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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439號
原 告 盛隆國際工程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美冠
送達代收人 劉建汎
被 告 周昭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易緝字第12號詐欺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郭又禎
法 官 涂光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宇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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