107年12月7日、108年1月2日、108年1月9日、108年3月20日、108年4月2日、108年4月16日、108年4月23日、108年6月19日、108年7月19日、108年8月12日、108年8月20日、108年10月1日、108年10月14日變更登記表、107年6月29日公司章程、董事會議事錄、發起人名簿、發起人會議、107年7月25日公司章程、董事會議事錄、股東臨時會議事錄、107年8月2日董事會議事錄、股東臨時會議事錄、107年10月1日、107年10月19日、107年11月9日、107年11月30日董事會議事錄、107年12月17日、108年2月15日、108年3月2日、108年3月10日、108年4月2日、108年5月19日、108年6月28日、108年7月20日、108年8月10日、108年9月14日、108年9月26日公司章程、董事會議事錄、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臺北市政府107年7月24日府產業商字第10751395220號、107年8月27日府產業商字第10752758310號、107年9月27日府產業商字第10753428030號、107年10月25日府產業商字第10755069400號、107年11月9日府產業商字第10755582700號、107年12月7日府產業商字第10756467610號、108年1月2日府產業商字第10757130710號、108年1月9日府產業商字第10845329200號、108年3月20日府產業商字第10847274610號、108年4月2日府產業商字第10847894200號、108年4月16日府產業商字第10848380300號、108年4月23日府產業商字第10848960700號、108年6月19日府產業商字第10350774500號、108年7月19日府產業商字第10852042210號、108年8月12日府產業商字第10852699200號、108年8月29日府產業商字第10853248720號、108年10月1日府產業商字第10854634200號、108年10月14日府產業商字第10854835810號函(見偵字第4074號卷一第215-216、218-219、272、354、356、358、361、363、365、368、370、372、375-376頁、偵字第4074號卷二第59、73-83、331-561頁、偵字第4074號卷三第233-234、247-248、336-338、349、360、362、364、372、374、380、382、388、390、396、398、408、422、470、492、510、530、546頁、偵字第31161號卷第39-42、117-119、121、124-128頁、偵字第15096號卷第37、41頁)、運漢公司107年8月16日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板信商銀帳號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07年9月17日變更登記表、107年8月10日公司章程、董事會議事錄、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臺北市政府107年9月17日府產業商字第10753233720號函(見偵字第4074號卷一第288、292、391-392頁、偵字第4074號卷三第3-15、483-484、497-498、517-518頁)、全面強健公司107年10月31日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07年11月5日、107年11月27日變更登記表、107年9月3日、107年10月19日公司章程、董事會議事錄、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臺北市政府107年11月5日府產業商字第10754093910號、107年11月27日府產業商字第10755687110號函(見偵字第4074號卷一第201、395、239-240頁、偵字第4074號卷三第17-44、581頁)、全面強健投資公司107年9月21日、107年10月29日、107年11月22日、107年12月27日、108年3月20日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107年10月8日、107年11月30日、107年12月4日、108年1月18日、108年4月9日變更登記表、107年9月13日、107年10月18日、107年11月9日、107年12月17日、108年3月8日公司章程、董事會議事錄、臺北市政府107年10月8日府產業商字第10754493600號、107年11月30日府產業商字第10755686910號、107年12月4日府產業商字第10756457710號、108年1月18日府產業商字第10845329010號、108年4月9日府產業商字第10848224700號函(見偵字第4074號卷一第172-173、189、192、194、196、198、204-205、241-242、244、270-271頁、偵字第4074號卷三第45-103頁、偵字第15096號卷第39頁)、全面運動公司107年11月23日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彰化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107年12月7日變更登記表、107年11月12日公司章程、董事會議事錄、臺北市政府107年12月7日府產業商字第10756506020號函(見偵字第4074號卷一第223、225-226、264、267-268頁、偵字第4074號卷三第105-119頁)、全面崴創公司108年1月2日、108年3月21日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國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號、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108年2月11日、108年4月11日變更登記表、107年12月22日、108年3月9日公司章程、董事會議事錄、臺南市政府108年2月11日府經工商字第10800271130號、108年4月11日府經工商字第10800312570號函(見偵字第4074號卷一第166、168、170、177-178、228、230、282頁、偵字第4074號卷三第121-139、486、502、524頁)、傑翔公司108年7月21日、108年8月1日、108年9月18日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108年8月12日、108年9月3日、108年10月2日變更登記表、108年7月10日、108年7月20日、108年9月6日公司章程、董事會議事錄、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臺北市政府108年8月12日府產業商字第10852286820號、108年9月3日府產業商字第10853011410號、108年10月2日府產業商字第10854232610號函(見偵字第4074號卷一第124、126、128、130-131頁、偵字第4074號卷三第153-187、572、575、584頁、偵字第31161號卷第35-36頁)、安傑公司108年9月26日、108年10月2日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08年10月5日、108年10月14日變更登記表、108年9月14日董事會議事錄、108年9月20日公司章程、董事會議事錄、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臺北市政府108年10月5日府產業商字第10854634410號、108年10月14日府產業商字第10854881100號函(見偵字第4074號卷一第38、41、44頁、偵字第4074號卷三第189-209、254、268、556頁、偵字第31161號卷第103-105、109、113頁)、智迪亞公司108年10月2日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108年10月4日變更登記表、108年9月20日董事會議事錄、臺北市政府108年10月4日府產業商字第10854803000號函(見偵字第4074號卷一第90、92頁、偵字第4074號卷三第211-217、270頁、偵字第31161號卷第84-85頁)、暉祐公司108年10月2日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108年10月5日變更登記表、108年9月20日董事會議事錄、臺北市政府108年10月5日府產業商字第10854802800號函(見偵字第4074號卷一第106-107、110頁、偵字第4074號卷三第219-225、272頁、偵字第31161號卷第92-93、100頁)、趣動能公司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第4074號卷一第180-182頁、偵字第4074號卷三第345-346頁)、輕適能顧問公司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見偵字第4074號卷一第279-280、315-317、385-386、389-390、393-394頁、偵字第4074號卷三第473-474、511-514、519-520、531-536頁)、星星運動公司設於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第4074號卷三第449、471-472、499-500、515-516、537-538頁)、被告賴志欽之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見偵字第4074號卷一第65、135-136頁、偵字第4074號卷三第331-332、367-368、375-377、383-384、391-392、399-400、451、547-548頁)、被告吳佳倫之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見偵字第4074號卷一第83-84、175-176頁、偵字第4074號卷三第357-358、403、413、579頁)、被告鄭文賓之板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第4074號卷二第61-62、85-88頁、偵字第4074號卷三第333-334、341-342、353-354、453頁)、被告曾柏鈞之新光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表及匯款傳票(見偵字第4074號卷一第69-71頁)、林君志之合庫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及匯款收據(見偵字第4074號卷一第51-52、99-100、117-118頁、偵字第4074號卷二第23-28、45-46、47-48頁、偵字第4074號卷三第239-240、255-256、273-274、565頁、偵字第15098號卷第23-28頁、偵字第31161號卷第87-88、97-98、111-112頁)、藍天麟之合庫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及匯款傳票(見偵字第4074號卷一第47-48、95-96、113-114頁、偵字第4074號卷三第229、231、243、245、259、261-265、417、427頁、偵字第31161號卷第95頁)、宇陽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之合庫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第4074號卷三第227頁)、永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合庫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第4074號卷三第241、257頁)、共襄公司之彰化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第4074號卷三第457頁)、林君志、吳佳倫、簡溢宏之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字第4074號卷一第449-452、454-456、458、467-469、471頁)、林君志與簡溢宏之LINE對話紀錄(見偵字第4074號卷一第459-464頁、偵字第4074號卷二第29-34頁、偵字第31161號卷第43-77、159-160頁、審原訴字卷第307-309頁、本院卷一第199-218頁)、與證人黃瀞玉之LINE對話紀錄(見偵字第4074號卷二第35-37頁)、扣案手機內LINE群組對話紀錄(見偵字第4074號卷二第39-41頁)、與謝耀焜律師之LINE對話紀錄(見偵字第4074號卷二第43頁)、被告吳佳倫與被告曾柏鈞之LINE對話紀錄(見偵字第4074號卷一第473-485頁、偵字第4074號卷二第109-122頁)、與謝喻詠之LINE對話紀錄(見偵字第15097號卷第21-22頁)、證人王偉嶺之國泰商銀108年7月8日匯款傳票(見偵字第4074號卷一第138頁)、陳克紹之元大銀行108年7月8日匯款傳票(見偵字第4074號卷一第140頁)、亞洲動能公司及旗下各公司一覽表(見偵字第15096號卷第43-46頁)、投資公司架構圖1張(見偵字第15097號卷第19頁)、被告吳佳倫、鄭文賓、賴志欽3人於Line群組之對話截圖影本(見審原訴字卷第189-201頁)、本院110年刑保1855號、110年刑保1856號、110年刑保1857號、110年刑保1858號扣押物清單(見本院卷一第87、91、95、99頁)、法務部調查局111年9月2日調資伍字第11103277490號函暨函覆鑑定報告1份(見本院卷二第25-35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4人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應堪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

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4人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新舊法比較:1.按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處罰之對象為公司負責人,屬因身分或特定關係始能成立之犯罪。

不具備上開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並非該罪處罰之對象,必須與具有該身分或特定關係之人共同犯上開之罪,始得以適用上揭規定論處罪刑。

而公司法所稱之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

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故依公司法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並不包含不具前述身分之所謂「實際負責人」在內(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110號判決意旨參照)。

再者,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刑罰規定自被告行為後雖未有形式上之修正,但公司法第8條於被告行為後,於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並自107年11月1 日施行。

該條規定原為:「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

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第1項)。

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第2項)。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

但政府為發展經濟、促進社會安定或其他增進公共利益等情形,對政府指派之董事所為之指揮,不適用之(第3項)。」

107年8月1日修正並未更動第1項規定,係將第2項、第3項修正為:「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第2項)。

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

但政府為發展經濟、促進社會安定或其他增進公共利益等情形,對政府指派之董事所 為之指揮,不適用之(第3項)。」

可知此次修正後,第3項規定不再限於「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祇須為「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均可成為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犯罪主體;

而反面解釋上開修正,可知修正前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犯罪主體,於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並不及於公司之實質負責人。

準此,公司法之前開修正,影響公司法第9條第1項對於「公司負責人」之構成要件解釋,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基於罪刑法定原則,被告行為是否處罰,仍應以其行為當時之法律為據。

2.經查,犯罪事實欄一㈠、㈡、㈢部分,未實際繳納股款而表明收足之時間,均在上開公司法修正前,而應適用修正前公司法之規定,至於犯罪事實一㈣至部分,未實際繳納股款而表明收足之時間之時間均在107年11月1日公司法修正後,即應適用修正後之公司法。

3.另刑法第214條固均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7日施行,惟該次修正係因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且其罰金數額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提高為30倍,故修法將上開條文之罰金數額修正提高為30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核其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均無變更,即無新舊法比較問題。

㈡論罪:1.按公司法第9條第1項規定立法意旨,乃係基於公司資本為公司經濟活動及信用之基礎,故除公司於設立時,於章程應載明公司之資本額,其後如須增資,亦須經嚴格程序,此即資本不變原則。

此外,公司設立時應收足相當於資本額之現實財產(資本確定原則),且於設立後至解散前,皆應力求其保有相當於資本之現實財產(資本維持原則),則為防止虛設行號,以毫無資產基礎之公司從事營業,損害一般債權人,乃有上開公司負責人應確實將應收之股款收足,且不得於收足股款後又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之規定,藉以維持公司資本之鞏固。

次按,公司設立、變更、解散登記或其他登記事項,於90年11月12日公司法修正後,主管機關僅形式審查申請是否違法或不合法定程式,不再為實質之審查。

是行為人於公司法修正後辦理公司登記事項,如有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即有刑法第214條適用(最高法院96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再按商業會計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商業通用之財務報表分為: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業主權益變動表或累積盈虧變動表或盈虧撥補表及其他財務報表等5種,商業負責人以虛列股本之不正當方法,使公司資產負債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應成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罪,且為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7121號判決意旨參照),合先敘明。

2.再按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已明定其行為主體為公司負責人,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不實財務報表罪行為主體亦須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則上開犯罪自均屬因身分或特定關係始能成立之犯罪,故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未繳納股款罪所稱之「公司負責人」,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不實財務報表罪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均應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之公司負責人而為認定。

次按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論,觀諸刑法第31條第1項固明,但此專指該犯罪,原屬於具有一定之身分或特定關係之人,始能成立之犯罪,而於有他人加入、參與其犯罪之情形,縱然加入者無該特定身分或關係,仍應同受非難,乃以法律擬制,視同具有身分之正犯,故適用時,應併援引刑法第31條及第28條,以示論擬共同正犯之所從出,亦即擴大正犯之範圍,使無此身分或特定關係之人,變為可以成立身分犯罪(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684號判決意旨相同)。

3.另而犯罪之實行,學理上有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吸收犯、結合犯等實質上一罪之分類,因均僅給予一罪之刑罰評價,故其行為之時間認定,當自著手之初,持續至行為終了,並延伸至結果發生為止,倘上揭犯罪時間適逢法律修正,跨越新、舊法,而其中部分作為,或結果發生,已在新法施行之後,應即適用新規定,不生依刑法第2條比較新、舊法而為有利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179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案犯罪事實㈠、㈣、㈦之犯行,犯罪時間雖有跨越新、舊法,但上開犯罪事實之最後一次犯罪時點均在公司法修正施行後,揆以上開見解,即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適用修正後公司法之規定。

4.是核被告4人就犯罪事實欄一㈡至㈢共2次犯行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罪、商業會計法第71項第5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被告4人就犯罪事實欄一㈠、㈣共2罪,以及被告賴志欽、吳佳倫、鄭文賓就犯罪事實欄一㈠、㈤至共9次犯行所為,均係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罪、商業會計法第71項第5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就犯罪事實欄一㈠、㈣、㈥、㈦、㈨、㈩、各次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股款之行為,均係基於同一目的所陸續為之,且係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均為接續犯而論以一罪。

被告4人就犯罪事實欄一㈠、㈡部分,利用不知情之會計師韓景山犯上開違反公司法等罪,均為間接正犯。

又被告4人間就其等各別所犯各次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5.被告4人就犯罪事實欄一㈡、㈢共2次犯行,係於公司法修正前所為,而修正前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犯罪主體,於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並不及於公司之實質負責人,業如前述。

經查,就犯罪事實欄一㈡、㈢部分,登記之公司負責人為被告鄭文賓,而為公司法之登記負責人以及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

基此,就犯罪事實欄一㈡、㈢部分,賴志欽、吳佳倫、曾柏鈞本無特定關係,而分別具負責人身分之被告鄭文賓共同實行犯罪,爰分別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減輕其刑。

至於犯罪事實欄㈠、㈣至均為公司法修正後所為之犯行,公司實質負責人亦應負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責任,而無庸另行援引刑法第31條規定,一併敘明。

6.又被告鄭文賓於109年1月31日自行前往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檢舉本案有驗資不實之情況,有調查筆錄存卷可證(110年度偵字第4074卷二第69頁),核與自首之要件相符,故就其所犯犯罪事實欄㈠至各次犯行,均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4人以上開方式實施犯行,影響國家對於公司行號之監督管理,戕害社會經濟、公司治理之正確性,違反義務之程度非低,所為並無可取,應予非難;

惟念被告4人犯後仍能知所悔悟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以被告曾柏鈞實施犯行4次,其餘被告賴志欽、吳佳倫、鄭文賓實施犯行13次之情況,參以被告賴志欽自陳為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有1位未成年子女,現從事健身產業,月收入5至6萬元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

被告吳佳倫為碩士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有2位未成年子女,現從事軟體業務,月收入約3萬元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

被告鄭文賓自陳為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無子女,現從事健身產業,月收入5至6萬元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

被告曾柏鈞自陳為碩士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無子女,現從事不動產開發產業,月收入10萬元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及其等犯罪之目的、動機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暨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並另審酌被告4人各次犯行間之罪質相似性、犯罪手段雷同、犯罪時點接近等一切情狀,併定被告4人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緩刑㈠按刑法第74條各款所謂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係指宣告其刑之裁判確定者而言(司法院院解字第二九一八號解釋及最高法院54年台非字第148號、84年度台非字第8號、83年度台非字第51號、82年度台非字第359號刑事判決可參)。

查被告賴志欽、吳佳倫、鄭文賓固經本院於113年2月26日判決處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然均尚未確定,揆以前揭見解,上開被告仍得為緩刑之宣告。

㈡被告4人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為憑,其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坦承犯行,諒被告4人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被告賴志欽、吳佳倫、鄭文賓均宣告緩刑參年,被告曾柏鈞緩刑貳年。

然考量被告4人欠缺尊重法治之觀念,為強化其法治概念,使其於緩刑期內能深知警惕,避免其再度犯罪,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被告賴志欽、吳佳倫於緩刑期間內應參加法治教育4 場次,被告鄭文賓、曾柏鈞於緩刑期間內應參加法治教育3 場次。

復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併諭知被告4人於緩刑期間應付保護管束,以觀後效,並啟自新。

四、沒收 ㈠被告賴志欽處扣得公司存摺2本、電腦主機8台、公司文件1本,被告賴志欽自陳均為實施本案犯行所使用(本院卷三第466頁),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㈡被告吳佳倫處扣得文件資料2本、會議記錄7張、輕適能投資公司資料4箱、亞洲動能公司資料1箱,依上開文件內容,均與本案犯罪事實欄所載公司有所關聯,堪信為實施犯罪所用之物。

又扣案行動電話1支(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被告吳佳倫自陳為實施本案犯罪所使用(本院卷三第466頁)。

是上開扣案物品,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逸群提起公訴,檢察官葉惠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記弘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洪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犯法條:
公司法第9條第1項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犯罪事實欄一㈠ 賴志欽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吳佳倫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鄭文賓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曾柏鈞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犯罪事實欄一㈡ 賴志欽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吳佳倫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鄭文賓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曾柏鈞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犯罪事實欄一㈢ 賴志欽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吳佳倫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鄭文賓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曾柏鈞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犯罪事實欄一㈣ 賴志欽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吳佳倫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鄭文賓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曾柏鈞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犯罪事實欄一㈤ 賴志欽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吳佳倫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鄭文賓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犯罪事實欄一㈥ 賴志欽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吳佳倫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鄭文賓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犯罪事實欄一㈦ 賴志欽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吳佳倫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鄭文賓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犯罪事實欄一㈧ 賴志欽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吳佳倫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鄭文賓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犯罪事實欄一㈨ 賴志欽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吳佳倫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鄭文賓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犯罪事實欄一㈩ 賴志欽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吳佳倫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鄭文賓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犯罪事實欄一 賴志欽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吳佳倫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鄭文賓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犯罪事實欄一 賴志欽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吳佳倫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鄭文賓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犯罪事實欄一 賴志欽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吳佳倫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鄭文賓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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