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0,訴,197,20240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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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9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宇浩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1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鄭宇浩與同案被告黃御辰、陳育家、林佑杰、黃俊傑、陳家斌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民國000年00月間,參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在通訊軟體TELEGRAM(中文名:紙飛機)「晚」群組暱稱為「大皇瘋」之成年人所屬詐欺集團,該集團係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共同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結構性犯罪組織,其等分工如下:同案被告黃御辰加入上開「晚」群組,並承租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房屋充為洗錢機房(下稱本案機房),復招募同案被告陳育家、被告鄭宇浩、同案被告林佑杰、黃俊傑、陳家斌加入;

同案被告陳育家則擔任幹部,負責以由「大皇瘋」指示之鄭宇浩等人銀行帳戶內之詐欺贓款,買賣虛擬貨幣;

同案被告林佑杰係從事提領「大皇瘋」指示之被告鄭宇浩等人銀行帳戶內款項之工作,並負責向被告鄭宇浩、同案被告黃俊傑、陳家斌收取前開3人提領之款項,兼負責將本案機房購買之虛擬貨幣集中至「大皇瘋」指定電子錢包內;

被告鄭宇浩、同案被告黃俊傑、陳家斌均從事提領「大皇瘋」指示之鄭宇浩等人銀行帳戶內款項之工作;

上開詐欺集團先由電信話務機房之不詳成員透過不特定手機通訊軟體,以投資外匯、期貨名義,隨機邀請大量民眾加入通訊軟體群組,佯稱全新引進獨家循環式獲利法,專業培訓簡單上,首次只需小額費用,每日可獲利數倍,且穩賺不賠,致如附表所示告訴人林育賢陷於錯誤,而至上開詐欺集團指定之投資網站註冊帳號,再至前開投資網站提供之ATM匯款、超商條碼、信用卡等方式取得繳款帳號或條碼進行投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繼以各種話術,使告訴人誤信該詐欺集團介紹之投資網站,而加入成為會員,俟告訴人存入一定金額後,上開詐欺集團透過修改投資網站後端程式設定,使告訴人初期有獲利嚐得甜頭,而深信投資網站之投資報酬率極高後,再透過話術誘使告訴人加碼投資,如告訴人反映欲提領獲利,便以各種名目要求渠等支付新臺幣(下同)數萬元不等之手續費用,待告訴人發現遲遲無法提領帳戶內獲利,始悉受騙;

同案被告黃御辰即承「大皇瘋」指示,指揮同案被告陳育家以「大皇瘋」指示之被告鄭宇浩等人銀行帳戶內款項購買虛擬貨幣,並由同案被告林佑杰轉入「大皇瘋」指定之電子錢包內,並從中獲取所購買虛擬貨幣之百分2或3充為渠等6人之報酬,共同以此方式隱匿上開詐欺集團詐欺犯罪所得約4,000萬元之本質、來源、去向及所在,因認被告鄭宇浩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同案被告黃御辰、林佑杰、黃俊傑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部分,另經本院判處其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2年、1年6月、1年4月;

同案被告陳育家、陳家斌則通緝中)。

二、按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為免訴之判決,此項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49年台非字第20號及60年台非字第77號判決亦同此旨。

三、查,被告鄭宇浩前因共同參與對告訴人如附表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經本院以111年度審簡字第4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有本院111年度審簡字第416號判決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被告參與對告訴人如附表所示之犯行,既已經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自不得再行追訴。

揆諸上開說明,本案應諭知免訴之判決,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顏伯融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歐陽儀

法 官 趙書郁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韻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法/說明 匯款時間 匯出金額(元) 1(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 告訴人林育賢 假交友(投資詐財)/告訴人林育賢於109年12月3日,在LINE上結識暱稱「DAHLIA」女子,「DAHLIA」介紹加入投資平臺ONE(網址:onefstw.com),並提供銀行帳號予告訴人林育賢,告知欲投資需先儲值至平臺內才能操作,告訴人林育賢遂自109年12月3日起至12月18日期間,使用其申設之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超商ATM轉帳方式,陸續匯款至對方指定之帳戶,金額共計422,000元,「DAHLIA」向告訴人林育賢指導如何使用APP操作,告訴人林育賢在平臺操作後均無法將獲利領出,始悉受騙。
109年12月3日起至12月18日 42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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