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0,聲判,292,2022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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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判字第292號
聲 請 人 智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王仲軒律師
被 告 林柏瑄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名譽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上聲議字第8571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110年度偵字第25604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又按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智選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聲請人)以被告林柏瑄涉犯妨害名譽等罪嫌而提起告訴,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於民國110年9月13日以110年度偵字第25604號為不起訴處分,聲請人不服,向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高檢署)聲請再議,經高檢署檢察長認聲請人之再議為無理由,於110年11月15日以110年度上字第8571號駁回其再議,上開再議駁回之處分書於110年11月29日送達聲請人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偵查卷宗全卷核閱無誤;

聲請人於110年12月6日委任律師具狀向本院提出本件交付審判之聲請(見本院卷第5、11頁),是本件之聲請程式自屬合法,合先敘明。

二、原告訴意旨略以:被告林柏瑄意圖散布於眾,於民國109年9月14日,在不特定人均得登入瀏覽之PTT論壇MobileComm版(下簡稱MobileComm版),以帳號「CJAI3」發布標題為「[討論]破解不肖電商平台充電器的BSMI認證真假」之文章,不實指稱告訴人智選科技有限公司於平台上所販售之充電器並未經過BSMI認證,並以「很多公司…在電商上…欺騙消費者…」、「這樣會不會變相來說是一種詐欺的行為呢?」指摘告訴人公司,復於同年10月5日以帳號「zircnou」在同上網站看版發表標題為「[討論]買到智選家的充電器算被騙嗎?」之文章,以「我知道…(告訴人公司)一定會落入球員兼裁判的問題」、「…合理嗎?合法嗎?是不是有欺騙消費者的可能性呢?」、「…為什麼不守規矩的做認證呢?」等語指摘告訴人公司,又於同日在同一看版發表標題為「[討論]有兩支iphone到底要用什麼充電器?」之文章,以「我們亞果有不是偷雞摸狗的BSMI認證」、「(告訴人公司)是不是一直在做不法獲利的事情呢?我建議你買亞果」等語指摘告訴人公司,足以毀損告訴人公司之名譽,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三、聲請意旨略以:再議處分未察被告係聲請人之同業,具有競爭關係,被告之目的並非單純評論而係為散布言論以打擊聲請人,涉犯公平交易法第37條第1項、第2項之罪,且被告為不正競爭目的所為之散布言論之行為,並無刑法第311條「善意發表言論」之適用,原駁回再議處分有應調查而未調查及重要事證漏未斟酌之違誤。

四、按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規定聲請人得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係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裁量權」制衡之一種外部監督機制,法院僅就檢察官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是否正確加以審查,以防止檢察機關濫權,依此立法精神,同法第258條第3項規定法院審查聲請交付審判案件時「得為必要之調查」,其調查證據之範圍,自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不可就聲請人新提出之證據再為調查,亦不可蒐集偵查卷以外之證據。

除認為不起訴處分書所載理由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其他證據法則,否則不宜率予裁定交付審判。

且法院裁定交付審判,即如同檢察官提起公訴,使案件進入審判程式,是法院裁定交付審判之前提,必須偵查卷內所存證據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檢察官應提起公訴之情形,亦即該案件已經跨越起訴門檻,否則,縱或法院對於檢察官所認定之基礎事實有不同判斷,但如該案件仍須另行蒐證偵查,始能判斷應否交付審判者,因交付審判之審查制度並無如同再議救濟制度得為發回原檢察官續行偵查之設計,法院仍應依同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規定,以聲請無理由而裁定駁回。

五、聲請人以前揭聲請意旨聲請交付審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604號不起訴處分書、高檢署110年度上聲議字第8571號駁回再議處分書及相關卷證,認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分述如下:㈠按妨害名譽罪章的法條結構及編排體系,刑法第309條處罰的是「公然侮辱」之言論,第310條則處罰「意圖散布於眾,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之言論。

學說多以刑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之構成要件「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而將「言論」區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二種。

刑法第309條立法理由亦明示:若侮辱則無所謂事實之真偽;

至誹謗則於事之真偽應有分辨等語。

司法院院字第2179號解釋曾舉例區別二者謂:「某甲對多數人罵乙女為娼,如係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其為娼之具體事實,自應成立刑法第三一○條第一項之誹謗罪,倘僅漫罵為娼,並未指有具體事實,仍屬公然侮辱,應依同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論科。」

即明示二者之不同。

換言之,刑法第309條所稱「侮辱」及第310條所稱「誹謗」之區別,前者係未指定具體事實,而僅為抽象之謾罵;

後者則係對於具體之事實,有所指摘,而提及他人名譽者,稱之誹謗。

很明顯的,事實陳述有所謂真實與否的問題;

意見表達或對於事物之「評論」,因為涉及個人主觀評價的表現,即無所謂真實與否之問題。

是以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等語,既謂可以證明為真實者,祇有「事實」方有可能,此更足以證明我刑法誹謗罪僅規範事實陳述。

至於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之意見或評論,縱使尖酸刻薄,批評內容足令被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並不在誹謗罪之處罰範圍。

而未指摘或傳述不實事實之侮辱罪,其言論即屬意見表達或對人之「評論」,對於名譽權之侵害相對較小,更應受到言論自由之保障,從而侮辱罪限定以「公然」為要件,且其法定刑輕於誹謗罪,足見係立法者於基本權衝突時,選擇以較嚴格之方式限制侮辱罪之成立,以避免過度限制言論自由。

是法院在認定屬於意見表達之「對於名譽權有侵害之虞之言論」是否為刑法第309條之「侮辱言論」時,即應審慎為之,避免因保護名譽權而過度侵害言論自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484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㈡查被告以「CJAI3」帳號於109年9月14日在MobileComm版發表主題為「[討論]破解不肖電商平台充電器的BSMI認證真假」之文章(全文如附件一),嗣以「zircnou」帳號發表如附件二、三所示文章並於他人文章下發表如附件四所示之推文,依其文意係陳述聲請人於向經濟部標準檢驗區聲請BSMI商品驗證時,將規格、形式不同之商品以「系列型號」為由,使用同一份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所核發之商品驗證登錄電子證書對外表示產品係經BSMI驗證而販售,另聲請人於網路平台販售之商品未貼有相關檢驗標籤,且聲請人與「科技說」媒體有關等情,並基於上開事實而進行意見之表達。

衡以:1.被告另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舉AUKEY品牌行動電源未經檢驗即在聲請人經營之智選家平台販售後,該局調查結果認定違反商品檢驗法相關規定而對業者依法處分,並要求限期回收或改正等情,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全球資訊網意見信箱回覆信件之電子信件在卷可憑(見110年度他字第6253號卷第45頁)。

2.再查聲請人代表人李恒於臺北地檢署訊問時,亦自承:「(問:你們公司產品全部型號是否都有經過認證?)當時【即被告張貼文章之際】確實沒有,現在全部都有」、「(問:從20W到100W,單孔到四孔的產品都是使用同一份認證書?)當時【即被告張貼文章之際】是,現在已經分別去申請,因為標檢局說我們不符合系列認證」等語(見110年度他字第6253號卷第22至23頁),勾稽與上開電子信件內容互核相符。

而聲請人代表人同日亦自承:「科技說有三個編輯,我是其中一位」等語,有110年8月25日訊問筆錄在卷可稽(見110年度他字第6253號卷第22至23頁)。

3.綜上,顯然被告張貼文章之際,聲請人之商品並非全部型號均有經過認證,且有將同一份認證書使用於20W到100W、單孔到四孔等不同規格之商品之行為,同時聲請人之代表人則擔任「科技說」媒體之編輯,堪認被告指摘聲請人販售之商品並非全經檢驗合格、且有共用認證書、聲請人與「科技說」媒體有關連等情之事實陳述,並非全然無據,聲請人自不能以該公司事後有補送認證通過,反推指摘被告所述不實;

而聲請人身為廠商,就其產品自負有積極符合法規之注意義務,則聲請人公司之產品並非全部均經認證之客觀事實既然存在,其起因究係聲請人之一時疏失、抑或惡意欺騙,自非所問。

另被告其餘陳述部分則屬意見之陳述,其用字縱令嚴厲或尖酸刻薄,亦不在誹謗罪所規範之範圍。

是依上開法律見解,被告所為難以誹謗罪相繩,亦無需適用刑法第311條,聲請人據以主張被告涉犯誹謗罪、被告不得適用刑法第311條云云,均不足採。

㈢聲請人又稱再議處分未調查被告係聲請人之同業,而有競爭關係,涉犯公平交易法第37條第1項、第2項之違法同法第24條之罪云云,惟交付審判程序調查證據之範圍,係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不可就聲請人新提出之證據再為調查,亦不可蒐集偵查卷以外之證據,業經敘明如前。

聲請人主張原駁回再議處分有應調查而未調查之情云云,顯有誤會。

況被告發表之文章,關於指摘聲請人販售之商品並非全部均經檢驗合格、將同一份認證書使用於多種產品、聲請人與「科技說」媒體有關等情之客觀陳述,並非全然無據,業據認定如前,且亦經聲請人自承在案如前述,被告指摘內容自不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4條所指之「不實情事」,併此指明。

㈣至於聲請人其他聲請交付審判之理由或指摘內容,核與其告訴及聲請再議之意旨大致相同,而此部分業據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及高檢署檢察長於原不起訴處分書及駁回再議之處分書中逐一詳陳在案,核其採證之方式、論理之原則,均無悖於論理法則或經驗法則,聲請人任意指摘,自無可採。

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宋雲淳
法 官 范雅涵
法 官 魏小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附件一文章內容:
作者帳號 CJAI3 發表時間 109年9月14日 主題 [討論]破解不肖電商平台充電器的BSMI認證真假 內容 現在時下最熱門的話題就是美豬瘦肉精的問題了, 開放進口已成定局,討論的應該是如何訂定檢驗規範, 杜絕瘦肉精超標的豬肉在市面上販售, 想必政府可能會制定一個看似嚴格的規範去約束廠商, 為什麼會說看似嚴格呢? 就拿我們熟悉的標檢局BSMI來舉例好了, 大家都知道台灣的標檢局BSMI標準是相當嚴格的, 主要檢測項目是溫升跟電磁干擾, 有些在國外上市販售的產品甚至有可能無法通過標檢局BSMI檢驗! 而且以充電器來說在商品本體及外包裝都必須要標示R字軌圖示, 這樣才可以在台灣販售, 即使是好市多平行輸入的ANKER充電器都有完善的標示及認證, 如違反的話動輒罰款數十萬起跳甚至上百萬! 看似標準及罰則都相當高! 相當的重視台灣消費者的權益。
但是生意人是十分聰明的! 標檢局BSMI有一個東西叫做系列型號, 什麼是系列型號呢? 假如有個充電器規格一樣, 但是有黑白紅三種顏色, 可以把黑色當作主型號, 白跟紅兩個型號當作系列型號, 這樣只要把主型號做認證即可, 聽起來還蠻合理的, 因為顏色不同而已, 內部結構都一樣, 當然做一次認證即可! 但是事情沒有大家想的這麼簡單, 舉以下例子給大家參考, 智X家 X選家 智選X 跟你們說聲抱歉了, 拿你們舉例代表你們廣告成功, 因為廣告一直打到我, https://i.imgur.com/Mqou4ED.jpg 上面那張幫大家整理好懶人包, 看到行動電源的部分, 他們把CH05及CH08當成同一個系列型號, 很顯然的, 他們是完全不同的商品, 必須分開做認證, 不能當成同一個系列型號, 再看到65WPD快充充電器, 同一個系列型號裡面居然從20W到100W都有, 從單孔到四孔都有, 這就更離譜了, 而且這些產品本體上或是外包裝應該都是沒有標檢局R字軌的標示的, 不過就算有,只要認真去查就可以發現這是投機取巧的方式, 以上述例子來說R3C668是智X家這間公司的R字軌, 有做過BSMI的公司會有一個像R3C668的R字軌, 只要去標檢局網站上查詢, 就可以查到這些公開資料, 知道這間公司有那些產品的認證, 是不是使用投機取巧不合法的方式一看就知道, 以下標檢局的資料有指出須符合何種條件才符合系列型號, 我沒讀什麼書看不太懂, 但是如果上述例子符合系列型號, 除非同花打得過full house, 習近平當選美國總統啦! https://reurl.cc/ldZeYjhttps://i.imgur.com/bgC2WYM.jpg 那如果之後美豬有間廠商拿符合標準的美豬送驗, 取得合格標章, 那他後續的豬不管如何, 即使是把瘦肉精當水喝的豬, 不就有可能也可以進口, 你說美國人吃瘦肉精也沒怎樣啊, 大家還不是喜歡外國月亮比較圓, 黑人雞雞比較大, 那為什麼台灣還要制訂標準呢, 那荷蘭可以抽大麻台灣可以嗎? 在台灣做生意本來就要符合台灣法規, 但可惜的是政府往往訂出嚴格的法規, 但是總有漏洞可以讓廠商鑽, 可能也沒有嚴謹的去查核, 真的很可惜! 假如很多公司都用這種方式投機取巧, 在電商上利用這樣的方式欺騙消費者, 使消費者誤以為產品有老實做認證, 是安全有保障的, 而花比較多錢購買這些以為有通過標檢局BSMI產品, 請問大家認為這樣會不會變相來說是一種詐欺的行為呢? 附件二文章內容
作者帳號 zircnou 發表時間 109年10月5日 主題 [討論] 買到智選家的充電器算被騙嗎? 內文 看到C大的文章https://reurl.cc/3L4x20 讓我十分的失望與難過, 其實我一直是科技說也就是智選家經營的自媒體粉絲, 雖然我知道電商平台經營自媒體一定會落入球員兼裁判的問題, 包括科技說也是,評測出最好的產品一定是智選家代理的, https://i.imgur.com/9gMCrzR.jpg https://i.imgur.com/kxTFV1c.jpg 不過我覺得這都是無可厚非的, 畢竟許多youtuber也有業配, 更何況是同時經營電商跟自媒體的智選家, 只要不是用騙的或是捏造事實都是可以接受的, 然而看了C大的文章發現事情不是那麼單純, 當時支持智選家在集資網站flying V上 https://reurl.cc/9X3Vqj購買了他們代理的IDMIX充電器,https://i.imgur.com/JEeqq5e.jpg 當時集資金額高達兩百多萬,https://i.imgur.com/EJuBdDC.jpg 今天拿出來看, 果然充電器本體上並沒有印上規定必須要印的R字軌符號, https://i.imgur.com/nqJvHBq.jpg 看了C大的文章, 才覺得說會不會是用這種投機取巧的方式才不敢印上, C大文章中舉的另外一個例子AUKEY充電器, 先前在嘖嘖集資金額也是高達一百多萬, https://i.imgur.com/mwMnm5Z.jpg 不過當時忘了購買, 後來有在智選家官網預購到, https://i.imgur.com/P83luqY.jpg 在前幾天有收到了, 果然在包裝及本體上也都沒有應該要有的R字軌符號, https://i.imgur.com/CABJPsQ.jpg https://i.imgur.com/Vz5nrJE.jpg 原因可能就是如同以上所述吧, 事到如今, 我已經不知道是該難過還是生氣了, 我覺得在自己的媒體上推廣自己代理的產品是沒有錯的, 畢竟做生意本來就要賺錢, 這本來就是一種行銷方式, 但如果像C大所述, 用投機取巧的不合法手段取得BSMI標檢局認證呢? 如果連法律都可以不尊重了, 那如何能期待會尊重對消費者的承諾呢? 嘖嘖平台加上flying v平台營業額高達三百多萬, 請問這樣合理嗎?合法嗎?是不是有欺騙消費者的可能性呢? 賺了這些錢為什麼不守規矩的做認證呢? 難道是無法通過認證嗎? 作為消費者的我們權益何在? 況且他們還用自己的自媒體”科技說”去介紹產品, 號稱自己智選家代理的產品是最好的, 那最好的產品連基本的認證都沒有, 到底這樣怎麼敢說好呢? 附件三
作者帳號 zircnou 發表時間 109年10月15日 主題 [討論] 有兩支iPhone到底要用什麼充電器? 內文 如題, 因工作需求一直都是使用兩支手機, 現役是iPhone 7跟iPhone X, 現在想把iPhone 7升級成iPhone 12 Pro, 兩隻都有支援快充, 平時也有戴Apple Watch, 我的需求是至少可以同時充兩支手機, 因為自身覺得畢竟是電的東西, 至少最基本要在台灣販售要通過合法的BSMI認證, 之前有買過智選家賣的雙口充電器, 發現被騙了,根本沒有認證, 一間廠商連要在台灣合法販售最基本的認證都做不到, 就像一個計程車司機竟然連駕照都沒有,就偷開車, 連這個也要騙, 真的不相信萬一出了什麼事智選家可以給消費者任何一點的保障, 被騙詳情請看, https://reurl.cc/VXW896 也呼籲大家不要被騙了, 請買正派經營公司產品, 回歸正題, 目前有三個選手在考慮 選手一 j5create https://i.imgur.com/5rOEj22.jpg 可以快充兩支手機,但是體積蠻大的, 攜帶方面比較不方便,價格也不算是很便宜。
選手二 小米30W https://i.imgur.com/ofrOBSM.jpg 體積小,便宜, 但是沒辦法快充兩支手機, 更不用說同時充Apple Watch了。
選手三 亞果元素4孔100W https://i.imgur.com/Vl4pFFL.jpg 有四孔,可以快充兩支手機, 還可以充Apple Watch, 體積比j5create小, 我們亞果有不是偷雞摸狗的BSMI認證, 看網站亞果其實產品系列蠻齊全的, 且附轉接頭, 對於之後會常出差的我還蠻實用的。
以上三個選手不知道大家有什麼建議? 最後再次的提醒大家, 千萬不要買沒有智選家沒有BSMI認證的商品!! 詳情請看, https://reurl.cc/VXW896 附件四:zircnou於109年11月5日推文內容
那代理商智選家為什麼不去做電檢,要違法販售,這樣是產 品有問題還是智選家有問題? 請問這樣智選家算是不法獲利嗎? 他們是不是一直在做不法獲利的事情呢 我建議你買亞果 他們每個產品都有電檢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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