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一、朱慧靜犯如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所示之刑。
- 二、李麗娟犯如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所示之刑。
- 三、戴諺麒犯如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所示之刑。
- 四、李俊鵬犯如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所示之刑。
- 事實
- 壹、朱慧靜於民國109年4月中旬某日起,羅天吏(到案後另行審
- 貳、案經詹沛絨、熊珮萱、李宇晴、田淑美、陳宇文、莊其真、
- 理由
- 壹、程序事項:
- 貳、本院認定被告犯罪事實所憑的證據與理由:
- 一、上述事實,已經朱慧靜等4人於本院審理時都坦白承認,並
- 二、綜上所述,由前述證人證詞、各共同被告與共犯的供稱及相
- 參、論罪科刑:
- 一、成立的罪名:
- 二、科處的刑度:
- 三、應執行之刑:
- 肆、沒收與否的審酌:
- 一、沒收犯罪所得:
- 二、不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沒收:
- 伍、公訴不受理部分:
-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戴諺麒、李俊鵬與朱慧靜、李麗娟、羅
- 二、刑事訴訟法第8條規定:「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
- 三、經查:
- 陸、適用的法律: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982號
110年度訴字第98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慧靜
李麗娟
戴諺麒
李俊鵬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偵字第4151號)、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5253號)及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5253、9594、18750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併案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一、朱慧靜犯如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李麗娟犯如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參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戴諺麒犯如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參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餘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四、李俊鵬犯如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餘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事 實
壹、朱慧靜於民國109年4月中旬某日起,羅天吏(到案後另行審結)於同年6月初起,先後加入與李麗娟、戴諺麒(追加起訴書部分內容誤載為「戴諺麟」,應一律予以更正)、吳家安(到案後另行審結)、李俊鵬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為「皮卡丘」、「賤兔」、「木」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的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的犯意聯絡,共組電信詐欺車手集團,彼此間以通訊軟體互相聯繫,並由朱慧靜、羅天吏負責提領款項的車手,李麗娟擔任白天取款把風人員,戴諺麒、吳家安均負責收水(向車手收取贓款),李俊鵬則擔任收水兼夜間取款把風人員。
嗣由上述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如附表二、三、四所示的時間,向所示之人施以所示的詐術,致如附表二、三、四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而匯款交付如附表二、三、四所示款項後,朱慧靜、羅天吏即依「皮卡丘」及詐欺集團不詳成員的指示,分別於如附表二、三、四示的時間、地點,提領所示的款項,並分由李麗娟、李俊鵬負責把風,朱慧靜、羅天吏得手後,即將所提領贓款交給戴諺麒、吳家安,戴諺麒再依「賤兔」指示地點轉交款項,吳家安則轉交予李俊鵬,再將詐得款項繳回本案詐欺集團的上手,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致使檢警難以追查本案詐欺集團的犯罪所得,以完成整體詐欺行為,並分別取得依所繳回贓款一定比例的金額為報酬。
其後如附表二、三、四所示之人發現受騙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自動櫃員機監視錄影器畫面後,始循線查悉上情。
貳、案經詹沛絨、熊珮萱、李宇晴、田淑美、陳宇文、莊其真、郭耀鴻、華建睿、邵逸揚、王耀德、莊雅筑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以下簡稱松山分局);
鄭卉君、洪淇秦、陳億隍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移送併辦及追加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分別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是以,本件據以認定被告朱慧靜、李麗娟、戴諺麒、李俊鵬(以下簡稱朱慧靜等4人)犯罪事實有無而屬傳聞證據的證據資料,當事人於本院審判中均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並沒有任何違反法定程序而取得的情形,也沒有顯不可信與不得作為證據的情況,因此認為適當,都認為有證據能力。
貳、本院認定被告犯罪事實所憑的證據與理由:
一、上述事實,已經朱慧靜等4人於本院審理時都坦白承認,並有下列證據可以佐證,足以佐證她們的自白可以採信:㈠詹沛絨、熊珮萱、李宇晴、田淑美、陳宇文、莊其真、郭耀鴻、徐雪梅、華建睿、邵逸揚、王耀德、莊雅筑、吳珮琪、呂宜軒、鄭卉君、洪淇秦(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洪淇泰」,應一律予以更正)、陳億隍等人(以下簡稱詹沛絨等17人)於警詢時的證述。
㈡共犯羅天吏於警詢時供稱:我有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朱慧靜是車手,曾轉交提款卡、密碼給我;
我於附表四所示時地提領款項,再將款項轉交共犯吳家安,吳家安再轉交予李俊鵬。
㈢共犯吳家安於警詢時供稱:我有加入詐欺集團,擔任收水工作,於共犯羅天吏提款後,「木」會通知我向共犯羅天吏收款,再轉交予李俊鵬。
㈣吳玉璇所申設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與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資料、王家斌所申設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與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彭如甄所申設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林姿妏所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㈤詹沛絨等17人提出的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轉帳明細或銀行存摺明細。
㈥ATM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二、綜上所述,由前述證人證詞、各共同被告與共犯的供稱及相關書證,足以佐證朱慧靜等4人的自白可以採信。
是以,本件這部分事證明確,朱慧靜等4人的犯行可以認定,都應予以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成立的罪名:㈠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在財產犯罪行為人利用人頭帳戶收取犯罪所得的情形,於被害人將款項匯入人頭帳戶之際,非但財產犯罪於焉完成,並因該款項進入形式上與犯罪行為人毫無關聯的人頭帳戶,以致於自資金移動軌跡觀之,難以查知是該犯罪的不法所得,即已形成金流斷點,發揮去化其與前置犯罪間聯結的作用,而此不啻為洗錢防制法,為實現其防阻不法利得誘發、滋養犯罪的規範目的所處罰的洗錢行為。
從而利用人頭帳戶獲取犯罪所得,於款項匯入人頭帳戶之際,非但完成侵害被害人個人財產法益的詐欺取財行為,同時並完成侵害上述國家社會法益的洗錢行為;
又倘行為人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而將特定犯罪所得直接消費處分,甚或交予其他共同正犯,或由共同正犯以虛假交易外觀掩飾不法金流移動,尚非單純犯罪後處分贓物的行為,亦應構成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或第2款之洗錢行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676號判決同此意旨)。
㈡本件朱慧靜等4人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對如附表二、三、四所示被害人施用詐術後,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將款項匯至詐欺集團指示的人頭帳戶,再由朱慧靜等4人分別擔任車手、把風或負責「收水」人員,先持提款卡提領詐欺帳戶內的存款,再層層轉交而繳回詐欺集團的不詳上手,其目的乃在掩飾或隱匿上述錢財的來源,使詐欺集團得藉此方式躲避檢警經由金流追查上游成員,顯已製造金流的斷點,致無從或難以追查前揭犯罪所得,足以產生隱匿該犯罪所得去向的結果,朱慧靜等4人既不知悉「皮卡丘」、「賤兔」、「木」的真實姓名及詐欺集團的上手為何人,主觀上對於她們自不認識的人頭帳戶提領詐欺款項,再將提領款項層層轉交的行為,將造成無從查知真正取得款項之人,亦無從查明款項的去向,自有所認識,卻仍依指示提領、交付款項,當有掩飾或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的洗錢故意,參照上述規定及說明所示,即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所規範的洗錢行為。
本院審核後,認定朱慧靜等4人所為,都是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的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的一般洗錢罪。
㈢朱慧靜等4人與共犯羅天吏、吳家安、「皮卡丘」、「賤兔」、「木」及其他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述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又朱慧靜等4人所涉加重詐欺取財、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間,乃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的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朱慧靜等4人分就同一提款卡多次領款行為,客觀上都是各於密接的時間、在相同的地點所為,侵害的財產法益同一,主觀上也都是基於取得詐欺同一被害人受詐欺款項的單一目的,在刑法評價上應均視為數個舉動的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應論以接續犯。
㈣朱慧靜等4人就如附表二、三、四所示詐騙被害人的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被害人不同,應予以分論併罰。
公訴檢察官於111年1月24日在本院審理時表示:朱慧靜等4人僅就她們有實際參與提款、把風或「收水」的犯行,負共犯之責等語(本院110年度訴字第983號卷〈以下簡稱本院訴字第983號卷〉第278頁)。
據此,如附表二由朱慧靜負責提款、李俊鵬負責把風,朱慧靜、李俊鵬就附表二各成立7罪;
如附表三由朱慧靜負責提款、李麗娟(編號1、5)與李俊鵬(編號2、4)負責把風、戴諺麒負責「收水」(不含編號3部分),朱慧靜、李麗娟、李俊鵬與戴諺麒就附表三分別成立5罪、2罪、2罪、4罪;
如附表四由共犯羅天吏負責提款、李俊鵬負責把風(編號1至3、6),共犯吳家安負責「收水」,李俊鵬就附表四成立4罪。
㈤檢察官移送併辦案件(110年度偵字第5253號),與本案犯罪事實相同,為事實上同一案件,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二、科處的刑度:有關於朱慧靜等4人犯行的量刑,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參酌刑法第57條、第58條等規定,主要可資審酌者如下:㈠朱慧靜:高職肄業,從事過餐飲、工廠作業員及八大行業;
家境普通,已婚,育有未成年子女1人;
自稱與父母關係不錯、有聯絡並互相關懷生活狀況,婚姻生活和諧美滿,對於本案深感愧疚(這有「關於量刑之被告問卷表」在卷可佐,本院訴字第983號卷第165-166頁);
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坦白犯行,並已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這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調解筆錄在卷可證,本院訴字第983號卷第389-396頁),犯後態度良好。
㈡李麗娟:高職肄業,從事過餐飲、工廠測試人員及八大行業;
家境貧困,育有未成年子女1人;
自稱因家庭貧困、有孕在身而為此犯行,入監前與男友賃屋居住,未成年子女由家人代為照顧,知道自己的犯行造成被害人的困擾,有心悔改,怕被害人不原諒,不敢求無罪,希望可以獲得輕判(這有「關於量刑之被告問卷表」在卷可佐,本院110年度訴字第983號卷第155-156頁);
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坦白犯行,犯後態度良好。
㈢戴諺麒:高職肄業;
曾在市場及洗車廠任職;
家境普通,未婚,沒有需要扶養的人;
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坦白犯行,犯後態度尚可。
㈣李俊鵬:國中肄業,從事過中古冷氣買賣、天然氣配管技師;
未婚,自稱家境勉持,育有1位未成年子女;
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坦白犯行,犯後態度尚可。
三、應執行之刑:㈠宣告刑與應執行刑有別,其應裁量事項論理上應有不同。
一律將宣告刑累計執行,刑責恐將偏重而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的社會功能。
法院於決定應執行之刑的宣告時,並不是在法定範圍之內可以任意裁量,而應注意從行為人所犯數罪中反映的人格特性,以及考量刑法目的與相關的刑事政策,妥為宣告。
也就是說,法院於定應執行刑的宣告時,應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有犯行的整體關係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並應權衡行為人犯數罪所反應出的人格特性、行為人就整體事件的責任輕重,在量刑權的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予以整體評判。
㈡本院斟酌朱慧靜等4人所有犯行的整體關係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如:4人所犯各罪都是因加入詐欺集團所為,各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是於109年6月5日、6日間所為,相隔期間短、提款款項地點相近,雖然侵害的財產法益並非同一人,但4人各次犯行的角色分工、類型、行為態樣、犯罪動機均相同,責任非難重複的程度顯然較高),並權衡4人犯數罪所反應出的人格特性、行為人就整體事件的責任輕重,暨各罪的原定刑期、定應執行刑的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等情事為整體非難評價,應就4人所犯各罪,分別定應執行如主文第一至四項所示之刑。
肆、沒收與否的審酌:
一、沒收犯罪所得: 朱慧靜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們一個組別有3個人,合計可以拿到提領款項的10%,我不知道我拿到多少,我一天差不多領取新臺幣(下同)2萬5,000元等語;
李麗娟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們一個組有3個人,可以拿到提領款項的10%,但上面會抽走2%,實際上我們只拿到8%,3個人平分,我有時不會參與,拿到的比較少,我不知道自己拿到多少,109年6月5日我拿到2萬3,000元等語;
戴諺麒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負責「收水」,一個組別有3人,總共可以拿到提領款項的10%,但上面會抽走2%,實際上我們只拿到8%,3個人平分,109年6月5日我拿到差不多也是2萬3,000元;
李俊鵬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負責把風,薪水比較低,109年6月5日大約領到2萬元左右等語(本院110年度訴字第983號卷第279-281頁)。
綜上,朱慧靜所為如附表二、三所示犯行,都是在109年6月5日所為,總計獲得報酬2萬5,000元;
李麗娟、戴諺麒所為如附表三所示犯行,都是在109年6月5日所為,各計獲得報酬2萬3,000元;
李俊鵬所為如附表二、三、四所示犯行,分別在109年6月5日、6日所為,2日總計獲得報酬4萬元。
以上報酬均屬朱慧靜等4人的犯罪所得,依法應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二、不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沒收: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
本條文並未規定「不論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自仍以屬於被告所得管領、處分者為限,始應予以沒收。
經查,本件依卷內證據,尚無從認定朱慧靜等4人有實際保有詐欺所得的情形,自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伍、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戴諺麒、李俊鵬與朱慧靜、李麗娟、羅天吏、吳家安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為「皮卡丘」、「賤兔」、「木」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的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的犯意聯絡,共組電信詐欺車手集團,彼此間以通訊軟體互相聯繫,並由朱慧靜、羅天吏負責提領款項的車手,李麗娟擔任白天取款把風人員,戴諺麒、吳家安均負責收水(向車手收取贓款),李俊鵬則擔任收水兼夜間取款把風人員。
其中被告戴諺麒、李俊鵬亦分別負責如附表三編號3被害人華建睿與如附表四編號4被害人華建睿遭騙而匯款的收水、夜間取款把風人員。
綜上,檢察官認為被告戴諺麒、李俊鵬就此部分,亦分別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的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的一般洗錢罪等語。
二、刑事訴訟法第8條規定:「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
但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
依刑事訴訟法第8條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定有明文。
又案件是否已經起訴,應以檢察官起訴繫屬的先後為準,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的數法院,由繫屬在先或經裁定繫屬在後的法院審判,致不得為審判者,自應依本款諭知不受理判決,避免一罪兩判(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63號判決意旨同採此見解)。
三、經查:㈠戴諺麒與李俊鵬、「天888天」、「新賤兔」共同意圖為自己及該詐騙集團成員不法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的犯意聯絡,先由機房端詐騙集團成員以電話與附表五所示之人聯絡,並以附表五所示的詐術,致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於附表五所示匯款時間,將所示金額匯入詐欺集團成員指示的金融帳戶內,由集團不詳成員提領前揭款項後,戴諺麒依「天888天」、「新賤兔」的指示,先於109年6月6日11時左右,在新北市○○區○○路000○0號星巴克廁所內,向「天888天」及李俊鵬收取47萬元後,於109年6月6日14時左右,至前述星巴克附近的麥當勞廁所內,將47萬元交與前來收取款項的上述集團不詳成員;
另於109年6月7日0時30分左右,在新北市○○區○○○街00號的停車場,向「天888天」及李俊鵬收取13萬4,000元後,於109年6月7日1時40分左右,在新北市○○區○○路00號前,欲將13萬4,000元交與「新賤兔」時為警查獲,並扣得13萬4,000元。
戴諺麒與李俊鵬涉犯上述犯罪事實,已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09年10月5日以109年度偵字第20022、26821、28242號及109年度少連偵字第319、384、419號提起公訴,於110年3月15日繫屬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並以110年度訴字第305號案件(以下簡稱前案)審理中等情,這有該案起訴書(110年度偵字第2503號卷二第103-115頁)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
㈡查戴諺麒與李俊鵬涉犯如附表五所示的犯行,已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已如前述。
其中前案如附表五編號4所示被害人華建睿,即為本案如附表三編號3、附表四編號4所示被害人華建睿,且如附表五編號4與如附表四編號4所示的匯款時間、金額均相同,可見為同一案件;
又如附表三編號3、附表四編號4的被害人華建睿是同一人,雖然兩者的匯款與提款時間並非相同,客觀上卻是於密接的時間、在相同的地點所為,主觀上也都是基於取得詐欺同一被害人受詐欺款項的單一目的,參照上述說明所示,應論以接續犯。
前案如附表五編號5所示被害人吳珮琪,即為本案如附表四編號5所示被害人吳珮琪,亦是於密接的時間、在相同的地點所為,參照上述說明所示,亦應論以接續犯。
由此可知,本案與前案就上述被害人華建睿、吳珮琪被騙部分即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前案起訴效力所及,檢察官再就此部分提起公訴,並於110年10月21日繫屬本院(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1646號卷第5頁收文戳),自屬同一案件重複起訴,應由繫屬在先的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併審理。
是以,依上述規定及說明所示,本院就戴諺麒被訴涉犯如附表三編號3、李俊鵬涉犯如附表三編號3與附表四編號4及5部分的犯行,均應諭知公訴不受理。
陸、適用的法律: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第303條第7款(依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9點,判決書據上論結部分,僅引用應適用之程序法條)。
本件經檢察官顏伯融提起公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楊淑芬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孟皇
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陳乃瑄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取財罪)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被 告 參與犯罪事實 宣告刑 朱慧靜 附表二編號1至7 附表三編號1至5 朱慧靜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拾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李麗娟 附表三編號1、5 李麗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戴諺麒 附表三編號1、2、4、5 戴諺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李俊鵬 附表二編號1至7 附表三編號2、4 附表四編號1至3、6 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二(即起訴書附表、追加起訴書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犯罪手法 詐騙帳戶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提領 時間 提領 地點 提領 金額 1 詹沛絨 109年6月5日下午2時1分許 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詹沛絨,佯稱其係詹沛絨弟弟之女兒即詹均婷,因急需用錢等語,使詹沛絨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銀行帳戶。
吳玉璇申設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6月5日下午3時6分54秒許 8萬元 ⑴ 109年6月5日下午3時26分10秒許 ⑵ 109年6月5日下午3時26分50秒許 ⑶ 109年6月5日下午3 時27分28秒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華南商業銀行松山分行自動櫃員機 ⑴ 3萬元 ⑵ 3萬元 ⑶ 2萬元 2 熊珮萱 109年6月5日晚間8時18分許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Fresho2購物網站客服人員、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熊珮萱,佯稱熊珮萱先前之線上購物因員工疏失造成重複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設定等語,使熊珮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銀行帳戶。
吳玉璇申設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 109年6月5日晚間8時59分55秒許 ⑵ 109年6月5日晚間9時12分6秒許 ⑶ 109年6月5日晚間9時17分30秒許 ⑴ 2萬9,989元 ⑵ 2萬9,985元 ⑶ 2萬123元 ⑴ 109年6月5日晚間9 時16分59秒許 ⑵ 109年6月5日晚間9 時17分35秒許 ⑶ 109年6月5日晚間9時18分14秒許 ⑷ 109年6月5日晚間9 時18分51秒許 ⑸ 109年6月5日晚間9 時19分29秒許 ⑹ 109年6月5日晚間9時20分16秒許 ⑺ 109年6月5日晚間9 時20分57秒許 ⑻ 109年6月5日晚間9時21分44秒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永豐商業銀行松山分行自動櫃員機 ⑴ 2萬5元(含手續費5元) ⑵ 2萬5元(含手續費5元) ⑶ 1 萬5 元(含手續費5元) ⑷ 2萬5元(含手續費5元) ⑸ 2萬5元(含手續費5元) ⑹ 7,005元(含手續費5元) ⑺ 2萬5元(含手續費5元) ⑻ 2,005元(含手續費5元) 3 李宇晴 109年6月5日晚間9時許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Fresho2購物網站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李宇晴,佯稱李宇晴先前之線上購物因作帳錯誤造成重複扣款,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取消設定等語,使李宇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銀行帳戶。
吳玉璇申設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6月5日下午9時18分17秒許 1萬6,983元 4 田淑美 109年6月5日晚間7時30分許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MOMO購物網站客服人員、玉山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田淑美,佯稱田淑美先前之線上購物因員工疏失將田淑美個人年籍資料設定錯誤,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或自動櫃員機以免個資外洩等語,使田淑美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銀行帳戶。
吳玉璇申設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 109年6月5日下午9時19分50秒許 ⑵ 109年6月5日下午9時43分許 ⑴ 2萬1,986元 ⑵ 2萬9,987元 5 陳宇文 109年6月4日晚間9時許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486 購物網站會計人員、中國信託銀行服務人員撥打電話予陳宇文,佯稱陳宇文先前之線上購物因設定錯誤造成重複扣款,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取消設定等語,使陳宇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銀行帳戶。
吳玉璇申設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6月5日下午5時47分50秒許 9萬9,999元 ⑴ 109年6月5日下午5 時53分17秒許 ⑵ 109年6月5日下午5時54分0秒許 ⑶ 109年6月5日下午5時54分44秒許 ⑷ 109年6月5日下午5時55分24秒許 ⑸ 109年6月5日下午5時56分5秒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永豐商業銀行松山分行自動櫃員機 ⑴ 2萬5元(含手續費5元) ⑵ 2萬5元(含手續費5元) ⑶ 2萬5元(含手續費5元) ⑷ 2萬5元(含手續費5元) ⑸ 2萬5元(含手續費5元) 6 莊其真 109年6月5日下午4時59分許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Fresho2購物網站客服人員、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莊其真,佯稱莊其真先前之線上購物因資料建檔錯誤將被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設定等語,使莊其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銀行帳戶 吳玉璇申設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6月5日晚間7時15分55秒許 2萬8,985元 ⑴ 109年6月5日晚間7 時24分10秒許 ⑵ 109年6月5日晚間7 時24分59秒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永豐商業銀行松山分行自動櫃員機 ⑴ 2萬5元(含手續費5元) ⑵ 9,005元(含手續費5元) 7 郭耀鴻 109年6月5日下午4時25分許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墊腳石書局客服人員、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郭耀鴻,佯稱墊腳石書局網路系統遭駭客入侵將被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設定等語,使郭耀鴻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銀行帳戶 王家斌申設彰化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 109年6月5日下午5時18分24秒許 ⑵ 109年6月5日下午5時30分3秒許 ⑶ 109年6月5日下午6時12分36秒許 ⑷ 109年6月5日下午6時31分10秒許 ⑴ 2萬9,989元 ⑵ 2萬9,989元 ⑶ 4萬9,987元 ⑷ 2萬4,998元 ⑴ 109年6月5日下午5 時32分27秒許 ⑵ 109年6月5日下午5 時33分46秒許 ⑶ 109年6月5日下午5時35分10秒許 ⑷ 109年6月5日下午6時34分23秒許 ⑸ 109年6月5日下午6 時35分4秒許 ⑹ 109年6月5日下午6時35分43秒許 ⑺ 109年6月5日下午6時36分28秒許 ⑴至⑶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華南商業銀行松山分行自動櫃員機 ⑷至⑺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永豐商業銀行松山分行自動櫃員機 ⑴ 2萬5元(含手續費5元) ⑵ 2萬5元(含手續費5元) ⑶ 2萬5元(含手續費5元) ⑷ 2萬5元(含手續費5元) ⑸ 2萬5元(含手續費5元) ⑹ 2萬5元(含手續費5元) ⑺ 1萬4,005 元(含手續費5 元)
附表三(即追加起訴書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犯罪手法 詐騙帳戶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提領 時間 提領 地點 提領 金額 1 寅○○○(未報案) 109年6月5日中午12時7分前某日時許 不詳 彭如甄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投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6月5日中午12時7分許 5萬元 ⑴ 109年6月5日中午12時34分19秒許 ⑵ 109年6月5日中午12時35分9秒許 ⑶ 109年6月5日中午12時35分58秒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永豐商業銀行松山分行自動櫃員機 ⑴ 2萬元 ⑵ 2萬元 ⑶ 1萬元 2 徐雪梅(未提告) 109年6月2日上午某時許 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徐雪梅,佯稱其係徐雪梅姪女,因急需用錢借款6萬元等語,使徐雪梅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銀行帳戶。
彭如甄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投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6月5日下午1時15分24秒許 6萬元 ⑴ 109年6月5日下午2時8分9秒許 ⑵ 109年6月5日下午2時9分6秒許 ⑶ 109年6月5日下午2時9分43秒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華南商業銀行松山分行自動櫃員機 ⑴ 2萬元 ⑵ 2萬元 ⑶ 2萬元 3 華建睿 109年6月5日下午4時15分許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露天拍賣」網站人員、玉山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華建睿,佯稱因資料誤植,要取消付款等語,使華建睿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銀行帳戶。
王家斌申設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 109年6月5日晚間8時22分20秒許 ⑵ 109年6月5日晚間8時27分47秒許 ⑴ 2萬9,985元 ⑵ 2萬6,989元 ⑴ 109年6月5日晚間8時38分45秒許 ⑵ 109年6月5日晚間8時39分28秒許 ⑶ 109年6月5日晚間8時40分10秒許 ⑷ 109年6月5日晚間8時40分55秒許 ⑸ 109年6月5日晚間8時41分44秒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永豐商業銀行松山分行自動櫃員機 ⑴ 2萬5元(含手續費5元) ⑵) 2萬5元(含手續費5元) ⑶ 2萬5元(含手續費5元) ⑷ 2萬5元(含手續費5元) ⑸ 6,005元(含手續費5元) 4 邵逸揚 109年6月5日晚間7時1分許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露天拍賣」網站人員聯絡邵逸揚,佯稱因作業疏失須解除12期分期付款扣款設定等語,使邵逸揚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銀行帳戶。
王家斌申設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6月5日晚間8時27分12秒許 2萬9,985元 5 吳栩蓉(未報案) 109年6月5日中午12時27分前某日時許 不詳 吳玉璇彰化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6月5日中午12時27分51秒許 15萬元 ⑴ 109年6月5日下午1時14分40秒許 ⑵ 109年6月5日下午1時15分33秒許 ⑶ 109年6月5日下午1時16分26秒許 ⑷ 109年6月5日下午1時18分49秒許 ⑸ 109年6月5日下午1時19分34秒許 ⑹ 109年6月5日下午1時20分15秒許 ⑺ 109年6月5日下午1時20分55秒許 ⑻ 109年6月5日下午1時21分41秒許 ⑼ 109年6月5日下午1時22分24秒許 ⑴至⑶ 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八德分行自動櫃員機 ⑷至⑼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永豐商業銀行松山分行自動櫃員機 ⑴ 2萬5元(含手續費5元) ⑵ 2萬5元(含手續費5元) ⑶ 1萬5元(含手續費5元) ⑷ 2萬5元(含手續費5元) ⑸ 2萬5元(含手續費5元) ⑹ 1萬5元(含手續費5元) ⑺ 2萬5元(含手續費5元) ⑻ 2萬5元(含手續費5元) ⑼ 1萬5元(含手續費5元)
附表四(即追加起訴書附表三):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犯罪手法 詐騙帳戶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提領 時間 提領 地點 提領 金額 1 田淑美 109年6月5日晚間7時30分許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MOMO購物網站客服人員、玉山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田淑美,佯稱田淑美先前之線上購物因員工疏失將田淑美個人年籍資料設定錯誤,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或自動櫃員機以免個資外洩等語,使田淑美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銀行帳戶。
吳玉璇申設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6月5日晚間9時44分21秒許 2萬9,987元 ⑴ 109年6月5日晚間9時49分25秒許 ⑵ 109年6月5日晚間9 時50分6秒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永豐商業銀行松山分行自動櫃員機 ⑴ 2萬5元(含手續費5元) ⑵ 1萬5元(含手續費5元) 2 王耀德 109年6月3日下午5時許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FaceBook購物網站客服人員、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王耀德,佯稱王耀德先前之線上購物因資料建檔錯誤將被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設定等語,使王耀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銀行帳戶 彭如甄申設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6月5日晚間7時13分51秒許 2萬9,985元 ⑴ 109年6月5日晚間7時14分4秒許 ⑵ 109年6月5日晚間7時15分18秒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臺北松山郵局自動櫃員機 ⑴ 2萬5元(含手續費5元) ⑵ 2萬5元(含手續費5元) 3 莊雅筑 109年6月5日晚間8時32分許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Fresho2購物網站客服人員、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莊雅筑,佯稱莊雅筑先前之線上購物因資料建檔錯誤將被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設定等語,使莊雅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銀行帳戶。
彭如甄申設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 109年6月6日凌晨1時8分38秒許 ⑵ 109年6月6日凌晨1時10分59秒許 ⑴ 4萬9,988元 ⑵ 3萬2,988元 ⑴ 109年6月6日凌晨1時14分3秒許 ⑵ 109年6月6日凌晨1時14分55秒許 ⑶ 109年6月6日凌晨1時15分46秒許 ⑷ 109年6月6日凌晨1時16分33秒許 ⑸ 109年6月日凌晨1時17分19秒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八德分行自動櫃員機 ⑴ 2萬5元(含手續費5元) ⑵ 2萬5元(含手續費5元) ⑶ 2萬5元(含手續費5元) ⑷ 2萬5元(含手續費5元) ⑸ 2,005元(含手續費5元) 4 華建睿 109年6月5日下午4時15分許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露天拍賣」網站人員、玉山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華建睿,佯稱因資料誤植,要取消付款等語,使華建睿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銀行帳戶。
林姿妏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6月5日晚間10時8分48秒許 1萬9,981元 ⑴ 109年6月5日晚間10時15分45秒許 ⑵ 109年6月5日晚間10時16分44秒許 ⑶ 109年6月5日晚間10時17分42秒許 ⑷ 109年6月5日晚間10時28分54秒許 ⑸ 109年6月5日晚間10時29分48秒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八德分行自動櫃員機 ⑴ 2萬元 ⑵ 2萬元 ⑶ 1萬元 ⑷ 2萬元 ⑸ 1萬元 5 吳珮琪(未提告) 109年6月5日晚間8時25分許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101原創購物台」服務人員、臺北郵局人員撥打電話予吳珮琪,佯稱吳珮琪先前之線上購物因系統設定錯誤為超級會員,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等語,使吳珮琪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銀行帳戶。
林姿妏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 109年6月5日晚間10時11分34秒許 ⑵ 109年6月5日晚間10時23分8秒許 ⑴ 2萬9,985元 ⑵ 3萬元 6 呂宜軒(另案不起訴處分) 不詳被害人於109年6月5日晚間7時6分22秒許存入2萬9,985元至呂宜軒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再轉出。
彭如甄申設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6月5日晚間7時7分49秒許 2萬9,988元 ⑴ 109年6月5日晚間7時16分22秒許 ⑵ 109年6月5日晚間7時17分37秒許 ⑶ 109年6月5日晚間7時19分10秒許 ⑷ 109年6月5日晚間7時20分22秒許 ⑸ 109年6月5日晚間7時44分17秒許 ⑴至⑷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臺北松山郵局自動櫃員機 ⑸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永豐商業銀行松山分行自動櫃員機 ⑴ 2萬5元(含手續費5元) ⑵ 1萬9,005元(含手續費5元) ⑶ 2萬5元(含手續費5元) ⑷ 2萬5元(含手續費5元) ⑸ 1萬1,005元(含手續費5元) 王耀德於109年6月5日晚間7時9分34秒許存入3萬元至呂宜軒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再轉出。
⑴ 109年6月5日晚間7時12分46秒許 ⑵ 109年6月5日晚間7時13分51秒許 ⑴ 9,999元 ⑵ 9,999元 不詳被害人於109年6月5日轉入2萬9,985元至呂宜軒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後再轉出。
109年6月5日晚間7時15分22秒許 3萬99元 由不詳被害人於109年6月5日晚間7時36分18秒存入9,985元至呂宜軒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再轉出。
109年6月5日晚間7時38分39秒許 1萬88元 7 鄭卉君 109年6月6日下午3時許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購物網站客服人員、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鄭卉君,佯稱鄭卉君先前之網路購物訂單問題會連續8個月自動扣款,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或自動櫃員機解除等語,使鄭卉君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銀行帳戶。
吳玉璇申設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 109年6月6日下午3時38分36秒許 ⑵ 109年6月6日下午3時40分1秒許 ⑴ 4萬9,985元 ⑵ 4萬9,985元 ⑴ 109年6月6日下午3時42分26秒許 ⑵ 109年6月6日下午3時43分7秒許 ⑶ 109年6月6日下午3時43分46秒許 ⑷ 109年6月6日下午3時44分23秒許 ⑸ 109年6月6日下午3時45分22秒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永豐商業銀行新店分行自動櫃員機 ⑴ 2萬5元(含手續費5元) ⑵ 2萬5元(含手續費5元) ⑶ 2萬5元(含手續費5元) ⑷ 2萬5元(含手續費5元) ⑸ 1萬9,005元(含手續費5元) 彭如甄申設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埔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 109年6月6日下午4時5分12秒許 ⑵ 109年6月6日下午4時33分6秒許 ⑶ 109年6月6日下午4時38分50秒許 ⑴ 1萬8,020元 ⑵ 2萬9,985元 ⑶ 1萬1,975元 ⑴ 109年6月6日下午4時16分8秒許 ⑵ 109年6月6日下午4時37分21秒許 ⑶ 109年6月6日下午4時38分8秒許 ⑷ 109年6月6日下午4時46分36秒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永豐商業銀行新店分行自動櫃員機 ⑴ 1萬8,005元(含手續費5元) ⑵ 2萬5元(含手續費5元) ⑶ 1萬5元(含手續費5元) ⑷ 1萬2,005元(含手續費5元) 8 洪淇秦 109年6月6日下午2時29分許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墊腳石書局客服人員、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洪淇秦,佯稱洪淇秦先前之網路購書訂單,因內部作業錯誤將洪淇秦設為經銷商,且訂購20本書籍要付款,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該筆訂單等語,使洪淇秦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銀行帳戶。
吳玉璇申設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 109年6月6日下午3時31分許 ⑵ 109年6月6日下午4時3分許 ⑶ 109年6月6日下午4時27分許 ⑷ 109年6月6日下午4時32分許 ⑴ 2萬9,999元 ⑵ 2萬9,985元 ⑶ 3萬元 ⑷ 3萬元 ⑴ 109年6月6日下午4時4許 ⑵ 109年6月6日下午4時5分許 ⑶ 109年6月6日下午4時5分許 ⑷ 109年6月6日下午4時35分許 ⑸ 109年6月6日下午4時36分許 ⑹ 109年6月6日下午4時36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永豐商業銀行新店分行自動櫃員機 ⑴ 2萬5元(含手續費5元) ⑵ 2萬5元(含手續費5元) ⑶ 2萬5元(含手續費5元) ⑷ 2萬5元(含手續費5元) ⑸ 2萬5元(含手續費5元) ⑹ 2萬5元(含手續費5元) 9 陳億隍 109年6月6日下午3時30分許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美家惠選」賣家總務人員、台新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陳億隍,佯稱陳億隍先前購買公仔,因作帳錯誤造成重複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等語,使陳億隍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銀行帳戶。
吳玉璇申設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6月6日下午4時56分許 2萬9,985元 ⑴ 109年6月6日下午5時許 ⑵ 109年6月6日下午5時1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0號陽信商業銀行新店分行自動櫃員機 ⑴ 2萬5元(含手續費5元) ⑵ 9,005元(含手續費5元)
附表五(新北地檢署109年度少連偵字第319號):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1 郭素貞 (提告) 假冒郭素貞之姪媳婦許芳瑜,因欠友人款項,急需用錢云云 109/5/28 11:21 290,000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麥釗如 (提告) 冒充網路賣家「墊腳石」工作人員,因系統設定錯誤,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辦理更正云云 109/5/30 18:18 49,999元 109/5/30 18:20 37,123元 3 王秀鳳 (提告) 冒充網路賣家「MOMO購物台」工作人員,因系統設定錯誤,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辦理更正云云 109/5/30 23:47 29,983元 109/5/30 23:49 29,986元 4 華建睿 (提告) 冒充網路賣家「露天拍賣」工作人員,因系統設定錯誤,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辦理更正云云 109/6/5 22:08 19,981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5 吳珮琪 (未提告) 冒充網路賣家「101原創購物台」工作人員,因系統設定錯誤,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辦理更正云云 109/6/6 3:13 29,985元 109/6/6 3:18 30,000元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