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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9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俊慶
指定辯護人 林益誠律師(義務辯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前均聲請傳喚謝臺友為證人,惟證人謝臺友經本院合法傳喚不到、拘提無著而無從調查,本案乃於民國111年1月17日辯論終結,定於111年2月14日宣判。
本案辯論終結後,證人謝臺友經另案於111年1月28日通緝,且經他案於111年1月29日送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現在該處所執行中,已非不能傳喚到庭,為保障被告之對質詰問權,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11年2月2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7法庭行審理程序,傳喚證人謝臺友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涂光慧
法 官 劉庭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福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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