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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判字第213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Celestial Energy Limittd
代 表 人 HO CHI SING
代 理 人 莊進發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對於交付審判駁回之裁定,不得抗告。又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5項、第40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即告訴人Celestial Energy Limittd因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110年度上聲議字第6620、6622號駁回再議之處分,聲請交付審判,本院已於111年12月14日駁回其交付審判之聲請,前開駁回裁定,依前開規定,不得抗告,抗告人提起抗告,為法律上所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5項、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陳柏嘉
法 官 黃瑞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佩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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