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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侵訴字第9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AW000-A111484C(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指定辯護人 鄭成東律師(義務辯護)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2817號、第36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AW000-A111484C因家庭暴力之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解怡蕙
法 官 林奕宏
法 官 林志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亭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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