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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654號
原 告 鄭明義
被 告 周開強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110年度易字第3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宋雲淳
法 官 范雅涵
法 官 魏小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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