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0,單禁沒,120,2021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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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峰瑜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執聲字第202號、108年度緩字第4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峰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8年1月14日以107年度偵字第2658號為緩起訴處分,108年1月23日確定,110年1月22日期滿未經撤銷。

惟扣案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而四氫大麻酚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1條第2項規定,為第二級毒品,且屬違禁物。

三、經查:被告因涉犯前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8年1月14日以107年度偵字第2658號為緩起訴處分,108年1月23日確定,110年1月22日期滿未經撤銷,有前開卷證資料可稽。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認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屬違禁物,此有該中心107年6月2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該局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為鑑定,其結果信而有徵,足證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揆諸前揭說明,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念慈
附表: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黃色菸頭四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芯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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