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0,訴,961,202202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6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煌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312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2 月16日辯論終結,惟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名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