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1,交簡附民,9,202202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蔡仕涵

被 告 文柏青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英豪
法 官 張敏玲
法 官 陳冠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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