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0,附民,656,202202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656號
原 告 周秉國
訴訟代理人 聶瑞瑩律師
高肇成律師
被 告 楊文禮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易字第660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記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文禮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易字第660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是原告之訴,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予以判決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爰併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廖婉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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