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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758號
原 告 胡柏升
被 告 陳生琥
吳佩蓉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72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另關於原告對被告許富祥、陳崑溢、陳展翊(下稱許富祥等3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被告許富祥等3人刑事案件部分尚未審結,待該部分審理終結後,將再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林鈺珍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婉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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