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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333號
原 告 林建宏
被 告 黃御宸
鄭宇浩
林佑杰
黃俊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97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歐陽儀
法 官 趙書郁
法 官 蕭淳尹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韻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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