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37號
附民原告 陳芊易
洪維政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豪杉律師
被 告 迪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練台生
被 告 翁珮雯
張惠純
陳思宏
謝勇奎
上三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邱姿誼
被 告 黃思銘
被 告 王聖傑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110年度勞安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勞安訴字第1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首開規定,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趙德韻
法 官 林記弘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