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0,附民,576,2023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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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576號
原 告 牛羽溱
訴訟代理人 范志誠律師
被 告 章致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易字第543號詐欺等刑事案件,經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易字第543號詐欺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首開規定,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菁
法 官 郭又禎
法 官 劉庭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福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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