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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佑杰
選任辯護人 林祐增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11102號、第11142號、第11903號、第12081號、第15477號),嗣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並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珈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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