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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9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林杰
被 告 陳家斌
上列具保人就被告詐欺等案件(110年度訴字第197號、111年度訴字第1019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家斌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5萬元,由具保人林杰為被告繳納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見偵字第3126號卷三第23頁)。
惟本院依被告之住居所傳喚並合法送達傳票後,被告並未到庭應訊,嗣經依法拘提亦未獲,且經查詢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亦確認被告業於民國112年3月28日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通緝,迄今尚未緝獲歸案,此有本院報到單、送達證書、拘票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函覆拘提報告書及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附卷可憑(見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97號卷四第399頁、第409頁、卷五第271-273頁、第289頁),足認被告業已逃匿,又經本院合法通知具保人,具保人亦未到庭,有送達證書、報到單存卷可考(見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97號卷四第401頁、第409頁),佐以被告現無另案在監押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附卷可查(見110年度訴字第197號卷五第287頁),足認被告業已逃匿,是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歐陽儀
法 官 趙書郁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韻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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