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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緝字第46號
110年度訴緝字第5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俊霖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李育承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8年度偵字第9981號、第13902號、第14960號、第15494號、第17668號、第18718號、第247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一年三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三法庭審理。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7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3月17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三法庭行審判程序。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趙德韻
法 官 吳玟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曹尚卿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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