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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107號
原 告 賴恩惠
被 告 解智翔
蔡柏宇
蔡明翰
黃瀅朵
莊駿彥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金重訴字第4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幸怡 法 官 何孟璁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萬可欣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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