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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674號
原 告 黃柏皓
訴訟代理人
兼
送達代收人 詹傑翔律師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6樓8之1 被 告 劉韋廷 住基隆市○○區○○路00號0樓
徐鉦荏
李岳錡
曾俊銘
許睿祥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柏宇
法 官 許芳瑜
法 官 吳明蒼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璁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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