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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侵附民字第50號
原 告 AW000-S110090004(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AW000-S110090004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訴訟代理人 鄭瑜凡律師
被 告 林清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侵訴字第9號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邱于真
法 官 魏小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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