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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376號
原 告 劉恩宏
被 告 林哲亘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0年度易字第45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傑
法 官 王星富
法 官 吳旻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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