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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自字第24號
自 訴 人 LUCKY BLOOM CO., LTD.
代 表 人 郭碧伶
被 告 賴進淵
選任辯護人 陳俊霖律師
丁子芫律師
被 告 邱郁雯
上列自訴人提起詐欺等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LUCKY BLOOM CO., LTD.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
理 由
一、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
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自訴人LUCKY BLOOM CO., LTD.(下稱LB公司)提起本件自訴,原委任陳振瑋律師、章文傑律師為代理人(本院卷一第51頁),惟陳振瑋律師、章文傑律師嗣具狀解除委任(本院卷三第65頁),已無委任律師續行訴訟,爰依上開規定,命自訴人LB公司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即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怡菁
法 官 許峻彬
法 官 劉庭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福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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